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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研究与应用的综述和评析

2019-03-27薄小萌

法制与社会 2019年8期
关键词:测试技术犯罪心理

摘 要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Criminal Psychological-Detection Technology),是使用Polygraph进行测试的心理实验技术。该技术进入中国已经40余年,被广泛应用于教学实验、案件测试、岗前审查和忠诚度调查等领域。近年来,理论和实务界对该项技术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讨论并且取得了一系列丰硕的成果。笔者从发展历史、类型比较、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等方面对该技术进行了系统地论述与评析。

关键词 犯罪心理 测试技术 认知综合测试法 隐藏信息测试法 准绳问题测试法

作者简介:薄小萌,甘肃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分院刑事诉讼法专业2018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心理测试技术。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220

一、我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发展历史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我国的发展进程并非一帆风顺,它经历了从承认到否定到再次承认这样一个循环往复、曲折上升的发展过程。1964年初,由曹平同志担任组长的研究小组首次自主研发了中国本土化的测谎仪,但随之而来的文革将心理学看成唯心主义的产物,一切与心理学相关的研究被禁止。直到1980年,中国刑事技术考察团出访日本,在考察过程中刑侦局局长刘文亲自体验了日本的心测技术,对其科学性和实用性做出了极大的肯定,并决定将这项技术引进中国。但由于国外对华实行技术封锁,并且不同国家的人在文化、语言、生理构造等方面存在差异,美国的准绳问题测试法(CQT)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的实测案件,假阳性错误率一直居高不下,这对该技术在我国的发展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和阻碍。

1992年4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心理测试中心,正式在公安系统开展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理论研究与应用工作 。在今后的数十年中,在武伯欣、范刚等一批专家的潜心钻研和努力下,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经历了从准绳问题测试法(CQT)到隐藏信息测试法(CIT)再到认知综合测试法(CCT)的突破和完善,打破了欧美国家对我国的技术封锁,实现了该技术的本土化、先进化和国际化。

二、国内外不同类型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分析与比较

最早进入我国的测试方法是准绳问题测试法(CQT),由于这种测试方法简单易学、容易上手,并且对主测人的侦查能力和案情分析能力要求不高,因此迅速在国内推广开来。但是经过多年的实案测试发现,单独使用准绳问题测试法非常容易造成误判,假阳性率高,当年被媒体大肆报道的杜培武冤案就是使用这种测试方法造成的。目前,业内的一些测试人员和心理测试仪的生产厂家也在改进单独使用CQT的测试方法,他们提出了把CQT与GKT或POT相结合的测试方法,称为“系统测试法”,以此来解决单独使用CQT造成的假阳性率高的问题。

虽然系统测试法是目前国内较为普及的一种测试方法,但它本身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这种测试方法仍然是在美国的商业测谎方法CQT的基础上改进的,与我国的实际测试情况有很大差别;其次,CQT和GKT都是静态测试,以单个点为编题基础,这种编题方法违背了人的认知唤醒规律,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再次,系统测试法的测前谈话时间长、编题数目少,在面对案情复杂的案件时,编题很容易遗漏重点的案件情节,且效率很低;最后,系统测试法主要是生产测试仪的厂家在进行推广和教学,企业的培训人员缺乏专业的知识背景,主要目的是为了销售仪器,缺乏理论界专家学者的支持和认同。

目前,我国仅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甘肃政法学院两所高校有资格培养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方向的研究生,业内专家们最为推崇和建议使用的是由武伯欣和范刚教授在CIT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的认知综合测试法(CCT)。该方法认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检测的是被测人大脑中有无案件认知经历的心理痕迹,这种认知痕迹不仅包括涉案人对案事件的认知和记忆,还包括涉案人当时的情绪体验,以及由此引起的在回答相关问题时产生的认知活动和情绪活动。

认知综合测试法包括六个技术阶段:犯罪心理动态分析阶段、综合心理测试法编题阶段、心理测试访谈阶段、实测操作、观察和同步评图阶段、测试图谱综合评判阶段、测后谈话和讯问阶段 。CCT除了检测被测人对案事件的认知和记忆外,还要求主测人对案情进行动态分析,编题时注重对涉案人的基本信息,作案时的客观行为、作案动机、认知活动、情绪体验、心理状态等多方面的心理内容检测。同其他测试法相比,它的优势主要表现在更加注重对涉案人客观行为经历和相应认知活动的检测,强调编题的客观性、认知性、多面性和心理活动的规律性 。因此,当务之急是需要改变国内测试方法的使用乱象,大力推广由专家学者在大量实案测试和实验室研究基础上创立的本土的测试方法——认知综合测试法。

英美国家最常用的是准绳问题测试法。CQT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对被试进行30至90分钟的测前谈话;(2)进行第一次CQT测试,目的是为了让被试相信该测试方法的效度和准确性,通常采取的是猜扑克牌的测试游戏。(3)再次进行CQT测试,这一次是正式的测试。如果结果显示被试没有说谎,那么就可以证明被试是无辜的;如果测试结果表明被试在说谎,那么主测人会对被试进行测后谈话,迫使有罪被试承认其所犯罪行。

日本作为较早研究和使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国家之一,其对隐藏信息测试法的使用已经达到非常成熟的水平。在范刚、余军等人撰写的《心理测试技术在日本的研究与应用现状》一文中,对日本的CIT技术进行了详细介绍。内容主要包括日本的CIT测试人员介绍、CIT测试培训系统、测试题的编制、CIT在实案中的应用等。其中重点介绍了应用CIT的具体要求:(1)CIT检测的是某人是否具有关于案件某些细节的信息;(2)CIT的假设是,只有熟悉犯罪的人才能区分关键项目和陪衬项目。(3)如果被测人通过媒体、传言、警察讯问或者其他方式知道犯罪关键项目,则该问题不能用于CIT。(4)CIT在调查的早期介入是最有效的。

三、对我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一)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国内的测试方法不统一,受美国商业测谎的影响严重。如前文所说,美国的商业测谎方法CQT针对的是西方人的心理生理结构提出的,适用于美国的法律体系和实际情况。因此,亟需改变沿用和改进美国商业测谎方法的现状,大力扶持和推广由我国专家学者研发的认知综合测试法(CCT)。这种测试方法有国人的大样本实验数据作为支撑,经过上千起实测案件的检验,并且有国内最权威的专家团队在不断研发和更新,因此具有更高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公、检、法等部门的心理测试人员往往由其他人员兼任,没有设置单独的工作岗位,也没有统一的培训和资质。目前,除了专门学习这项技术的人员外,其他从事测试的人员仅仅经过了短期的培训,长则半个月、短则三天。这种速成班式的培训不能在短期内弥补缺乏的心理学、侦查学、法医学等学科知识,并且参加培训的人员往往是第一次接触这项技术,缺乏有经验的测试员指导,靠短短几天的理论学习和自己的摸索就对嫌疑人进行测试,这种情况下测错的风险性极高,这也是该技术一直颇受诟病,不能进入证据体系的原因之一。

3.测试设备、测试程序缺乏统一的标准规定。经过调查发现,市面上大多数的测试仪只能使用系统测试方法,对认知综合测试法并不兼容,这种测试方法更新和仪器生产之间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CCT的发展。且不同设备除了界面、功能有区别外,根本问题在于图谱处理有差异,图谱的锐化程度直接决定了评图基础。皮电阈值设定有差异,皮电放大规则不同,CQT使用的设备皮电不越界,而CCT使用的设备会有越界反应。在评分方面,CQT使用的设备有模板及自动评分,而CCT没有设定好的模板也没有自动评分的程序,只能靠主测人手动评分。

(二)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发展的建议

第一,大力推广认知综合测试法。增加宣传力度,与市场上的仪器生产厂家联系合作,从市场占有率上改善现状。不断创新测试方法,随着AI技术的发展,非接触式心理测试仪,语音测试仪的出现都是对多道生理测试仪的补充和完善,新的仪器和测试指标能够大大提高测试的准确性。改进CCT的评图方法,从人工评图向智能评图方向发展,排除主观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从方法自身增强竞争力。

第二,规范测试人员的培训体系,由学术机构对测试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在测试人员方面,要求具有专业的知识背景和一定数量的实案测试经验,对协助办案数量、独立办案数量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在单位设置上,应当设置独立的工作岗位,并且设置合理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由于心理测试技术是应用心理学的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因此由中国心理学会来评估颁发资质更加科学 。在其他高校增设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专业,只有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才能推动这项技术不断突破和创新,增加这项技术在国内外的影响力。

第三,建立规范化的行业标准。在设备方面,统一图谱处理、参数指标、编题模板、结论形式的标准;规定企业的准入门槛,由符合规定和具有生产资格的企业来生产仪器。在测试程序方面,明确使用心理测试技术的时机(案件侦办阶段),规定心理测试技术的操作流程(测前谈话、测试、测后谈话等)、编题方法的使用规则、标准化测试结论的模板和样式。

只有现存的问题得到解决,不断实现测试技术的创新和突破,才能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注释:

武伯欣.中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研究应用现状与展望.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4).56-58.

武伯欣.中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理论论纲.中國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2).141-143.

范刚,王昊.隐藏信息测试研究与应用.中国司法鉴定.2015(3).77-83.

Bashore T R,Rapp P E.Are There Alternatives to Traditional Polygraph Procedures?Psychological Bulletin,1993,113:3-22.

武伯欣,张泽民.“测谎”结论能否作为鉴定证据——关于中国心理测试技术研究应用及其现状的思考.证据科学.2008.

参考文献:

[1]范刚.再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编题——心理活动规律与编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2]余军,范刚,杜佳燕,罗岑,彭伟林.心理测试技术在日本的研究与应用现状.证据科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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