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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护顶架装置的认识及检验

2019-04-25陆军伟黄莲华傅顶和

质量技术监督研究 2019年1期
关键词:型式叉车司机

陆军伟,黄莲华 ,傅顶和

(1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 200062)

(2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福建 福州 350008)

1 前言

高起升机动工业车辆叉车作业时,当货叉起升货物于高位叉车存在货物坠落碰撞和重力打击司机的安全风险,为了防止司机受到意外伤害,保证作业安全,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起升高度大于1800mm的各种型式乘驾式高起升机动工业车辆应装备护顶架装置[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场车规程》)[3]第2.2.5.2(2)条规定“护顶架应当符合GB/T5143-2008《工业车辆 护顶架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2]第4.11.1.1条要求“如用司机室代替护顶架,其应符合4.9.1(护顶架)的要求”,第4.9.1.条还要求操作台起升高度不大于1200mm、载荷升起后的高度超过操作平台1800mm以上的叉车,或带有折叠站板、侧围处于保护位置时起升高度大于1800mm的步/站驾两用叉车,也应安装护顶架[2]。

2 存在问题

在定期(含首次)检验中发现,叉车的护顶架装置配备及使用现状与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明显差距,主要有如下五种情况:

(1)某CPCD250型平衡重式叉车,型式试验样机配置司机室代替护顶架作为司机头部保护安全装置,护顶架项目未通过型式试验验证(见图1);其次,制造许可证备注覆盖范围“限内燃平衡重式叉车CPCD250型25.0t及以下”,以此样机为代表的型号覆盖的叉车产品,护顶架项目同样未经过型式试验验证,不符合要求。目前已经发现多个品牌不同型号的叉车都存在这种情况。

图1 型式试验报告中护顶架装置未通过试验验证

(2)某型号叉车型式试验样机配置司机室,司机室上安装一块钢结构顶棚覆盖整个司机室投影,护顶架装置通过型式试验验证(见图2),但该型号覆盖下的其他规格的叉车产品的司机室受空调室外机妨碍,顶棚未覆盖整个司机室顶部(见图3)。

图2 通过型式试验验证的样机

图3 叉车产品司机室顶棚

(3)某CPCD型8.0t的平衡重式叉车的型式试验样机配置护顶架,且护顶架项目通过型式试验验证符合要求,但覆盖的产品CPCD型3.0t平衡重式叉车配置司机室(见图4),产品的司机室未经过型式试验验证。

图4 未经过试验验证的叉车司机室

图5 未经过试验验证的叉车司机室

(4)带有折叠站板的步驾/乘驾两用叉车,在乘驾的工况下作业的提升高度超过1.8m,未安装护顶架。

(5)在用叉车护顶架或司机室存在护顶架立柱(或侧立板,见图5)、顶棚结构被随意改变,遮阳棚代替护顶架(见图6),护顶架装置的构件或配件存在腐蚀、变形、破损、断裂等缺陷(见图7),作业视线受妨碍、作业安全未能保证。

图6 遮阳棚代替护顶架

图7 司机室破损

3 原因分析

(1)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目前尚未颁布场车型式试验规则,场车各阶段的型式试验依据,型式试验机构分别根据自行编制的检验细则、《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及相关标准,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各不相同,同时,型式试验机构对各阶段新技术规范和新标准的吸收引用也不同步,造成部分《场车规程》施行前通过型式试验的叉车其护顶架项目未检验,型式试验报告中的护顶架项目不能满足《场车规程》和现行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2)制造单位对于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没有及时查新和引用,例如《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2]已实施多年,大部分制造单位不清楚标准中有关护顶架装置的要求,以为叉车产品定型已经通过型式试验,只要产品没有改变型号就可以继续生产,未根据安全标准的更新持续改进;《场车规程》实施后,又试图以型号覆盖原则掩饰个别型号叉车的护顶架装置不符合现行规范和标准的情况。

(3)《场车规程》施行前,叉车的检验依据《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4]未将护顶架装置列入法定检验项目,使用单位缺乏安全管理的自觉性,没有按照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修,保持功能完好与可靠。还有的使用单位为了作业方便随意改变护顶架装置原有设计结构,削弱了安全保护作用,埋下安全隐患。

4 检验要求

《工业车辆 护顶架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规定了起升高度大于1800mm的各种乘驾式高起升机动工业车辆的护顶架技术要求,叉车定期(含首次)检验的应给予特别关注,切勿漏检。护顶架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1)当驾驶员坐在按GB10827定义的正常操作位置操作由车辆制造厂提供的控制装置时,护顶架应当遮挡驾驶员的上方。对固定在门架上的护顶架,当门架倾斜时上述要求同样适用。倾斜机构出现故障时,不得由于护顶架的原因而直接或间接地使驾驶员处于危险之中。

(2)护顶架的结构不应妨碍ISO 13564-1中规定的视野。

(3)护顶架顶部开口的宽度或长度应有一个尺寸不超过150mm。

(4)对于坐驾式高起升车辆,从座椅标定点到驾驶员处于正常操作位置时驾驶员头部上方护顶架顶部下表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903mm。

(5)对于站驾式高起升车辆,驾驶员站立的平台至驾驶员处于正常操作位置时驾驶员头部上方护顶架顶部下表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880mm。

(6)当用户提出要求,制造厂可以降低护顶架的正常总高度和驾驶员头部至护顶架顶部下侧之间的垂直距离,以便装有护顶架的车辆能够在上方净空限制车辆总高度的地方工作。如果垂直距离减小,应向可能使用装有该种护顶架车辆的驾驶员提供该护顶架规定的限制驾驶员身高的信息。

(7)如果护顶架的制造厂已经被告知用户可能处于跌落物能穿过150mm开口的风险中时,则护顶架的结构应消除风险,必要时根据提供的信息设置开口。

5 项目定位

叉车的护顶架项目列在《场车规程》正文的“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条款,但未明确应列入附件B“叉车检验项目表”的“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检查”项或“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试验”检验。《工业车辆 护顶架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中,护顶架有功能和尺寸的技术要求和动载试验、冲击下落试验要求。试验项目属于破坏性试验,用于验证产品设计的安全可靠性,对于已经生产出来的产品是不现实的,应该在产品定型的型式试验时完成,而生产产品的可靠性保持,则通过制造单位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所以,《工业车辆 护顶架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1]规定的护顶架项目试验方法应列入型式试验,叉车整机产品的定期(含首次)检验主要对护顶架装置进行资料核查与外观检查,以及必要时的尺寸抽查。

6 检验方法及检验问题处理

(1)资料核查,首次检验应查阅叉车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检查型式试验样机的护顶架项目是否通过型式试验验证,如果型式试验样机配置司机室代替护顶架,则司机室也应符合护顶架的要求,特别注意带有折叠站板的步驾/乘驾两用叉车,在乘驾工况下作业时提升高度超过1.8m,应配置护顶架且通过试验验证。定期检验质疑使用单位随意改制护顶架装置时,应查阅随机文件核对。

(2)外观检查,首次检验核对叉车护顶架项目配置与型式试验样机的外观一致性,包括是否同为司机室(或护顶架)、顶棚结构是否同样为栅杆、格栅式、金属网、整体加强筯板或者安全玻璃等样式,产品配置与型式试验验证过的样式不一致时,不应往不安全的方向改变。护顶架的结构件材质应当为钢制型材,结构件及其配件应齐全、连接紧固,与车身连接应牢固,顶篷下垂不应妨碍司机正常驾驶和起升作业的视线。定期检验时,护顶架构件及其配件不应出现裂纹、构件分离、明显破损等缺陷,质疑栅杆间距或顶棚等构件变形量超标时应对相关尺寸进行抽查。对于外观锈蚀明显,材料变质、强度减弱的金属构件还应该用检验锤轻轻敲击判断。

(3)首检检验时,发现叉车的型式试验样机或产品的护顶架装置未通过试验验证,应开具检验意见通知书,回退资料,由制造单位联系型式试验机构补充项目检验和试验。只要受检叉车的型号或规格在护顶架装置单项型式试验报告适用范围就可以接受,这符合《场车规程》型号覆盖原则,也符合《工业车辆 护顶架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1]的试验原则。

(4)在用叉车护顶架装置配置不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损坏情况,应提出检验意见。叉车原来没有配置、需要补充设置的护顶架(见图8),护顶架的强度、刚度也应满足《工业车辆 护顶架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1]要求,建议由制造单位整改、使用单位确认。

图8 使用单位自行整改护顶架

7 结语

护顶架装置是叉车的一项重要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验机构应依据《场车规程》,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贵州省质监局有关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问题请示的复函》(质检特函〔2017〕26 号)的要求,理解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加深检验认识,提高检验技能,既不过度检验,也要防止重要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漏检,同时应加强安全宣传,敦促使用单位提高安全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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