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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的路径反思

2019-04-06顾薛磊杨阳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9年1期

顾薛磊 杨阳

【内容摘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指定辩护不仅是刑事诉讼领域的问题,也是法律援助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的重大问题。我国虽然已经能初步保证未成年人获得刑事辩护,但深入探究未成年人刑事辩护的实务操作就会发现,仍存在着辩护质量不高、辩护意见相对单一、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质量略有差距等问题。未成年人刑事辩护出现当前问题的主要原因有:援助律师介入案件时间不统一、援助律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重视、法律援助公益性与法律服务逐利性的矛盾等。对此,笔者结合实践中指定辩护的操作情况,探索从改革指定辩护人的选派、加强被追诉人的程序参与、实现全程化的刑事法律援助、建立刑事法律援助质量监督评估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升指定辩护质量的路径,以期有所裨益。

【关键词】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指定辩护 刑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工作是二战后法律方面最重要的革命,①20世纪以来,其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而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是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各类制度日渐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但是,在保障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的前提下,如何让他们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②成为了必须攻克的新课题。

一、未成年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渊源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世界范围内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其中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是重中之重,在我国主要体现为刑事指定辩护。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心智不成熟、是非对错的认知能力低下,在家长不能及时监管和教育的情况下,往往会有失足行为发生,这类未成年人除了要接受法律制裁以外,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保障他们的权益,让他们像成年人一样行使辩护等诉讼权利,并尽可能地进行挽救,是值得研究和思考的重大課题。当前,世界范围内逐步形成了刑事指定辩护的法律规范体系。

(一)国际法

1985年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下文简称《北京规则》)是比较早出现的关于少年司法的国际规则。《北京规则》对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作了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其中有专门的条款规定,少年司法审理时应有法律顾问代表或者获得法律援助。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儿童在被指控触犯刑法时,应当获得准备和提出辩护所需的法律或其他适当协助。 可以说,在20世纪80年代,国际上便已经就未成年人应当获得特殊、最低限度的司法帮助达成了共识。上述这些规定从国际法的角度要求缔约国必须为面临刑事指控的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

(二)国内法

作为《儿童权利公约》和《北京规则》的缔约国,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儿童权利的保护问题。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对未成年人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进行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267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根据以上这些规定,我国未成年人在刑事案件中获得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是不容置疑的。事实上,当前未成年人的指定辩护也已经成为法律援助中的一项重点内容。但是我国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援助阶段、援助质量等并没有非常清晰的规定,导致实践中操作时常有不理想情况发生。

二、未成年人指定辩护现状

在肯定未成年人获得刑事法律援助权利的前提下,问题的重点便转入了对援助质量的关注,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质量在宏观上一直广受诟病,而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作为其中重要而特殊的内容,质量关系到我国对儿童基本权利的保障、我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实际司法环境、儿童的成长与未来发展等重大问题。为此,笔者查阅了S市C区法院近五年的九十多份未成年人指定辩护的相关卷宗,较为全面地掌握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实际情况。

(一)相关数据统计

S市作为国内一线城市,人口流动较为频繁,很多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早早辍学来此打工,但是因为年龄较小,过早脱离父母的监管,再加上经济方面的拮据,往往抵制不住诱惑或被不法分子利用,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2013年以来,S市未成年人犯罪人数逐年下降,但是非本地户籍未成年犯罪人数在所有未成年犯罪人数中比例一直居高不下,大约在86%左右。这些未成年人远离家乡,父母无法及时地进行教育和引导,由于经济困难等原因,大多需要司法机关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情况。S市C区法院依据S市中级法院集中管辖的规定,每年受理C区及X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2013-2017年,S市C区法院共计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70件,其中91个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案件,这91个案件的涉案未成年人共有143人,其中指定辩护的人数则达到了120人次,占总人数的84%(表2.1所示)。由此可知,大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是法律援助辩护案件,因此指定辩护的质量显得非常关键。

2. 庭审调查环节辩护律师法庭发问的数量。表2.2统计的是上述91个案件中庭审调查环节辩护律师法庭发问的数量。在刑事诉讼领域,法庭调查程序涉及审判程序、证据规则、诉讼机制等各个方面,是整个庭审程序的核心环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和公诉人一起参与到法庭调查中,在庭审中查明和固定案件事实,就案件的可疑之处进行交叉询问。辩护律师参与法庭调查环节不仅有利于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也能更好地找到案件的辩护点,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发挥辩护律师应有的辩护职能。在调查的案件中,大部分律师进行了法庭调查环节的发问,但是也有约11%的指定辩护律师在法庭调查环节没有提出任何问题或表示不需要做任何发问。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都是轻罪,并且都已认罪,提问价值不大;另一方面是律师阅卷时间仓促,不能够充分寻找案件中的疑点或对未成年被告人有利的犯罪情节。事实上,当前刑事辩护实务中,已经开始出现辩护的重心转移到法庭调査环节的现象,律师通过对公诉方证人的当庭盘问、对公诉方证据的有效质证来论证公诉方对指控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是根据调查,并没有发现未成年人指定辩护案件出现这些趋势。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形态。表2.3是关于辩护律师辩护形态的统计。刑事辩护有许多不同的形态及分类,按照当前律师界的一般分类方法,可以分为五种形态,即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程序辩护和证据辩护五类,这五种类型互有交叉,也存在未来继续优化的空间。

在笔者统计的C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样本中,91个案件庭审笔录中,没有无罪辩护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主要集中在罪轻辩护和量刑辩护两类。所谓罪轻辩护,指的是重罪改轻罪的辩护、数罪减少其中部分犯罪的辩护和犯罪数额降低的辩护三种辩护类型。 量刑辩护则是建立在对被告人构成犯罪不持异议的基础上,通过提出若干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来论证应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裁决。 罪轻辩护是一种介于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之间的辩护形态。 上述91个案件,没有律师提出有关程序辩护的辩护意见,即便个别案件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也是法院基于案情和案件审理的考虑而主动为之。由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因此每一位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都有关于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也均予以支持和采纳。

除此之外,在这120位未成年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中,只有20多位辩护人为被告人提出了罪轻辩护的辩护意见,主要是关于犯罪数额和此罪改彼罪的辩护意见。虽然未成年人所犯的大部分为盗窃、抢劫、抢夺等类型的案件,案情相对较为简单,未成年人也都表示认罪,没有做无罪辩护的需要,但是罪轻辩护作为一种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的中间形态,在许多案件中是可以得到适用的,并且笔者在2013-2017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委托辩护的卷宗中发现,所有委托辩护的案件,很多辩护律师都提出了罪轻辩护的辩护意见,故而指定辩护案件中只有二十多个指定辩护人提出罪轻辩护的辩护意见,似乎还是偏少了一些。

(二)典型案例评析

除了从宏观层面揭示我国未成年人指定辩护的质量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外,笔者从微观视角,通过解读两个典型案例,探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辩护实际情况。

案例一:被告人赵某、刘某、谈某三人经过预谋、踩点,共同多次以弄断门把手、踹门及扩门缝等方式进入S市C区、J区、Y区等区域的店铺内,进行盗窃,数额累计人民币2500余元。本案中,三名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由法院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为他们指定了辩护人。庭审中,虽然三被告的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庭审,但在法庭调查环节,三位辩护人均未向未成年人提出任何问题。在法庭辩论阶段,也是仅仅提出了被告人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意见,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法律意见。

问题在于,对于这类简单刑事案件,指定辩护人是否除了“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意见以外,确实就没有其他法律意见可以提出呢?这类案件是否案情简单到辩护人没有任何问题需要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呢?

笔者在阅读卷宗过程中注意到,虽然指定辩护人没有进行提问,但是法官还是进行了发问,确认了赵某、刘某、谭某在每一次盗窃时预谋、踩点及犯罪工具准备等案件的重要细节,这些细节关系到三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直接影响法官最后的量刑,遗憾的是指定辩护人对此并没有任何异议和疑问。而以这样的态度去辩护,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最后的法律意见如此单一了。

案例二:被告人张某因年少无知,在另案被告李某等人的蛊惑下,与他们一起成立了公司,通过虚构交易行为的方式,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了大量钱款,共计人民币两百多万,案发后张某主动归案自首。

本案中,张某的父母为张某委托了辩护人,张某的辩护人专门准备了辩护词,并就张某是否是公司股东、张某的涉案金额、张某是否是合同诈骗的帮助犯等问题进行了辩护,与公诉人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法官在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后,也部分接受了辩护人的观点,对张某在法定刑内做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判决。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对比可以发现,在大量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的辩护质量存在较大的差异,也印证了前面图表所反映出的未成年人指定辩护质量不佳这一情况。事实上,根据全国律协未保委发布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  辩护人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完成阅卷及会见工作,制作会见、阅卷的笔录;应当参与到社会调查环节或查阅社会调查报告,补充对未成年人有利的重要信息;庭审环节中应当准备详尽的辩护思路、辩护提纲,并与未成年被告人和法官提前进行交流;法庭调查环节可以就重要的问题变换角度进行发问;应当在犯罪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之外,提供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动机、表现和帮教环境等,作为辩护意见。所以,未成年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在这类案件中可以做的工作,远不止上面案例中提到的最简单的量刑意见,上述指定辩护人的辩护确有对未成年被告人不负责任之嫌。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质量低下原因探析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问题是世界范围内的难题,而未成年人指定辩护案件又有其特殊之处。综合笔者在法院的调查,目前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律师介入案件时间不一

我国这一规定拓宽了律师介入的阶段,使未成年人在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都可以获得指定辩护,但也意味着前一阶段不进行指定辩护的程序瑕疵可以在下一阶段加以补正。在笔者调阅的指定辩护案件卷宗中,有的案件律师只是在开庭前几天才进行阅卷和会见当事人,其结果仅仅是走过场,不能进行实质性的法庭辩护;也有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为未成年人指定了辩护人,但到了庭审阶段,法院又重新指定,出现了多个辩护人各管一段的现象,这能保证未成年人在各个程序中获得法律帮助,但是卻不利于辩护律师了解案件侦查、审查起诉的全过程,从而不利于法庭辩护的准备。

事实上,上述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并不确切,虽然侦查机关应当在侦查阶段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但是如果不指定,也并不存在不利后果,侦查机关出于破案率等压力,对指定辩护积极性不高。同时,就指定辩护人的衔接问题,公检法三机关也不能实现有效的相互配合,最终导致多个辩护人各管一段的现象。

(二)援助律师对指定辩护案件的不重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大部分案情简单,很多指定辩护人对此类案件较为轻视,不愿充分准备。根据笔者的统计,S市C区法院近五年来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在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和少数贩卖毒品案件,这些案件所涉金额少,多有自首、坦白情节,案情争议小,给律师带来的办案成就感低,导致了许多律师对此不够重视,不积极进行阅卷和会见,再加上法律援助机构虽然指定律师进行辩护,但是对辩护质量、辩护态度没有有效的监管,最终导致律师们办理此类案件时积极性不高,消极应对。

但是,未成年人案件其实并不真的如很多律师所认为的那么简单,与成人犯罪相比,此类案件虽然在案情上相对简单,涉案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小,但是未成年人多处在成长的关键节点、三观形成的重要阶段,几个月、一两年的刑期在有的案件里不仅不能让未成年人得到良好的改造,反而会让他彻底脱离了社会。相反,辩护人在和未成年人充分沟通交流的基础上,为其争取到缓刑、免除刑事处罚等机会,能让他们更充分地吸取教训,成长为一个对社会真正有用的人。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指定辩护人如果能按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补充调查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背景,积极进行阅卷、会见,与未成年人展开充分的交流,相信不仅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也能为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做出贡献。

(三)法律援助公益性与法律服务逐利性的矛盾

未成年人指定辩护是我国法律援助中的一项重点工作,但是法律援助本身是一项公益事业,它和以逐利为目的的法律服务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我国2003年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将法律援助定义为政府责任,《律师法》中又将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一项义务,这些规定确实助力了我国法律援助事业从无到有地展开,在所有调查的案件卷宗中,笔者也发现所有没有委托辩护的案件都进行了指定辩护,但是在矛盾焦点已经转移到辩护质量的今天,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律师义务并不能带来质量的改善。

有学者认为,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关键是解决法律援助的经费问题,但是经费问题的解决却并不必然带来援助质量的提高,经费必须和更严格的监管、评价机制相结合,才能对这一问题有所助力,而在此之前,更重要的是观念的转变。以S市C区为例,近五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数量并不多,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接受法律援助任务的律师也是极少数的。这种情况下,与其将案件指派给对未成年人案件缺乏经验的律师,不如指定一批有经验、有情怀的律师,每年将这类案件分配给他们,从而提高辩护质量。

四、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援助质量的路径

综上,笔者认为未来提高未成年人指定辩护的质量,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尝试进行探索。

(一)改革指定辩护人的选派

与其他刑事法律援助辩护不同,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指定辩护人首先需要有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从而保证其办案过程中能够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  当前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指定辩护人时,一般是将任务分配到相应辖区各家律所,由律所进行指派,而律所往往会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情简单,将其交给年轻律师用来熟悉办案流程,这对于改善辩护质量是非常不利的。

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业性很重要,办案的责任心等则是更重要的必备条件,虽然《律师法》将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一项义务,但是法律援助机构在指派辩护律师时,仍应当考虑辩护律师的个人意愿,在有办案经验、有专业知识的、有援助和挽救未成年人情怀的律师中进行选派,并形成相应的律师名录。此外,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选派优秀律师、心理专家对办理此类案件的律师进行培训、交流,让律师们在办案同时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实现共赢。

(二)加强被追诉人的程序参与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重要的程序参与者,但是未成年人往往不能真正参与到程序中来。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的通知指派人员参与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有替换指定辩护人的权利,但是因为对于援助律师了解较少,很少有未成年人会行使这一权利,同样,在后面的庭审辩护中,由于不能保证充分的阅卷及会见,指定辩护人往往也是按照自己的思路展开辩护,不会过多关注未成年人的意见。

但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不仅要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标,还要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那么未成年人必须成为程序的重要参与者。例如,在选择指定辩护人时,可以提供律师名录,辅之以详细说明,由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进行选择。此外,指定辩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展开充分交流,在教育未成年人的同时,与未成年人交流辩护思路、辩护提纲等,从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庭审的有效辩护。

(三)实现全程化的刑事法律援助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不仅需要专业化,更需要的是全程化。当前,由于破案率、批捕率等考核导向的指引,在侦查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的情况并不多见。 叶青: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实践与新发展》,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 年第 1 期。  但是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来说,侦查阶段,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完全、法律知识欠缺,往往权利受到侵害而不自知,如果在这一阶段实现律师的参与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指定辩护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关系是极为有利的。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及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补充展开社会调查,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审查逮捕等提供意见,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各项程序权利。当前实践中出现了多个援助律师各管一段的现象,更说明需要建立起全程化的刑事指定辩护,在侦查阶段对于需要指定辩护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其指定辩护人,并全程参与刑事案件的处理,维护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

(四)建立刑事法律援助质量监督评估机制

对于案件质量的控制,最关键、最有效的办法还是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无论在经费上如何改革和开源,都不可能让律师获得同等市场条件下的收益,但是未成年人又属于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不能让质量问题成为宿疾。以英国为例,英国建立起了“同行评议”的评估制度,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进行匿名评估,从而倒逼辩护人认真参与庭审,实现庭审的有效辩护。  我国一方面也可以尝试建立评估制度,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同案检察官、法官、合适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等填写评估意见,作为反馈;另一方面也可采取由法律援助机构抽取律师的办案卷宗,检查律师在办案中的阅卷、会见及庭审表现情况等办法,逐步提高未成年人指定辩护的辩护质量。

结 语

未成年人指定辩护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辩护质量是考核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实效性的重要内容。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并保证未成年人在刑事案件中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但是只是形式上的援助是不够的,如何实现指定辩护的有效性是未来必须加以重视的难点问题。所以,改革辩护人的指派、增强被追诉人的程序参与、实现全程化的援助以及建立起质量监督评估机制都是目前亟需推进的举措。当前我国刑事案件已經开始了法律援助辩护全覆盖的试点,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的全覆盖已经实践多年,相信探索提高未成年人案件指定辩护的质量的路径,也可以为未来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下辩护质量的问题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参考文献

[1] 叶青:《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实践与新发展》,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1期。

[2] 魏虹:《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之完善》,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17期。

[3] 张中:《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 高贞、李发富等:《英国法律援助制度及借鉴意义》,载《中国司法》2012年第2期。

[5] 刘帅克:《法国、荷兰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情况及启示》,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11期。

[6] 马丽亚:《原理与路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