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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航空运输法中的意思自治受限

2019-05-13王琴

法制博览 2019年1期
关键词:意思自治公平

王琴

摘 要:对于承运人高度垄断、高度专业的运输行业来说,对承运人的意思自治做出限制,更能保护托运人或者是旅客的利益,对托运人或者是旅客的意思自治作出限制,也能促进运输事业的规模化。对意思自治作出限制,表面上看阻碍了合同双方的内心真意的表达,实际上是从现实的角度来均衡各方利益,做到了实质上的公平。

关键词:运输合同;意思自治;公平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73-01

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领域,人们在自我意愿的基础上,确立、变更自己的事务以及与他人之间的关系的权利。意思自治的真谛体现了自由的价值观,在合同中,意思自治主要表现在合同缔约自由、合同内容自由、合同变更自由、合同终止自由及救济自由这五个方面。而运输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章的相关规定,是指承运人将物或者人员实现空间位置上的变化,托运人或旅客为此支付费用的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运输合同应当也要遵循意思自治,但运输是一种具备高度风险的活动且承运人天然就具有垄断性,在运输中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旅客所面临的风险也相差甚远,为了均衡利益、保护作为弱者的托运人或旅客,作为私法领域最基本的意思自治原则在运输合同中不可避免的要受到限制。

一、缔约自由受限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得拒绝托运人或旅客的运输要求,从而规定了承运人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其缔约自由从法律上受到了限制。承运人不能凭自己的喜好选择托运人或旅客,只要货物合法、能够运输且不为经过国家所禁止,承运人就必须无条件的接受货物。但托运人或者旅客可以根据时间价格等自由选择承运人进行缔约。

二、救济自由受限

首先是救济方式受限。公约明确规定因运输而发生的争议,无论是提起合同之诉还是提起侵权之诉,均只能适用本公约。其次是救济责任额度受限。在1893年之前,运输中出现的货损和人员伤亡采用的是合同归责原则,合同责任可以说是严格责任并不适用过错。加之运输的垄断性,托运人或旅客不得不接受各式各样的条款从而使承运人往往通过约定免除责任,这就导致承运人只收取运费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合同归责之下,托运人或旅客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能起诉单据上的某一免责条款违背了本国的善良风俗请求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胜诉之后再以此提起新的诉讼请求承运人赔偿。为保护托运人或旅客的利益法律规定承运人在赔偿不能约定免责以及限额责任。于是到了1893年,美国制定了《关于船舶航行、提单,以及财产运输有关的某些义务、职责和权利的法案》,即《哈特法案》。该法确立了承运人提单上不得加入因自己过失而造成货损而不承担的条款,同时还规定了承运人负有使船舶适航、谨慎装载、管理和交付货物的义务。哈特法案规定了承运人有不可推卸的最低责任,从而限制了承运人利用垄断地位通过合同意思自治约定自己免责,宣告了合同归责制度的灭亡,对意思自治免责做出了否定。

三、解除合同自由受限

在运输中,承运人不享有单方解除权,除不可抗力或者托运人、旅客违约之外,承运人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托运人或旅客无需任何原因或理由可以凭自己的意愿解除终止合同,但如果因解除合同给承运人带来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形式自由受限

运输合同的形式自由受限主要表现在承运人必须向托运人或旅客出具单据,《华沙公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都规定了如果没有单据、或单据不合规定虽然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但承运人无权引用本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同时单据还是订立合同的初步证明、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明、接受条件的初步证明,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旅客也能在单据上约定更为严格的责任。并且公约也规定了单据上必须记载的内容。

意思自治是出现于资本主义时期,资本的扩张导致了资本的不平衡,说话的权利也集中在了拥有较多资本的人的手上。如果我们一味地追求意思自治,就会使在资本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更容易的受到强制性的不平等待遇。对于承运人高度垄断、高度专业的运输行业来说,对承运人的意思自治做出限制,更能保护托运人或者是旅客的利益,对托运人或者是旅客的意思自治作出限制,也能促进运输事业的规模化。对意思自治作出限制,表面上看阻碍了合同双方的内心真意的表达,实际上是从现实的角度来均衡各方利益,做到了实质上的公平。

[ 参 考 文 献 ]

[1]侯佳儒.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意思自治原理及其展开[J].环球法律评论,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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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鸣.强制締约制度基本问题[J].2007:36-61.

[4]段启俊.论合同正义性[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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