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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性权利立法是否应当“男女有别”

2019-04-06徐思秋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9年1期

徐思秋

【内容摘要】

鸡奸男童行为与奸淫幼女行为在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上并无不同,但前者按照猥亵儿童罪定罪量刑,后者则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这造成了刑法对儿童性权利保护的“男女有别”。现已公布的司法判例显示,各级人民法院对于鸡奸男童的量刑幅度与奸淫幼女相似,明显重于猥亵女童,这又造成了猥亵儿童罪量刑的“男女有别”。在男童性侵案件逐年增多、儿童性侵长期属于社会热点的背景下,宜将鸡奸男童行为纳入强奸罪范畴,比照奸淫幼女罪从重处罚,以契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达到最佳社会效果。

【关键词】  猥亵儿童罪 强奸罪 儿童性权利

一、问题的提出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保护对象为妇女和幼女,不涉及男性、男童(14周岁以下)。一些研究似乎也表明,幼女是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主要受害者。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会曾对2013年5月23日至2014年5月22日曝光的192起性侵儿童案件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335名被害儿童中有328人是幼女,占97.9%。①然而,真的如此吗?事实上,现实生活中,男童遭遇性侵、性骚扰的情况并不在少数,很多案件由于受害人的认知能力不足和监护人的监护不力或未被发现,或未进入统计数据和公众视野,但这并不意味着男童不容易遭受性侵害。据正义网报道,“每13位男性中,就有一位在未成年時期曾遭受过性侵。”②

2017年6月1日,江苏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女老师因与未满14周岁的男学生发生性关系,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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