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中关于组合手法的讨论
2019-04-13董晓娟钟树先
专利代理 2019年1期
董晓娟 钟树先
为了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创新水平,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中,对原《专利法》第23条进行了全面修改,其主要体现在增加了“组合”的情形①《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导读》.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即《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而对于组合手法是否存在启示以及组合手法类型的选择等方面一直是对外观专利可专利评价过程中的关键步骤。
一、组合手法的启示
组合启示字面意思是“启发,提示”的意思,《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中虽然引入“启示”这一概念但并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所谓组合启示是指现有设计给普通设计人员提供的设计动机,需要判断现有设计是否给出了将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在一起以获得涉案专利的启示。②吴大章. 《外观设计专利实质审查标注新讲》.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6月第1版.
美国专利审查手册中援引的一段判词这样写道:外观设计案件的问题不在于寻求结合的参考依据是否属于机械意义上的近似领域,而在于它们是否足够相关以至于一方的某种装饰性特征会对另一方就此作出的申请有所启示。因此,美国在是否具有明显区别判断中对在先设计领域考虑的是相互之间在装饰性方面是否有关联,以至于对本领域设计人员给出某种启示,不去在意应用外观设计的物品领域是否相同。
中国专利法虽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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