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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修订刍议

2019-04-22陈贝

卷宗 2019年10期
关键词:总分馆制社会力量

摘 要:《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自2013年实施至今已有5年多,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两部上位法相继出台。本文对《条例》和上位法存在的主要的三个差异进行对比分析,并建议修订《条例》内容与之保持一致。

关键词:条例修订;社会力量;法定责任;总分馆制

我国现行有6部地方性公共图书馆条例,其中《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迄今已有5年多。《条例》为促进四川省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实施以来成绩显著,初步形成了以政府建设为主导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体系,并在整合基层资源上引入总分馆模式,是第一个提出总分馆制的地方性法规[1]。目前,四川省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有204家,基本实现县域图书馆全覆盖,2017年第六次文化部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中评定为三级以上图书馆达到143家。《条例》制订的时间较早,通过几年的实践发现,四川省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还存在着区域发展不均衡、部分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配比不合理等一系列突出问题。同时对比后续出台的上位法,《条例》内容也存在几处明显的差异。总的来说,《条例》的部分内容需要进行修订,以适应新的发展趋势。修订内容上,笔者认为首要解决这三个问题,即社会力量参与的界定、政府法定责任的明确以及县级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的落实。

1 《条例》应以上位法为主要修订依据

《条例》实施后,国家先后出台了两部上位法,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保障法》是我国文化领域一部重要的基础性、全局性的综合法律,实现了文化立法的重大突破[2]。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关键环节,要从整体性上去思考公共图书馆的定位。2018年1月1日,業内翘首以盼的《公共图书馆法》)正式颁布实施。《公共图书馆法》作为我国图书馆领域的第一部国家立法,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图书馆在实践过程中产生的经验和成果以法的形式固化下来,指引了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方向,明确了政府在公共图书馆事业建设发展中的主体责任,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在设立、运行、服务等各方面的任务、职责及根本遵循。由于《条例》制订时并无上位法可依,很多基础性的问题比如图书馆的定性、管理模式及服务理念都属于“摸着石头过河”,虽然当时看来是符合实际的,但《条例》的内容仍有一定局限性,需要及时修订、与上位法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另外,以上位法为修订依据,不是简单直接、重复照抄地援引上位法的表述,而是对国家层面的规定进行更加具体的细化和延伸。

2 《条例》修订的三个重点内容

2.1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必要性

《条例》中只有第七条提及了社会力量参与,而两部上位法都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重要的内容写入了法律文本,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社会化发展的合法性。《保障法》中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服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而承接《保障法》的《公共图书馆法》给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预留了较大空间,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对公共图书馆的定义。过去我们认为公共图书馆脱离不了一个“公”字,这也导致公共图书馆的社会化发展是比较片面的,社会参与度是比较浅的。《公共图书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3]。现在新的定义里,没有了“政府”这个建设主体,这和我们当前的《条例》有很大的区别。笔者认为,《条例》修订要在公共图书馆的界定上留出社会力量参与的空间,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但要明确一点,各级政府依然是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主体,政府主导角色不能缺失。社会力量怎么参与,比如政府购买、社会捐赠、法人治理、志愿服务等等,都是《条例》修订的重要内容,要从过去的“鼓励”转变到“引导、指导”,细化具体的规定,让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进来。两部上位法都提及了税收优惠,《公共图书馆法》更是提出了冠名权,《条例》修订过程中也应将这些激励措施落地。

2.2 明确各级政府设立和保障公共图书馆的法定责任

无论是《保障法》还是《公共图书馆法》,都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地位,要科学性建设、持续性保障。《条例》没有具体的图书馆建设标准,而是规定按国家相关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执行。《公共图书馆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设立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六大条件:“(一)章程;(二)固定的馆址;(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馆舍面积、阅览座席、文献信息和设施设备;(四)与其功能、馆藏规模等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五)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六)安全保障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4]。这是一个重要的突破,正视过去一直回避的“怎么建、建什么”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就存在“空心图书馆”现象,在基层尤为突出,就是因为没有对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条件作出明确的、系统的规定。只管建得快,不管活不活,导致这些图书馆缺乏服务的基础。2017年,四川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了省内各地公共图书馆条例的实施情况,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基础条件差距明显。其中部分市级图书馆建筑面积远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西部地区二级馆8000平方米的标准,乐山、内江、宜宾仍有4个市辖区没有图书馆,藏区34个公共图书馆平均实际使用面积仅有650平方米,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944平方米。购书经费方面,全国公共图书馆人均购书经费为1.434元,而我省仅为0.599元,在西部排名也靠后。全省区(县)图书馆年购书经费在2万元以下的有58个,甚至有27个县级图书馆购书经费为0元[5]。《条例》修订就是要对公共图书馆的法定条件进行清晰陈述,甚至是罗列具体的指标。只有条款内容具备可操作性,才能真正实现公共图书馆规范化、标准化、高品质建设。同时,《条例》修订还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承担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具体职责范畴和法定责任,把这种强制性要求贯彻在实际工作中。

2.3 因地制宜实施县级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

《保障法》提出要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打破过去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分散、孤立的状态。《公共图书馆法》也提出要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整合资源服务、互联互通。两部上位法的用意在于通过网点布局形成一个高效、全面的服务体系,实现基本服务的均等化。公共图书馆要构建服务体系,采用总分馆模式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公共图书馆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把县级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它总结了十几年来我国各地总分馆制的实践经验,并规定建设县级总分馆制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四川是全国第一个为县级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提供法制保障的,但是《条例》关于政府责任的规定是“推进”总分馆建设,没有上升为必须的法定任务,缺乏法律的强制性和普遍性。而与东部地区相比,省内的总分馆建设的整体水平还是比较滞后的,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高、重视度也不够。《条例》修订,就必须要对新时期的四川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提出具体的目标和任务,要明确建设的原则是因地制宜、标准化,同时也要符合当地的发展水平并融合现代科技的时代要求。

3 结语

公共图书馆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生长体,在国外,一般图书馆法或相关的条例都十分注重连续的修订,以适应新的社会发展需求。在国内,我们往往更重视一个条例的制订而忽略后续的修订工作,这样反而不利于政策的长期推行,容易与实际发展脱节。对比两部上位法,《条例》还有许多细节内容有待完善,为促进四川省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应尽快启动修订工作。

参考文献

[1]张凤鸣.“县级图书馆总分馆制”的法律化[J].图书馆.2018,(5):6-10.

[2]王晨.大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在宣传贯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座谈会上的讲话[J].中国人大.2017,(3):6-9.

[3]、[4]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EB/OL].[2017-11-04].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7-11/04/content_2031427.htm

[5]视界网·渝TV.四川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公共图书馆条例实施情况 27个县级图书馆购书经费为0[EB/OL].[2017-11-04].http://news.cbg.cn/hotnews/2017/0725/8595095.shtml

作者简介

陈贝(1989-),女,本科,四川省圖书馆助理馆员,研究方向:图书馆事业建设、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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