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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的制度保障

2019-03-30诸悦

关键词:法治保障国徽党徽

摘 要:党旗、党徽和国旗、国徽是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现行制度保障存在价值导向不明确、机制设计不健全等问题,不利于维护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的尊严。为提升制度保障的全面性、可操作性和约束力,建议完善党和国家视觉标志实物的制作、使用、销毁制度,健全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的监管、责任和宣传制度,规范网络空间党和国家视觉标志制作、使用,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进一步健全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党徽;党旗;国徽;国旗;法治保障

作者简介:诸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E-mail:zhuyue86@126.com;北京 100009)。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执政为民思想研究”(17BKS02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面向农民日常生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大众化研究”(15BKS023);国家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社会变迁视域下青少年的未来取向研究” (18CSH050)。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19)01-0015-11

党和国家视觉标志是由党章和宪法规定的、通过视觉识别的、象征党和国家的图案标志或符号,具有建构国家认同、民族认同、文化认同、政党认同和道路认同的重要功能。根据党章第五十五条和宪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党旗、党徽和国旗、国徽分别构成了党和国家的视觉标志。从建构主义角度看,党和国家视觉标志本质上是通过抽象化的图形、颜色集合形成的政治符号,是一个国家政权合法性、意识形态以及核心价值的重要载体。维护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的尊严、规范其正确使用,对于捍卫党和国家尊严、树立人民的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培养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具有重要意义。现实中,由于相关制度存在立法空白、过于原则、缺乏约束力等原因,党旗、党徽、国旗、国徽不规范使用和监管缺位等问题较为频发,不但有损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的尊严,也不利于维护党和国家尊严和培育公民爱国意识。建议及时修改完善若干规定、国徽法、国旗法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健全制作、使用、销毁制度,完善监管、责任和宣传制度,规范网络空间中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的管理,全面提升保障的全面性、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一 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必要性

当前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相关制度存在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和约束力等问题,不仅不利于维护党旗、党徽、国旗、国徽的统一与尊严,也对政党形象和国家形象的建构产生了负面影响。当前,为了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增强国家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相关法治保障,亟需完善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相关制度。

(一)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相关制度梳理

目前,规范党旗、党徽的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96〕2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范国旗、国徽的法律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1949年9月27日通过)、《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1990年6月28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1991年3月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行政法规有《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部门规章有《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一些地方如上海、西藏等制定了相关地方立法;此外,还见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广告法》第九条,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第十六条、《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等。另外,国务院办公厅、最高院和最高检就国旗、国徽的使用分别下发了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国办函〔1998〕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各级检察机关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通知》。另外,党内规范性文件有:《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党旗党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1]23号)、《关于全面做好規范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3]14号)、《关于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6〕49号)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供应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组建字〔1996〕13号)等。上述制度初步构成了党和国家视觉标志保障体系。

(二)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未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党的文件为若干规定、国旗法、国徽法提出了新的价值要求,而2018年修宪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第二十四条则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进一步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律规范”。由于若干规定、国旗法、国徽法等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相关党内法规、法律制定较早,在总则部分规定的价值导向仅包括维护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的尊严、弘扬爱国主义等,未能鲜明地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利于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保障、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亟待修法完善。

其次,党和国家视觉标志实物的制作、使用、销毁制度不完善。一是党旗、国旗、国徽实物制作的规格、颜色限制较多,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小国旗、小党旗以及货币、证件、奖章、徽章上的国徽均不符合相关制度的要求。其次是与美国保护国旗、国徽的禁止性规定相比,目前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相关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较为原则、限制较少,不利于保障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的尊严。第三是目前国旗的回收销毁程序较为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具体监管机制、回收流程和集中处理程序并未明确;党旗、党徽、国徽的回收销毁制度尚未制定,现实中随意丢弃、遗弃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的现象频发。

第三,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的监管、责任和宣传制度不完善。一是目前若干规定、国旗法、国徽法等相关制度均未明确党和国家视觉标志具体的监管部门,未规定日常的检查监督机制和职责配置,导致违法违规行为常态化,不利于保障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的尊严。二是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的责任制度不周延,如侮辱国旗国徽已入刑,但侮辱党旗党徽却无法可依;另外对已有制度只规定了对党和国家视觉标志情节较重的侮辱行为及相关责任,但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较轻的侮辱行为未作出规定,因此相关责任阶梯、处罚种类有待完善。三是宣传教育制度不完善,相比近期颁布的国歌法,国旗法、国徽法存在宣传教育要求不够具体、未规定传媒义务等问题。

最后,网络空间内规范使用党和国家视觉标志存在立法空白。目前党政机关网站使用党徽、国徽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部分党政机关网站在标题栏处不悬挂国徽或党徽;二是部分党政机关网站在使用党徽或国徽时存在样式不统一、颜色不一致的问题。究其原因,若干规定、国旗法、国徽法制定较早,当时互联网尚不普及,仅规定了现实中党旗、党徽、国旗、国徽的使用范围和应当升挂党旗、国旗与悬挂党徽、国徽的机构,对于党和国家网上视觉标志的制作和使用,若干规定和国徽法未做规定。这不但不利于维护党旗、党徽、国旗、国徽的尊严,也为网民的正常识别造成了混乱,更给一些不法之徒冒充官方招摇撞骗创造了机会。

(三)完善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相关制度的必要性与意义

首先,完善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相关制度有助于弘扬爱国主义,增强全体公民的国家共同体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爱国主义精神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基因”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體学习时的讲话》,新华网,2015年12月30日。。党旗、党徽、国旗、国徽是爱国主义和国家共同体精神的重要载体。目前相关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造成现实中大量存在不规范制作、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的现象,这既不利于培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也不利于在各民族中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因此,完善相关制度,一是有助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让每一位公民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指引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砥砺前行。二是有助于增强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体意识,有效地保障国家共同的符号和仪式体系,使得每位公民在参加升国旗、宣誓等相关仪式活动中,都能够意识到党和国家是一个团结、巩固的政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其次,完善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相关制度有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号学认为,任何符号都包括“能指”“所指”要素:“能指”即构成符号视觉识别的文字、声音或形象,“所指”即符号指代的意涵和价值转引自李岗:《跨文化传播引论——语言·符号·文化》,成都: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11年版,第85页。。党和国家标志作为一种符号,其“能指”部分是其颜色和造型,而“所指”部分包括政权、政党、国家、意识形态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是党旗、党徽、国旗、国徽“能指”部分的重要内容,担任其天然载体。同时,党旗、党徽、国旗、国徽是入党宣誓、升旗仪式、宪法宣誓等党和国家仪式中的重要元素,具有通过构建仪式场域和氛围形成强大的价值共识、精神凝聚和社会动员功能。因此,完善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相关制度有助于维护党旗、党徽、国旗、国徽的尊严,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提供法治保障;另一方面为升旗仪式、入党宣誓、宪法宣誓等仪式进一步树立价值导向,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最后,完善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相关制度有助于完善对国家象征的法治保障。一方面,有助于宪法和党章中关于视觉标志相关条款的实施。宪法和党章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宪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国旗、国徽,党章第五十三条和五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党徽和党旗。然而这些条款比较原则和概括,需要通过下位法建立相应有效实施机制,才能保障其落地生效,否则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因此,完善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相关制度、填补立法空白,对于加强宪法和党章实施,保证二者在现实中得到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当前无论在现实还是在虚拟空间中,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在制作、使用、管理等环节存在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情况,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不健全,存在立法空白、缺乏可操作性、过于原则、监管责任体系缺失等问题。因此完善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相关制度对于规制违法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加强法律责任、推进宣传教育,进一步维护党旗、党徽、国旗、国徽的尊严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

二 完善党和国家视觉标志实物的制作、使用、销毁制度

当前,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实物的制作、使用、销毁制度亟待完善。一是建议放宽规格尺寸、颜色要求,提升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与灵活性。二是借鉴美国相关立法,完善禁止性规定,填补立法疏漏。三是建立健全回收、销毁的条件、流程和标准。

(一)放宽党和国家视觉标志实物制作的颜色、规格相关规定

首先,党旗、国旗实物规格尺寸的规定难以满足现实需要。若干规定第四条仅规定了五种党旗通用规格分别为:长288厘米,宽192厘米;长240厘米,宽160厘米;长192厘米,宽128厘米;(四)长144厘米,宽96厘米;(五)长96厘米,宽64厘米,常见的手持党旗、桌面党旗以及玻璃等封装的党旗小摆台不在上述规格之列。同时,现实中常见的汽车插置小国旗、手持小国旗、桌面国旗也不符合国旗法和《国旗国家标准GB12982-2004》所规定的五种国旗标准尺寸。分别为: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而美国则规定了11种国旗尺寸http://uscode.house.gov/view.xhtml?req=granuleid%3AUSC-prelim-title4&saved=%7CZmxhZw%3D%3D%7CdHJlZXNvcnQ%3D%7CdHJ1ZQ%3D%3D%7C23%7Ctrue%7Cprelim&edition=prelim。建议修改若干规定第四条、国旗法附件(三),放宽限制,增加小型和微型党旗、国旗的规格尺寸。

其次,国徽实物规格尺寸过于有限。国徽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悬挂的国徽三种通用尺度分别为:一百厘米,八十厘米,六十厘米。,但“两会”等重要会议会场悬挂的巨型国徽明显大于最大通用尺度,抗战胜利70周年大阅兵时阅兵车车牌位置处悬挂的国徽和讲台处悬挂的国徽明显小于最小通用尺寸。对于特殊情况下悬挂上述三种通用尺度以外国徽的情况,尽管国徽法第十二条规定“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作为兜底条款,但在简政放权背景下显得过于繁琐。建议修改国徽法,删除报批规定,将国徽实物规格和悬挂场所限制进一步放宽,便于与不同使用场合相适应。

最后,国徽实物的颜色规定不适应现实需要。国徽法附件指出其颜色为大赤金、正红,而身份证国徽颜色为红白;现行第五套人民币上的国徽颜色根据面值决定,如100元面值为红白色国徽、50元为青白色国徽;多款纪念币上国徽为单色浮雕;护照封皮上国徽颜色为亮金深红;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纸本)封皮的国徽颜色为亮金暗绿;现行99式警服警帽中的国徽是银灰色浮雕;海关帽的针织国徽过于粗糙,存在颜色造型失真、模糊的问题。对此,建议参考欧盟相关制度,结合上文网上使用国徽出现的问题,一方面建议在国徽法中增加国徽在货币、证件、奖章、徽章等不同场合使用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进行双色、单色或烫金印刷或以针织、有色金属等材质展示国徽图案时,应允许国徽颜色根据使用场合和材质做出一定调整,不再拘泥于大赤金、正红。

(二)补充党和国家视觉标志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与美国保护国旗、国徽的禁止性规定相比,目前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相关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较为原则、疏漏颇多。美国法典在4 USC 8对国旗使用做出细致而全面的禁止性规定http://uscode.house.gov/view.xhtml?req=flag&f=treesort&fq=true&num=23&hl=true&edition=prelim&granuleId=USC-prelim-title4-section8:禁止国旗倒置(除非在极端危险时表达恐怖痛楚),禁止国旗接触地面、水面、商品,不可用于制作衣服、被子、床单、帘子、包裹和碎花装饰,不能覆盖天花板,图案不能用于手帕、坐垫、卫生纸及其他一次性用品上,不能用于戏服或运动员制服等。在美国法典18 USC 713对国徽做出全面的禁止性规定http://uscode.house.gov/view.xhtml?req=Great+Seal&f=treesort&fq=true&num=11&hl=true&edition=prelim&granuleId=USC-prelim-title18-section713:未经授权不得在广告、招贴画、传单、书籍、手册、其他出版物、公共聚会、戏剧表演、电影、电视、纪念碑、建筑、文具等上使用国徽;未经授权不得生产、销售、转售、搭售国徽;否则遭致罚款或不超过6个月的有期徒刑。在对待广告方面,美国法典禁止在国旗、国徽上或其图案内做广告,但允许国旗出现在广告中。此外,美国最高法院通过违宪审查允许通过焚烧国旗表达言论自由参见:Texas v .Johnson.109 S .Ct.2533.1989。。相比之下,我国对党和国家视觉标志在使用范围、场合上和销售、流通上的禁止性规定既不全面也不细致:若干规定仅禁止党旗、党徽用作商标广告,然而因该规仅约束党员,故实际效力大打折扣;国旗法仅规定国旗不得用于商标广告、私人庆吊;国徽法仅规定国徽不得用于商标广告、私人庆吊、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的其他场合;《广告法》和《商标法》仅禁止国徽、国旗用于广告商标,未包括党旗、党徽。建议参考美国立法经验,修改若干规定第十条、国旗法第十八条、国徽法第十条,细化和健全党和国家视觉标志在使用范围、场合、方式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全面覆盖不当行为并提升可操作性。

(三)建立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的回收销毁制度

对于国旗的回收销毁,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仅原则性地规定了回收主体、集中处理主体以及监管主体,具体监管机制、回收流程和集中处理程序并未明确。此外,破损、废旧和不合规的党旗、党徽、国徽的回收销毁程序尚是立法空白。因此,现实中随意丢弃、遗弃党和國家视觉标志的现象频见,难以规制。建议一方面在总结吸收中央及各地回收、销毁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经验基础上目前,一些地方已经颁布了回收、销毁国旗的相关文件,如重庆市规定学校的国旗回收由区教委负责,其他由所属单位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成都市则规定由文明办负责国旗回收;深圳市的国旗回收是由深圳市城管局的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上海市在《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则规定“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在若干规定、国旗法、国徽法中明确规定回收主体、集中处理主体及其具体职能、责任;另一方面建议借鉴《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针对残损或不合规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制定相关回收销毁办法,建立庄严的回收销毁程序、手段和检查监督机制,与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的制作规定相呼应,做到有始有终。

三 健全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的监管、责任和宣传制度

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的监管、责任和宣传制度存在立法空白。建议:一是明确具体的监管部门及检查监督机制和职责配置,使日常监管得以落实。二是建立具有阶梯性的责任制度,立法明确侮辱党旗、党徽的相关法律责任。三是参考国歌法,完善国旗、国徽的宣传教育制度。

(一)健全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的监管体系

目前若干规定、国旗法、国徽法均未明确党和国家视觉标志具体的监管部门。目前党的各级组织是党旗、党徽的监督检查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监督检查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徽使用的监管主体;上述监管主体均非具体职能部门。同时,若干规定、国旗法、国徽法也未规定日常的检查监督机制和职责配置,导致违法违规行为常态化,如:实践中一些未成立党支部的私企无视若干规定在董事长办公室或会议室悬挂党旗、党徽;国旗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特定机构每日升挂国旗的责任,但现实中很多机构是“一旦升起,绝不降下”;国旗法第十七条要求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的国旗,现实中普遍存在未及时更换的问题;此外,属于国徽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场所和机构未按照规定悬挂国徽,第七条之外的出版物使用国徽的情况也很常见。对此,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的正确使用、制止不严肃、不规范的情况和其他有损党和国家视觉标志尊严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一是细化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党旗党徽监管责任,明确具体的部门职责,把规范、管理和监督工作纳入各级党组织党建日常工作职责参见:徐友龙:《中国共产党党徽制度的形成与规范》,《观察与思考》,2017年第12期。;二是应细化国旗法第四条、国徽法第十四条,明确对国旗、国徽负有日常监管职能的具体政府工作部门,赋予执法权限。

此外,国旗法规定的国旗监管主体之一的解放军总政治部已撤销,职能划入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军委政法委员会,亟待通过修法明确职责继承者。

(二)加强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的责任制度

一方面,侮辱党旗、党徽应入刑。2018年修宪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第一条,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制度在宪法规范层面明确统一起来,使宪法“禁止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内在地包含“禁止破坏党的领导”的内涵,进一步强化了党的领导地位的法律权威参见:钟岩:《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载入宪法的理论、实践、制度依据》,《人民日报》,2018年2月28日01版。党旗、党徽作为党的标识和象征,蕴含党的形象、尊严和权威,是党的领导的视觉象征,亟需由刑法保障。目前,《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仅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的刑事责任,并未保护党旗、党徽及其背后的秩序与价值;而若干规定囿于其党内法规的属性无权规定罪名和相应刑事责任。在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新时代背景下,侮辱党旗、党徽的法律责任缺失问题亟待解决,为此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侮辱党旗、党徽的相关罪名。

另一方面,健全相关行政处罚。作为党内法规,若干规定只能约束党员,并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用以保障党旗、党徽尊严的行政处罚长期缺位,对于群众、民主党派、中共外机构违反若干规定、侮辱或不规范使用党旗、党徽的行为如何定性和处理,仍是法律空白。国旗法第十九条、国徽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情节较轻的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这一处罚手段、梯度单一;并且,对既不属于侮辱性质,但又违反国旗法、国徽法的实际有损国旗国徽尊严行为该如何处罚未予规定。对此,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行政处罚、丰富处罚梯度:一是建立保障党旗、党徽的行政处罚制度,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针对情节较轻的侮辱或严重违规使用党旗、党徽的行为设立相应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二是丰富国旗法、国歌法的处罚种类,针对情节较轻的侮辱或严重违规使用国旗、国徽的违法行为,如私人丧事使用国旗、日常生活悬挂国徽等,增加警告、没收、罚款、强制教育等处罚类型。

(三)完善党旗党徽、国旗国徽的宣传教育制度

党和国家视觉标志是政权和国家的象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有助于增强人们的政治意识、国家观念和爱国主义情感。建议完善若干规定,增加对党员、团员、少先队员开展党旗、党徽知识、制度和使用等教育的规定,使广大党员、团员、少先队员切实增强党旗、党徽意识,主动监督党徽、党旗规范使用,自觉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建议国旗法、国徽法参考国歌法第十一条、十二条,明确规定将国旗、国徽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中小学教材,深化对图案造型、历史背景和精神内涵的教育;同时,要求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对国旗、国徽的宣传,普及相关礼仪。

四 规范网络空间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的制作和使用

现行制度对网络空间中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存在空白,一方面应明确使用范围,另一方面應明确造型和颜色代码,从而推进党和国家网上视觉标志的统一化、标准化、规范化。

(一)明确规定党和国家视觉标志在网上的使用范围

当前,由于没有明确地规定哪些网站应该或可以在标题栏使用党徽、国徽,党政网站使用党徽、国徽的情况较混乱。截止2018年1月1日,对171家党政机关网站使用党徽和国徽的情况进行调研发现:在19家中直机关19家中直机关网站是:中纪委官网、中直党建网(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主办)、求是网(求是杂志社主办)、中国共产党历史网(中央党史研究室主办)、统战部官网、对外联络部官网、共产党员网(中组部主办)、中国长安网(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主办)、中央台办官网、中央党校官网、中央文献研究室官网、中国文明网(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主办)、中央网信办官网、中国机构编制网(中央编委办公室主办)、中共中央编译局官网、紫光阁网(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主办)、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其中中国共产党历史网(中央党史研究室主办)无法打开。、35家党建网站 35家党建网站是:党建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组工网、天津党建网(天津先锋网)、河北党建网、山西组工网、北疆先锋网、辽宁北斗网、长白山先锋网、龙江先锋网、上海基层党建网、江苏先锋网、浙江时代先锋网、安徽先锋网、福建机关党建网、江西机关党建网、齐鲁先锋网、河南党员教育服务网、荆楚旗帜网、湖南红星网、广东省党员教育网、八桂先锋网、南海先锋网、重庆七一网、四川组工网、贵州党建云、云南云岭先锋网、西藏机关党建网、陕西党建网、甘肃陇原先锋网、青海党建、宁夏党建、新疆昆仑网(新疆党建网)、新疆兵团先锋网。中,9家(占19家的47.4%)中直机关9家未在标题栏悬挂党徽的中直机关网站是:求是网(求是杂志社主办)、共产党员网(中组部主办)、中国长安网(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主办)、中央台办官网、中央党校官网、中国文明网(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主办)、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官网、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官网、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官网。和13家(占35家的37.1%)党建网站13家未在标题栏悬挂党徽的党建网站为:新疆兵团先锋网、甘肃陇原先锋网、广东省党员教育网、贵州党建云、长白山先锋网、江苏先锋网、新疆昆仑网(新疆党建网)、北斗网、北疆先锋网、上海基层党建网、云南云岭先锋网、浙江时代先锋网、重庆七一网。未在标题栏使用党徽;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法、最高检5家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网站、75家国务院组织机构网站、6家“两块牌子”机构和31家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网站中(不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台湾、香港、澳门),共有73家(67.5%)在标题栏使用国徽其中,国家安全部和国务院研究室无网站,国家保密局网站无法打开。未在标题栏使用国徽的32家网站是:中国政协网(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工程院、全国社保基金会、国家行政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新华社,北京市政府、上海市政府、浙江省政府、安徽省政府、重庆市政府、甘肃省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在“互联网+”与电子政务深度融合的背景下,党政机关网站构成了党政机关在互联网上的化身,是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履行职责的重要平台。党旗、党徽、国旗、国徽是互联网中广大人民群众赖以识别党政机关网站的主要标识,应填补若干规定、国旗法、国徽法在网络方面的空白。

首先,明确应在网上使用党徽和国徽的主体范围。对党政机关网站而言,党徽、国徽的主要功能是身份识别,即证明主办者的官方身份,与现实中官印的主要功能一致。因此,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和国徽法第六条规定的、在现实中应使用党徽印章的党的机构和应使用国徽印章的政府机关主办的网站和社交账号应在标题栏或具有身份识别性的显著区域(如网站标志、社交账户头像)展示党徽或国徽,以向网民证明机构身份。

第二,限制在网上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的主体范围。为降低网民的识别、分辨难度,避免部分网站冒充党政机关网站或暗示与党政机关存在密切联系、混淆视听,应在若干条例、国旗法、国徽法中明确禁止个人、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不属于党政机关的机构主办的网站和社交账号在首页标题栏处或具有身份识别性的显著区域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

最后,确立机构标志、党徽与国徽并列悬挂时所遵循的规则。对于已拥有机构标志的政府部门如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等,机构标志和国徽在网站标题栏应并列;对于党政合署办公单位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机构,党徽和国徽在网站标题栏应并列。

(二)完善党和国家视觉标志在网上使用时的造型与颜色相关规定

1. 网上使用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的现状

目前,若干规定仅明确了党旗、党徽制法图案,并未对党旗、党徽的颜色按照精确的颜色代码做出明确规定;国旗法、国徽法只是在附件中简单地规定国旗颜色为红和黄、国徽颜色为大赤金和正红,亦未按照国际通行的色彩系统(Color System)做出明确规定,而配套的《GB 12982-2004国旗国家标准》、《GB 15093-2008国徽国家标准》仅对制作国旗、国徽实物的色度做出规定,其依据的CIE1964颜色系统仅应用于实物制作,并不直接适用于网络图片,需要在给定刺激值(Stimulus Value)和光照强度两个参数的前提下方能转换为网络上通行的RGB等颜色格式。此外,若干规定、国旗法、国徽法均未规定可否对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图案进行一定程度艺术加工(例如增加描边、光晕、阴影、光泽、浮雕等效果),也未规定网上使用实物照片的法律效力是否等同于使用原始图案。以上立法空白导致网上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在图案造型与颜色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不利于维护党政机关的形象与尊严。对110家在标题栏位置使用党徽或国徽的党政机关网站调研发现:

一方面,网上使用党徽存在造型和颜色不一致的问题。31家使用党徽的中直机关网站和党建网站的标题栏一共出现了15种党徽造型,只有图案1与若干规定完全一致使用图案1的8家网站为:中纪委、统战部、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安徽先锋网、南海先锋网、河南党员教育服务网、江西机关党建网、天津党建网(天津先锋网);使用图案2的是对外联络部;使用图案3的是中直党建网;使用图案4的是: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国机构编制网(中央编委办公室主办)、紫光阁网(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主办);使用图案5的是中央网信办;使用图案6的是中共中央编译局、福建机关党建网;使用图案7的是党建网、四川组工网、西藏机关党建网;使用图案8的是北京组工网、八桂先锋网、湖南红星网、宁夏党建;使用图案9、10、11、12、13、14、15的分别是河北党建网、山西组工网、龙江先锋网、八桂先锋网、齐鲁先锋网、陕西党建网、青海党建网;31家网站中,6家党徽的颜色是红色,1家是金红过渡,其余24家是金色(或铜色),具体见表1。

另一方面,网上使用国徽也存在造型与颜色不一致的问题。73家在标题栏使用国徽的网站共出现11种国徽造型(见表2),其中图案1、2、3、4、5、6是国徽实物的照片,只有图案8与国家标准一致使用图案1的是中国人大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农业部、民政部、水利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化部、交通运输部、国防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旅游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气象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外国专家局、国家邮政局、国家能源局、国家信访局、国家铁路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粮食局,天津市政府、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吉林省政府、江西省政府、广东省政府、山东省政府、海南省政府、西藏自治区政府、江苏省政府、广西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政府、陕西省政府、辽宁省政府、湖南省政府、河北省政府、福建省政府、湖北省政府、贵州省政府;使用图案2的是审计署、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使用图案3的是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外交部,宁夏省政府、河南省政府、四川省政府;使用图案4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國家体育总局;使用图案5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使用图案6的是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参事室(中央文史研究馆);使用图案7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使用图案8的是中国政府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地震局;使用图案9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云南省政府、青海省政府;使用图案10的是监察部;使用图案11的是财政部,山西省政府。;将《GB 15093-2008国徽国家标准》中以CIE1964标准色度系统规定的国徽颜色在光效为D65(日光)条件下换算为HEX颜色格式后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国徽红(刺激值Y10=7.0;色度坐标X10=0.60,Y10=0.33)和国徽黄(刺激值Y10=56;色度坐标X10=0.39,Y10=0.40)转换为HEX颜色格式为:国徽红(7E1D1D),国徽黄(D8BF86),发现上述73家网站中,监察部网站使用的是红白相间的国徽,完全不符合国徽法附件和配套国家标准要求;其他网站国徽颜色不但与上述基准颜色存在差异,彼此之间也有略微差异。

2. 借鉴域外经验,完善党和国家网上标志造型与颜色相关规定

在全民信息化时代的背景下,加快健全和完善黨徽的应用系统设计、制作、使用制度必须提上议事日程,回应新时代的新要求。欧盟参见:《Annex A1: Graphics guide to the European emblem》,地址:publications.europa.eu/code/en/en-5000100.htm,访问时间:2018年1月3日详细规定了其旗帜、徽章等视觉标志在互联网使用的造型、颜色,以及允许进行艺术加工的特殊情况,并提供了标准图案下载。建议借鉴欧盟做法,填补网上国徽、党徽的造型与颜色方面存在的制度空白:

一方面,建议明确造型和颜色。一是若干规定、国旗法、国徽法应在附件中明确规定党和国家视觉标志在网上使用时的造型图案,并在配套的国家标准中提供制法设计;二是鉴于当前党政机关网站普遍以实物照片代替制法图案的做法,若干规定、国旗法、国徽法应明确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的实物照片在网上使用时与原始图案具有相同的法定效力;三是配套的国家标准中应以国际通用的RGB、CMYK和HEX颜色表达系统明确规定党和国家网上视觉标志的颜色代码;最后,在特定党政机关网站如中国人大网、中国政府网、中国共产党员网等免费提供以颜色失真较小的RAW、PNG或BMP格式储存的党和国家视觉标志标准图案下载。

另一方面,建议若干规定、国旗法、国徽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党政机关网站对使用的党和国家视觉标志图案进行一定程度的艺术加工:一是在党和国家视觉标志与背景图案的颜色接近、容易混淆时,允许在标志外部增加光晕、阴影、描边、浮雕等元素,突出党和国家视觉标志、增加识别性,但不得改变标志内部造型;二是规定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的三维数字模型及其立体透视图与原始图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三是以动画方式展示时,规定党政机关网站允许对使用的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增加位移、宣传、闪光、反光、光泽、投影等动态效果,但不得影响图案的正常识别。

总 结

党旗、党徽、国旗、国徽作为代表党和国家的政治视觉符号,具有凝聚人心、塑造认同和具象化国家权力的功用,为党和国家权威性与合法性提供情感载体与物质依托,并能帮助党和国家实现包括爱国主义在内的有效的社会情感动员。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不仅关乎党和国家的形象与尊严,也有助于人民树立国家认同,更将推进国家象征体系的确立并深入人心。

然而,鉴于当前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存在内容规定空白滞后、可操作性不强、监管与责任脱节等问题,导致实践中不规范使用和不规范管理常态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频发,不利于维护党旗、党徽、国旗、国徽的尊严,并且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与国家的形象与尊严。因此,如何建构完善的党和国家视觉标志制度保障、维护党和国家尊严,成为当前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强国道路上面临的紧迫课题。建议加强有关研究,将修改若干规定、国旗法、国歌法分别纳入近期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计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可考虑从进一步健全制作、使用、销毁制度,完善监管、责任和宣传制度,规范网络空间中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的管理等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党和国家视觉标志制度保障的时代性、全面性、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此外,鉴于党和国家视觉标志的认同的建构具有双向互动性,为进一步树立价值导向,建议若干规定、国旗法、国徽法应借鉴国歌法、公共图书馆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的立法经验,将弘扬核心价值观明确写入立法目的和原则部分,把维护党和国家标志尊严与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融为一体。这将进一步提升公民的爱国情操和道德水平,有助于培养对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进一步激发公民的政权认可、国家认同与爱国精神。

Abstract: The Party flags, the party emblems, and the national flags and the national emblems are the visual symbols of the party and the state.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system guarantee, such as unclear value orientation and imperfect mechanism design, which are not conducive to safeguarding the dignity of the visual symbols of the Party and the state.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comprehensiveness, operability and binding force of the system guarantee, it is suggested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making, using and destroying the visual signs of the Party and the State, to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responsibility and publicity system of the visual signs of the Party and the State, to standardize the production and use of the visual signs of the Party and the State in cyberspace, to establish a clear value orientation, and to further improve the system guarantee of the visual signs of the Party and the State.

Keywords: the Party emblem; the Party flag; law of the national emblem; law of the national flag; the Party rules

【责任编辑 龚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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