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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角度浅谈我国市场失灵问题

2019-03-28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6期
关键词:失灵经济法市场经济

(延边大学 吉林 延吉 133000)

一、我国经济法克服市场失灵的实践

(一)我国市场失灵情况的表现

通过全面的市场经济改革能够有效地克服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实现我国经济的腾飞,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实践的深入开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市场不是万能的,它有着固有的缺陷,即所谓的“市场失灵”。我国目前市场失灵情况突出表现在:

1.我国在微观经济领域仍然缺乏效率。市场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投资金额大、回收周期长、经济效益低,同时对国计民生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项目,国家的投入还很不够。此外,还存在着许多自然垄断现象。这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少数企业获得超额利润,社会资源不能得到最优配置。

2.在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方面,仍存在不足。一方面,由于政府监管的不到位,宏观经济仍有相当大的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会给国民经济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失业,以及消费和投资的不平衡。另一方面,我国在可持续发展问题上还有很大不足,在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问题上还存在不协调的情况。

3.在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方面,则表现为农村社会分配和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分配和社会救助问题等。

(二)我国市场失灵现象出现的原因

市场失灵是由于内在功能性缺陷和外部条件缺陷引起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的某些领域运作不灵。狭义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对外部负经济效果、垄断生产和经营、公共物品的生产、不对等信息情况下的商品交易以及社会分配不均等问题的调节不灵。广义的市场失灵还包括由宏观经济总量失衡导致的经济波动。

在我国尝试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们的目标是使政府经济职能的限度由“全方位万能”逐渐转入了“保留宏观、放开微观”的模式。具体说来,我国要求政府对经济的管理逐步由以直接管理为主转向以间接管理为主;由短期管理为主转向了中长期管理为主;由行政手段管理为主转向了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管理为主;由微观个量管理为主转向了以宏观总量管理为主。总的来看,逐步扩大了市场的作用,渐渐缩小了计划的范围,从而整个政府经济职能的权限呈现渐缩的态势。

(三)我国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克服

在我国,经济法的蓬勃发展主要是在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经济法制研究迎来了黄金时期。目前,我国已经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经济法的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经济法律体系。

作为国家干预的重要手段,我国经济法主要利用以下方式克服市场失灵现象:

1.制定价格。对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干预是最常见的干预形式。它主要针对以自然垄断为特征的产业,其中包括供电、供水等公用事业、电信和交通服务等。

2.发放许可证和特许状。我国的各级政府通过控制经营许可证或特许状的发放,进行市场准入控制,这种干预手段可以允许或禁止企业有经营的权利,同时可以限制进入某些产业如银行、电视、广播、电话的数量和类型,以防止过度和无序竞争,导致资源的浪费,以及保障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3.制定竞争规则。政府干预的一个主要目标是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从而避免政府代替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

4.实施强制性标准。制定并实施强制性标准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形式之一,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劳工及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干预经济还离不开强制性措施,必须以政府的强制力为后盾。因此,经济法规还规定了一些制裁措施,任何市场主体如果破坏市场秩序,都应当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或许可证、甚至判处监禁等。

二、消除我国市场失灵的经济法思考

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与西方社会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理念以及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是一脉相承的。国家对市场失灵的干预只是一种外部的修正,公权力仅仅作为经济发展的外部力量而介入。与西方国家相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人为构建的。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一直是由政府主导和推动的,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是作为经济体制的内生变量而不是外来力量而存在的。

事实上,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作为经济体制的设计者、主导者和实施者,我国政府就一直扮演着国家经济的参与者、推动者的角色,本身就是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也决定了中国的市场失灵更多的是建构中的市场失灵,而不是自生自发的市场失灵,这与西方国家的市场失灵有着本质的不同。

西方国家的市场失灵产生的原因在于市场固有的缺陷,而中国的市场失灵则是一种市场机制不成熟、不健全、不完善情况下的市场失灵,是由市场主体的不完善、市场秩序的不健全造成的。中国市场失灵下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的原因更多地不在于市场机制固有的缺陷,而在于某些不适当的政府权力的牵绊。

因此,要解决我国的市场失灵,必须首先培育市场、完善市场,解决市场成长不足的问题。要转换政府职能,利用经济法规范“看得见的手”从而让“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同时,政府必须以“适度干预”的理念建构市场,保证资源配置的效率。

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我国某些市场领域也会出现西方式的市场失灵现象,因此,必须加强经济法制建设,克服垄断、外部影响、公共物品和不完全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如通过制定和贯彻执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除垄断、限制竞争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排除市场障碍;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公司法,规范国家投资经营行为;通过计划法,产业政策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对社会经济活动给予指导、鼓励,提供帮助和服务。

三、结语

由此可见,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其存在目的和价值取向在于弥补和矫正市场失灵。它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在经济交易中,发挥支持和增进市场的职能,保证企业制度和自由交易的独立性,为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建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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