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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地区中文行政公文研究

2019-03-28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期
关键词:澳门特区政府文种体式

(暨南大学 广东 广州 510632)

一、前言

2012年,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该《条例》对于“党政机关公文”①的定义,可以解析出,公文作为一类文书应该具备以下的几点特征。第一,公文的发文主体、受体不能是个人。第二,在发文主体和受体之间具有特定的效力。第三,要有规范的体式。第四,是推动工作开展的重要工具。澳门特区政府对公文也有自己明确的定义,2000年8月澳门行政暨公职局制定公布了《中文公文写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中规定“公文是行政机关处理公务的重要工具,具有实施效能。因此,在文种、体式和用笺上有严格的规范,在语言上还要求表现准确、规范、简明、照应和庄重的特点。”可以看出,两地对公文的定义大致相同。而本文研究的主体“行政公文”不同于“党政机关公文”,在于它是国家或地区“行政机构”之间为处理工作而往来的公务文书。

由于历史的原因,澳门特别行政区自1887年清政府与葡萄牙签订《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葡萄牙正式占领澳门以来。到目前,特区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葡萄牙文对澳门的行政公文写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文作为官方语言登上政府舞台的历史并不长,1993年,澳门特别行政基本法中明确了中文为法

定语言。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后,中文的官方地位才得到彻底的落实。(穆嘉明,2002)所以,用中文作为载体的公文写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关于澳门地区公文的研究现状

伴随着澳门特别行政区1999年正式结束葡萄牙的殖民统治,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对澳门地区中文行政公文的研究也产生在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

(一)探索阶段

1553年,葡萄牙人取得了居住权开始,到1887年12月1日,葡萄牙与清朝政府签订《中葡会议草约》和《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正式通过外交文书的手续占领澳门并将此辟为殖民地,直至1999年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这期间经历了4个多世纪。澳门地区的行政工作、文书制度很大程度上地受到了西方政治、文化的影响。因此,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澳门的中文行政公文制度势必要做出调整,迫切需要改革完善。既要能够和内地公文能够有所衔接,又要能够适用于澳门特区的具体社会环境。

为了解决面临的问题,从19世纪末到2000年澳门特区政府颁布了对于中文行政公文写作具有法定指导意义的《手册》,这期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为澳门行政公文制定提出意见上。学者们努力探索出适用于特区的公文处理办法。首先,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是1999年发表于《秘书》杂志上的两篇文章。分别是于成鲲11月发表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令类文种的几点建议》和张卓夫12月发表的《推广中文公文的正常规范化是澳门当前的重大任务》。两篇文章同时强调了公文改革的必要性,张卓夫在文章中明确指出:公文的写作必须由葡文方式转变为中文方式。同时,两人还分别从公文文体、写作方式的角度为改革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于成鲲结合大陆行使公文的经验、澳门地区法律的支持和澳门现实环境的需求,并以香港的公文为戒,正反论证了“令”这一类公文的重要性,给特区政府提供参考意见。张卓夫通过澳门具体文种的案例分析,指出当时存在的“用中文写出或翻译出纯粹是葡文形式的公文,或者是形式不中不葡、亦中亦葡的公文。”现象。建议指出,有关人员要及早学会和推广中文公文的特有形式和写法。倡导先撰写成正规的中文公文,然后在需要的时候翻译成葡文,或分别以中文和葡文来撰写的写作方式。

在探索阶段,各位学者从对比借鉴的角度,或者从案例分析的立场出发,为澳门制定行政公文制度献计献策,为促进其良好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确立阶段

2000年5月,由澳门理工学院院长李向玉主持编写的《中文公文写作教程》出版,为澳门特区政府法定行政公文的制订,提供了一定的标准,在澳门公文历史上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同年8月,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暨公职局发布了《中文公文写作手册》(试行本)官方为澳门公文写作制订了规范。

虽然官方的行文标准已经制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协调解决。2001年,程祥徽撰写了《澳门中文公文回归之路》一文,从倡导推广澳门地区语言文字工作发展的角度,指出了回归后澳门中文公文仍然存在受葡文公文和构思方式的影响,从而让人不好理解的问题。同一年,张佐邦发表了《对澳门特区政府制订法定中文公文文种及体式的建议——兼评李向玉主编<中文公文写作教程>》一文。从文种的角度给出明确法定文种、界定文种概念、规范结构格式等意见。直到2002年,有关澳门公文的研究主要还存在通过综合比较大陆、香港和台湾或者对比回归前的公文写作,既肯定澳门公文制度的发展又提出可行性建议的文章,例如:《刍议内地和港澳台告示性行政公文的趋同缩异》(刘耀国,2001)和《略谈澳门公文沿革》(陈合宜,2002)。

官方的公文制度通过文件的形式确立后,需要通过实际的操作来检验,才能在不断调整中进步与完善。

(三)综合发展阶段

这个时期有关澳门公文的研究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在2004年召开的中国写作学会第六届(第二次)会议上,来自澳门大学的邓景滨和暨南大学的陈合宜分别论述了对澳门公文签署日期的异化与优化问题、澳门公文和传统书信之间的关系问题的研究,此类研究拓宽了对澳门公文探索的领域。2005年,林巍从翻译的角度,从澳门“三文四语”的独特语境出发,剖析了其传统的“硬译” 模式带来的问题,试图寻找改变目前澳门法律公文翻译中诸多问题的有效途径,使公文翻译走向“双接轨”的规范化。这之后,还涌现了一批硕士论文探究关于澳门公文的不同方面的问题。有从公函礼貌语言出发的,还有研究公文套语的问题,还有探究古代公文遗存问题的等等文章。最近两年,还出现涉及文种研究的文章——《对比视野下的澳门行政公文研究》(谭恺婧,2016),其中分析了澳门公函的行文特点、通告类公文的适用范围。虽然该文章不是对全部文种的比较分析,但是其反映出来的问题,以及作者提供的解决建议都对澳门公文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到2017年,澳门已经回归祖国18年了,该地区中文公文的发展也已经历了20多年。在这期间,公文的制度与实践不断磨合,多位学者也从不同的层面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共同助力澳门公文的发展。

三、结语

在经历了从探索到发现问题,再到不断调整的过程后,澳门地区的中文行政公文制度不断完善。因为发展的起步较晚,且原来的行政公文体式影响深厚,所以其发展过程中还会遇到各种阻力。希望本文的梳理和分析,能够引起更多学者对澳门地区公文发展的关注,从而加强研究,共同促进该地区中文行政公文体式的进一步完善。

【注释】

①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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