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中国古代预防犯罪的法治思想

2019-04-16陈栋昇

世界家苑 2019年2期

陈栋昇

摘要:中国古代预防犯罪的法治思想贯穿整个中国历史,主要的思想争论是以德去刑和以刑去刑的思潮争论。本文以以德去刑和以刑去刑为角度,在分析了两者思维不同的内涵后,得出未来中国预防犯罪的法治思想潮流,从而得出孔子与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在今天也仍然没有过时的结论,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仍然是我国的刑法、刑罚与法治的重要原则。

关键词:预防犯罪;以德去刑;以刑去刑

1 以德去刑的内涵

中国古代儒家学说对于统治者如何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和睦稳定,有着独特见解。作为儒家学说的鼻祖和集大成者,孔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以德去刑。孔子从儒家的礼和仁结合的角度,认为欲使民不争,必须先平其好恶。平百姓之恶的最好方式,孔子认为是通过教的方法。《礼记·乐礼》对此记载的是“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人道,就是以礼为根本,对于百姓要求相互克制,放弃争夺,遵循礼制,通过礼义教化使人们和睦相处,取消刑杀;对于统治者,孔子极力提倡“德治”,统治者要“为政以德”,实行“德治”,人民就会心悦诚服地接受统治。《论语·为政》中记载孔子的话语,“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通过对统治者和百姓在礼的要求,最后从根本上实现无讼,也就是“以德去刑”。

儒家对于统治者的德治要求,就是主张统治者应该依靠“德行教化”的作用来实行统治,极力主张对劳动人民“德化”和“礼教”。其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劳动人民施加小恩小惠怀柔;二是用统治阶段的道德进行教化,使劳动人民就范。

在法律思想上,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主张“以德服人”、反对通过暴力手段压迫人民。奴隶主贵族根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一贯认为“折民惟刑”,即迫使劳动人民服从统治的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刑罚,也就是暴力。孔子认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他虽然没有完全否定“政”与“刑”的作用,但认为只有推行“德化”和“礼教”才能使人民从内心对犯罪感到可耻而安分守己。不过,“德”与“刑”两手比较起来,孔子特别强调的是“德”而不是“刑”。首先,刑罚与“德化”、“礼教”相比,孔子认为“德化”、“礼教”是根本。“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也就是说刑罚必须以“礼乐”为根据,否则就不会得当;再次,孔子反对“不教而杀”,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由此,孔子主张“德主刑辅”。孔子提倡“德治”必然导致“以德去刑”。他强调“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意思是实行“德化”、“礼教”,虽然短期难见成效,但时间久了,就会克服残暴,免除刑杀。他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既然狱讼都不会发生,当然用不着刑罚,即“以德去刑”。

2 以刑去刑的内涵

针对儒家“以德去刑”的法律思想,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鲜明提出“以刑去刑,刑去事成”,即“以刑去刑”的法律思想。商鞅公开主张“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所谓“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因此,刑罚的比重应当大大超过赏赐,最好是“刑九赏一”。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加重轻罪的刑罚。他认为“禁奸止过”,不但不能一般的用轻刑,也不能就事论事“重重”而“轻轻”。因为“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所以“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加重轻罪的刑罚,即“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至矣”。

商鞅尤其反对重罪轻刑,因为“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他认为如果像儒家那样主张轻刑和实行“德治”,势必助长奸邪。而“以刑致刑”只有加重刑罚才能使“民莫敢为非”“一国皆善”。为进一步论证“以刑去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商鞅提出“德生于刑”,在此思想指导下,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主张“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此之为法家的“以刑去刑”思想。

3 以德去刑和以刑去刑之辩与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启示

3.1 以德去刑和以刑去刑之辩

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儒法之爭是影响最大,也是最旷日持久的争论。以德去刑和以刑去刑,形式上是刑、德之争,但是在实质上是统治者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应该采用何种方式,即以道德治理还是明刑治理。

秦朝结束战国后建立了大一统的中华帝国,采用法家思想治理国家,但是利用苛刑峻法统治人民,使亲二世而亡;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虽然在思想上形成了大一统的局面,但是也造成了在武帝之后之后西汉国力日下。由此看来,独尊儒术或者法家核心,都会导致统治者统治方式的片面性。正如古人所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有深刻社会历史经验和政治道理的。

从古至今,不能对孔子所谓的以德去刑片面理解。孔子认为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提出对于老百姓要教育为先,为政者不仅要亲自讲解教育,还要以身作则,用圣贤榜样的力量来教育感化。只有在教育感化无能为力时,才能借助于刑罚,实施刑罚。孔子强调道德的力量,但并不排除刑罚,只是主张德主刑辅,有先有后,以道德作为刑罚的前提,以刑罚作为道德的补充。相比之下,他更加推崇道德,认为道德可以预防犯罪,而刑罚则无此功能。因此,反对不教而诛,而这正是以德去刑的力量所在。

3.2 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启示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中央对于建国以来的重大历史问题作出了深刻的反思。依靠以德治国的方略,主要依靠执政者自身的品德,拥有良好品德执政者会影响自己统治集团的品德,但是这也会造成个人崇拜的盛行。文革期间,法律失控,道德成为社会主要调控器,教训惨重不堪回顾。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犯罪也越来越严重。严重的刑事犯罪已经给我国的社会治安构成了巨大威胁,对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危害极大。自1983年以来,国家的司法机关开展了一次又一次的“严打”和“专项斗争”,欲以刑去刑却效果并不理想。每次严打,只能获得犯罪率短时期的下降和暂时安定,一旦严打结束,犯罪就疯狂如故,甚至比以前更加变本加厉,从而出现了犯罪分子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一场旷日持久的斗争。实践证明,犯罪绝不仅仅是几个害群之马的问题,严重的犯罪问题,实际是一个警报、一种信号,在犯罪表象的后面,隐藏的往往是社会矛盾的激化、社会关系的紧张、社会弊病增多、法律尊严的降低和人民公认的公平、正义、美德等价值准则遭到亵渎及抛弃。我们不能依靠道德教化来解决问题,那是天真的幻想;也不能指望用严刑峻法解决犯罪问题。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指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解决犯罪的最好的有效措施是实行民主,健全法制,弘扬正义,实现公平。只有在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通过法律、道德等多种措施综合运用,对社会实行综合治理,犯罪的预防、减少才有可能性、现实性。

治大国如烹小鲜,有的问题解决可以或主要应该依靠法律手段,而大量的问题需要法律与其他手段的配合。当前,依法治国已经载入我国宪法,成为政治改革的目标。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是对历史上“德治”与“法治”思想的批判性继承和辩证吸收借鉴,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基本经验的全面总结。鉴古知今,唯有做到德法并举、标本兼治,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4 总结

贯穿整个中国历史的以德去刑和以刑去刑的争论,实质上是统治阶级对于统治方式中德治与法治的争论,强极一时的秦朝、隋朝、元朝之所以短命,当权者一味地使用严刑峻法而忽视德治是一个重要原因;而汉朝武帝之后国力衰落也和独尊儒术有很大的关系。历览先前国与家,历史的教训告诫我们,德治与法治不可偏废,片面的以德去刑或以刑去刑都会导致国家统治的不顺利,必须将二者结合起来。没有德治,就不能从源头上预防犯罪;没有法治,就不能从根本上惩罚犯罪,震慑犯罪。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紧密结合,缺一不可。孔子与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在今天也仍然没有过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仍然是我国的刑法、刑罚与法治的重要原则。

参考文献:

[1] 王四达,董成雄.法家“治世”思想的二重性与“儒法互补”的新视角[J].哲学研究,2014(07).

[2] 曾振宇.“以刑去刑”:商鞅思想新论[J].山东大学学报,2013(01).

[3] 张晖.德与刑: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及其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J].重庆行政,2018(06).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