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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效力问题的探讨

2019-04-15杨夏青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0期
关键词:民事行为效力

摘 要 在行为人年满6周岁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下实施的日常性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关于年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自己年龄、智力状况不相符的民事行为如何对其进行判定;法定代理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代理问题;上述三个问题我国立法目前还有欠缺,希望通过立法角度予以完善。

关键词 无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 效力

作者简介:杨夏青,仙林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研究方向: 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08

一、关于年满6周岁不满8周岁实施的简单民事行为效力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个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并不具有一定的有效性。当一个自然人无法独立参与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并且自身的行为不足以获得一定权利或者承担相应义务时,则称此类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不满八周岁,他们的法律行为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实行。而《民法通则》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不能满足10周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上限的调整侧面反映出改革开放四十年的成果: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水平的提高,让未成年的智力和意思表达能力也有显著提高。但现实中常有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就已独自展开某些简单的民事行为的现象,例如用家长给的零花钱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交易现象、甚至网购行为。对该部分满六周岁而不满八周岁未成年实施的民事行为该如何认定?

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诞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立法建设体系对我国立法实践具有重大影响。《德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并不具有一定的有效性。但是伴着社会的发展,国内外很多学者一致认为,这条规定限制了公民的自由权利,与国家啊设定的宪法相违背。随着《德国民法典》的修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民事行为逐渐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然而随之产生的法律规定也对其做出了约束,那就是上述民事行为不能损害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的健康。相较于德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的法律条款的修订,我国仅对无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年龄上限进行调整,但具体实施的日常民事行为的法律认定未有进一步解释,对此笔者认为是较为迫切需要完善和发展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系不被法律所承认。

一是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大多是年龄小于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该条例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其自身安全。这样的出发点虽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保护作用,但是完全禁止其行为的法律性也存在一定弊端。法律中虽没有明确指出,却间接限制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如今我们所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拥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且与自身情况相符,并且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如果将其实施法律活动的权利完全限制,不仅不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保护,反而会增加其监护人或代理人的负担,该结果事与愿违。

二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有一定影响。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周围环境都有了自己的思考,任何小的细节都会产生一定影响,他们的精神面貌,学习能力都需要身边人对其作出引导,但该项法律条文直接限制了其民事行为,对其今后的学习教育以及切身实践有很大的不利影响。

三是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日常行为,例如买点文具、坐公交车等,这些行为虽然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没有伤害,却没有被法律条文认可。这样的时间会让相关人员损失一定的经济利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济利益也会有一定损害。当交易相对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冲突时,法律总是优先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交易相对人需要个人承担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买卖活动而产生的合理的信赖危机。同时,这种行为产生的时间和金钱浪费也是社会资源浪费的一种。现代社会网上购物风潮兴盛,网络环境又非常复杂,一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了购物账号,虚拟世界对其个人信息并不能透明的审查,是无法识别购物者的年龄等信息。这种情况会导致交易市场的混乱,不利于经济发展。

四是该法规不利于民法体系的发展与完善。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进步,民法相关事项的设立也应该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止被有心之人恶意利用。

笔者建议,对这样的简单民事行为可以在立法层面进行有效处理,可以在民法通则中增加规定:对于年满6周岁的人,使用法定代理人或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的第三方交给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金钱的,其行为有效。但是,数额较大,超过其智力、精神状况理解范围的除外。

二、关于年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自己年龄、智力状况不适应的民事行为如何处理

我国《民法》第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在八周岁以上,他们在实施法律行为时需要得到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认可,但是一旦他们从事纯获利行为,并且符合其智力与年龄,这种情况则不需要的到法定代理人的认可。对于现实中一些合同被撤销无法承担责任的法律缺陷,还是需要法定代理人出面交涉。如以下几种情况:1.限制行为能力人购买彩票:对于十几岁的人来说,如果用自己的几元到几十元零花钱购买彩票,可以理解为自己消费零花钱的行為,可以认为是实施“与自己的年龄,治理相符合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应认为是有效的。但是,对于花费数百元,上千元购买彩票的,就应当认为是效力待定的。我国《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认可,否则不具有法律效益,不能生效。除非合同的类型为纯获利合同,并且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符,那么则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出面可以自行生效。目前为止,争议最大的撤销环节法律也对其做出了这样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在生效之前可以有法定代理人出面撤销。法定代理人出面之后,一旦合同撤销,则不具有法律效益。与此同时,这样的法律条例下,也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合同法》也规定,根据该条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的追认时间为一个月,然而如果是于彩票中奖有关,这种情况下,合同的追认时间与彩票中奖兑换时间存在矛盾,因此与《合同法》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和撤销的规则不相符;2.限制行为能力人处分大额财产。我国的《物权法》规定财产的转移,自交付时即刻生效,法律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我国一般的财产进行交付时就默认进行了转让。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实施赠与、买卖等较大数额交易的时候相对人通常不会检查其身份证件,对于可能不满18周岁的人交易大额财产不论事前事后几乎都不对其年龄状况进行审核,直接交易,除汽车等现有制度需登记,但例如黄金等其他动产未有登记制度,这也导致事后监护人发现难以追回经济损失,虽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撤销,但是整个事件不利于的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家庭影响也颇大,同事亦是社会资源的一定浪费。笔者建议:在《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增加第二款,动产转移对于彩票以及家电、黄金等销售,增加规定,对于年龄不满18周岁的人,彩票销售点、商店等相对人应当对其进行身份证件检查,行为人不满18周岁的,相对人应拒绝与之交易。相对人应检查而不检查,或者检查后明知其不满18周岁,或者行为人无法提供身份证件的可能不满18周岁相对人仍然与之交易,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相对人应当对此承担责任。行为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身份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很难被发现。一些无效的合同也不能被及时追认何撤销。

三、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对其代理的行为效力问题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由其监护人代理,但是,没有对能代理的民事行为范围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其代理的行为可能是有利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也可能是不利的。比如:张某7岁,其父母在其名下挂名一套房屋,并且决定五年后进行出售。前面的买入房屋行为是对张三有利的,后面的卖出房屋行为有可能是不利的,但是依照我国民法,这两种行为都是法定代理人实施的有效民事行为。但是实践中很难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判定。例如张某7岁时因为继承获得了200万元存款,父母利用监护权利,用其全部存款为其购买了价值150万元的房子。在这样的交易过程中,不管是房屋登记机关还是相对人,都难以发现张三的父母实施的行为是在非法处分张三的财产,损害了张三的经济利益。但是依据规定没有规定如何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去追回其损失,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几乎没有无法独自向人民法院起诉,若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对他们实施不利行为,那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往往难以维护其权利。对此,“台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作出以下规定:监护人对于受监护人之财产,并非是监护人的财产利益,监护人不得使用,不得代为或同意其处分。监护人作出下列行为,若不得法律许可,则不生效:一、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私自处理其财产。二、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私有财产进行租赁。三、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进行投资。上述情况中,购买国债、公债和商业债券不包括在内。除此之外还规定:监护人不得受让受监护人之财产。笔者建议:1.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限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私有财产的权利。其要处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名下的财产和不动产都需要得到本人的统一,否则应当被视为违法行为。非经过人民法院许可,其行为无效。2.进一步完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救济途径的法律法规,法定代理人应当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私有财产不被其他亲属侵犯。

四、结论

1.以民法中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约定对于年满6周岁的人,使用法定代理人或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的第三方交给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金钱的,其行为有效。但是,数额较大,超过其智力、精神状况理解范围的除外。2.在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增加第二款,动产转移对于彩票以及家电、黄金等销售,增加规定,对于年龄不满18周岁的人,彩票销售点、商店等相对人应当对其进行身份证件检查,行为人不满18周岁的,相对人应拒绝与之交易的规定。3.增加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需要经过人民法院许可的规定。

注释:

谭启平.中国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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