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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教育消费纠纷的权益保护

2019-03-29张娟

科学与技术 2019年10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大学生

张娟

摘要:自20世纪末以来,高等学校形成广泛扩招的趋势。我国大学毕业生的数量也急剧增长,大学生就业压力形势严峻。诸多教育培训机构也随之发展起来,教育培训市场在大学生中间愈来愈繁荣,更需要我们思考其背后巨大的隐患,大学生群体与教育培训机构之间的纠纷也与日俱增,这些纠纷和缘由都是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的。

关键词:教育培训纠纷;大学生;权益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末以来,高等学校形成广泛扩招的趋势。我国大学毕业生的数量也急剧增长,大学生就业压力形势严峻。越来越多的大学生积极学习课本以外的专业技能,参加各项专业技能考试以获得更多的技能证书。不可否认,在就业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大学生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个人的力量总是薄弱的,大学生纷纷将目光转向教育培训机构,他们希望通过这些培训促进自身学习来提升自身竞争力。大学生这里群体数量庞大,面对如此巨大的需求量,短短十几年教育培训市场就茁壮成长起来。

二、大学生教育消费及纠纷概述

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教育体制的不断变化的今天,大学生已经不仅仅是接受教育的群体,角色定位也在发生显著改变,现在的大学生也已经逐渐发展成接受教育培训的消费者。

学界并没有对“教育消费”一词做出统一的界定,大家都对教育消费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述,蔡永莲认为教育消费是受教育者在教育的相关产品和教育提供的服务上所支付的货币金额等费用。徐其虎从物质资源的消耗这个角度对教育消费也进行了定义说明,他认为教育消费是指受教育者为了消费教育产品或服务对社会物质资源的消耗过程。陶美重认为教育消费是居民或者一定的个人为了享用教育服务或产品而产生的费用支出,并且在多数情况下教育消费只是指社会成员个人接受正规学校教育而支出的相关费用。

对于教育消费概念的论述,本文中的大学生教育消费进行狭义的解释,具体是指大学生除了高等教育消费之外,为了满足自己教育需要发展来提高自身的生存与能力发展需求所支付的有关费用,本文主要从大学生与各类教育机构之间的纠纷进行详细分析研究。因为每个机构办学主体性质不同、发展重点不一致、模式多样化(教育市场出现教育培训学校、技能培训中心、教育培训集团等多种形式),本文统一称其为“教育培训机构”。

时代快速发展、教育体制的不断变化的今天,大学生已经不仅仅是接受教育的群体,角色定位也在发生改变,现在的大学生也已经逐渐发展成消费者。

三、大学生教育消费纠纷的具体情形

教育培训纠纷的类型繁多复杂,其中涵盖了培训机构与消费者间纠纷、教育培训机构之间的竞争引发的纠纷,培训机构内部矛盾纠纷、教育培训机构与高校之间的纠纷。

经过前期的调研发现,教育培训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纠纷引发的案例占据与教育培训纠纷案例的75%,其中作为高校大学生与教育培训机构之间的纠纷占据其中的三分之二。大學生与教育培训机构之间的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其一,教育培训机构实际履行违背其所订立的合同(合同内容显示公平);其二,教育培训机构对大学生进行虚假宣传(通过谎报通过率、谎称名师讲坛以及虚构招生信息等形式);其三,教育培训机构侵犯大学生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消费者侵犯培训机构名誉权、培训机构管理不善导致消费者身心受到伤害。

(一)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教育培训合同是指教育培训机构与大学生之间基于平等关系订立的教育培训协议,由教育培训机构提供技能培训教育,大学生群体接受教育并支付接受培训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在大学生与教育培训纠纷中,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是占比最大的,在实践中,往往都是由培训机构提供格式合同,受教育的消费者(大学生)签署即达成协议。合同中常常存在一些显示公平的条款,或者是教育培训机构的欺骗性行为(专业一对一辅导、名师讲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订立合同后,教育培训机构的诸多承诺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作为受教育培训的大学生往往不会意识到维护合法权益,因为社会经验的不足以及解决纠纷的过于繁琐,他们往往只能接受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模式。

某一教育培训机构与受教育培训大学生订立了一份《教育培训合同》,合同中有一条规定“如果学员一经开除即丧失接受培训的权利并且已缴纳的学费概不退还。”显而易见,合同的内容免除的教育培训机构责任,加重受培训大学生的责任,该条款显然是无效的。

(二)虚假宣传纠纷

虚假宣传纠纷主要表现在,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广告或者其他渠道对自身教育理念或者培训通过率进行虚假宣传,导致大学生产生误解,认为这些培训机构可以实现自己的目标,这其实也是教育培训机构不当竞争的一种表现。教育培训机构在订立合同时比明确说明由专业老师授课辅导,但是实际情况却是代课的研究生或者并不具有专业技能的代课老师,这种情况屡屡发生,但是大学生群体往往不会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选择忍气吞声。

(三)收费与教学质量不成正比引发的纠纷

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总体偏低。物价部门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培训行为进行价格监管,然而许多教育培训机构都属于民办机构,他们的收费标准主要是依靠市场进行调节的,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普遍偏高,统一标准。但是,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专业技能,受培训的大学生愿意花重金来到达自我提升。但是事与愿违,大学生虽然花了高昂的费用,但是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质量却不尽如人意,一些培训机构在需求高峰期擅自涨价,延期开课或者拒绝退费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收费与教学质量不成正比引发的纠纷随之出现。

四、大学生教育消费权受侵犯的原因

(一)大学生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维权意识淡薄

接受培训的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弱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大学生社会性不足,缺乏鉴别能力,自主意识差。在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的今天,大学生急于通过各种渠道增强自身技能,这种心态下往往会病急乱投医,或者人云亦云,没有做好事先的调查,对教育培训机构事先做一个系统调查,遇到纠纷时更是不知所措,在向教育培训机构缴纳学费时,也没有意识主动向培训机构索取发票等证明材料,纠纷发生,无法提供证据。二是大学生缺乏应有的消费知识和维权意识,对于国家颁布的一些法律法规缺乏认识,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等的内容知之甚少,许多学生并不确切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因此当白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也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白己的权利。三是大学生作为消费者主人意识和主权意识淡薄,在白身权益受到损害后息事宁人、白认倒霉,不积极寻求赔偿和保护,放弃了维护白身权益的机会。四是大学生对消费者协会、工商物价局及其他维权的方式和渠道了解不足。

(二)信息不对称,大学生消费者处于弱势方

教育培训机构作为经营者处于一个信息资源丰富的位置,而大学生作为消费者在教育培训市场处于弱势群体的位置,对教育培训市场的复杂性了解甚少,这使得大学生维护自身权益更具有难度,所以政府应该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将培训机构的执业信息,及师资力量对社会大众进行定期公布,并且设立教育培训行业协会进行自律自查。

(三)教育培训机构功利性强,不能满足需求

一些教育培训机构缺乏社会责任感,不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培训机构功利性较强,一味地追求利润,不顾接受培训大学生的权益,利用大学生社会性不足这一弱点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有关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监管不够

各级政府部门不能全面配合,尤其是政府监管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有待加强。各级政府部门对大学生消费群体权益保护工作还缺乏应有的重视。在部门与部门之问缺乏有效沟通,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进行调查处理。对高校周边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监管不严格,有关部门忽视对大学校园周边的教育消费市场监督,导致有的教育机构肆无忌惮地侵犯大学生合法权益。

五、保护大学生教育消费权的合法措施

(一)加强消费教育,培养大学生权利意识和法律思维

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多渠道加强大学生的消费教育观念,培养大学生维权意识、法律思维,提高大学生消费权益的保护能力,各级消費者协会要积极创新消费维权理念,强化消费教育和指导,进入校园开展各种主题搞宣传活动,可以以大学生消费者喜闻乐见的形式分层次、分步骤、多渠道地传播科学消费知识。学校也需要积极的加强引导把消费教育纳入到校本课程。把消费者教育纳入到大学生校本课程,通过组织人员编写相关教育资料,开设公共选修课、开办消费教育讲座等形式,为大学生讲解消费维权知识,提供消费咨询,引导大学生科学、合理消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网站、大学生校园文化节等平台,展示各种教育培训消费不理智的危害,以及教育培训维权的典型案例,以各种形式和活动开展大学生消费者权益与保护教育,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消费素质,大学生的素质提高了,可以避免上当受骗和权益受损;即使权益受到了损害,也知道如何依法维护。

(二)教育培训机构要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加强自律

教育培训机构是教育培训市场的主体经营者,是大学生教育培训纠纷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和有关社会责任,在创造企业利润的同时,要切实维护好作为消费者的大学生的合法利益。教育培训市场要以大学生为本,要求教育培训机构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加强自律,以切实满足大学生技能提升和学业进步为准则,不得做有损大学生利益的事,以确保大学生作为接受教育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得到落实。各种类型的教育培训机构之问应该提倡良性竞争,避免采取恶劣手段对虚假广告进行宣传,真正做到提供有品质的教学,为大学生提升自我素质贡献力量。

(三)政府对教育培训市场加强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加强对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管,要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除了国家对大学生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立法、行政、司法上的保护外,也要鼓励大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运用消费者组织和社会舆论方法捍卫自己的消费者权利。如果大学生不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就是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纵容,大学生应该勇敢的站出来,通过各种渠道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我国的法律要为大学生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行为提供合理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和监督活动对消费者进行行政保护的社会效果最直接、最明显。行政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质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商品检验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可以防止损害大学生权益行为的发生。加强对高校周围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市场监督以及开展打假活动。对于已经出现的问题积极进行调查处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确保教育培训市场有序运行。学校后勤行政部门应协同当地执法部门加强对高校周边市场的管理监督,建立正常的督导和检查制度,需要专人进行管理,使之进一步规范,抓好执法的每一个环节,依法查处并严惩欺诈、显示公平交易等破坏教育培训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另外,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消费维权的舆论监督作用,大众传媒介尤其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大学生合法权益。

(四)做好事后监督工作

要加大对受侵害大学生的救助力度,畅通有关投诉渠道,当大学生寻求帮助时积极接受咨询,为他们提供强有力的后盾,并且积极协助大学生调查取证,以实际行动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联合高校建立大学生权益保护法律援助金,为因经济困难无力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大学生提供经济帮助,支持大学生教育消费侵权诉讼。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要建立多元化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简化诉讼程序,方便大学生诉讼。通过大学生自己的维护消费权益组织保护大学生消费,可以大学生消费维权咨询组织,给大学生提供消费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知识,为大学生遇到的消费侵权问题提供实用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申素平:《中国现实教育纠纷特点、成因及其救济机制的完善》,《教育研究与实验》2000年第6期。

[2]李朔、经柏龙:《学生与高校之间行政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途径》,《辽宁教育研究》2005年第9期。.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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