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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与税法的差异及影响

2019-03-28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期
关键词:税法会计准则准则

(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 400054)

一、会计和税法在收入方面确认的差异

(一)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由于新收入准则和税法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以及新收入准则需要确认收入而税法不确认收入,使得企业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在应纳税额的基础上进行调增或调减。具体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采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在委托方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税法上规定则是在收到商品代销清单后确认收入;(2)新收入准则规定,对于分期收款确认收入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税法则是按合同规定的日期确认收入;(3)对于销售退回的特殊销售行为,新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企业能够合理确定商品退货的可能性,则在商品发出后确认收入,如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商品退货的可能性,则在退货期满后去人收入,税法中则规定在交付退货单的当天确认收入。

(二)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根据新收入准则和相关指南的规定,企业应根据合同履行确认收入,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等业务模式,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对收入的确认规定如下:(1)对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无论商品是否发出,均为收到货款或取得销售凭证并将提货单交付购货方的当天确认收入;(2)对于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以发出商品当天确认收入;(3)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货的,在收到代销清单当天确认收入;(4)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赊销商品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5)视同销售的行为,以商品已送的当天确认收入。可见,会计准则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原则,而税法则是在社会角度上判断其收入价值已经实现,并没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判断,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问题,这是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出发点、角度不同,造成了二者收入确认的差异。

(三)收入确认范围的差异。根据收入准则,会计在确认收入时,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税法在确认收入方面除了主营和其他业务收入外,其相关价外费用也计入销售,即会计上确认收入需要对销售行为是否满足销售入手的条件时,财进行收入的确认,而税法则不区分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进行收入确认。会计上关于商业折扣按照实际发生的价款进行收入的确认,税法则按照折扣后的余额计算增值税,这样处理是更加保证了增值税进行税额的准确性。

二、接受捐赠收入的差异分析

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将接受捐赠得到的资产划分为货币性和非货币性,同时,将接受捐赠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不进行收入的确认,而税法上规定,对于货币性的捐赠,应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所得额,依法计算应纳所得税;对于非货币性捐赠,按照受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售或使用受赠的资产,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同时扣减折旧和摊销。二者在接受捐赠资产方法的处理是一致的,但是在同一企业的统一会计期间难免客观存在收入确认的不同,应分别按相关规定计算纳税。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形成的收入差异分析

让渡资产使用权包括各种利息和资产使用费、现金股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等资产使用权形成的使用费收入及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租金收入。新收入准则规定,和资产相关的利息收入很可能流入企业且金额呢能够进行可靠计量时确认为收入,而税法规定利息主要为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和购买国债的收入,且后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新收入准则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确认的收入项目比税法规定的范围更宽泛。

四、新收入准则对税收差异的影响

(一)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目前,企业面临的内外部环境较为复杂,而新收入准则和税法的相关制度调整归属不同的部门进行处理,新收入准则的制定和调整,一般是财政部门来进行规定。而税法通常是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规范和调整,二者的目的、出发点不同,调整的范围、标准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计算应纳税额和会计核算上也出现较大差异,对于二者之间的协调难度也随之加大,与此同时,对于相关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由较高的要求,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难度及工作量,这与会计的效率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相违背的。

(二)对税收征收的影响。由于新收入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制度性的缺陷难以从根本上避免,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税收流失。具体而言,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方面的处理存在诸多不同的地方,前者强调会计信息的公允,后者则强调宏观的调控和税收强制的收入,会计准则的处理并没有与税法实现完全同意的协调,二者的差异性使得企业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的嫌疑,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使其未来提高当期的利润,可能进行虚假的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处理,进而达到进行会计利润调节的目的,从而导致了税收征收的流失。

(三)对会计信息的影响。由于税法与准则的差异性过大,企业可能存在利用其空间进行盈余管理,进而又导致财务虚假信息。具体而言,企业可能会未来自身利益驱使进行人为的操作,增加利润的同时减少税收,甚至存在偷税漏税行为,这种行为直接造成企业虚假财务信息,然而由于国际会计准则强调谨慎性原则,企业恰恰利用税法对此的模糊规定来利用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互相结合的方法来调节利润,编制虚假报告,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造成会计信息质量的失真。

五、结语

新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与税法收入的确认二者之间既有差异又有不同,前者侧重实质性的体现,后者则更多的注重体现社会价值,企业应根据会计准则进行收入的确认,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企业应在会计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方面的差异进行合理分析,对于影响的利弊谨慎斟酌,使二者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相互协调,有助于做好企业纳税筹划的工作,实现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的良好发展,此外,对于促进市场稳定、促进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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