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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程序:浅析国家刑罚权与国民自由人权在博弈中失衡

2019-03-27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期
关键词:审判程序缺席刑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00)

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在第五编中增加一章,作为第三章,即缺席审判程序。具体修改如下:“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于贪污贿赂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缺席审判程序解读

近年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的现象日益突出,特别是腐败犯罪分子携款外逃事件愈演愈烈。为了及时有效打击这类犯罪,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诉讼,避免因中止诉讼而导致的诉讼拖延等问题,同时也解决涉案财产和有关赔偿问题,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应运而生。从本质上讲,刑事缺席审判是指当被告人不出席法庭时,法院在控诉方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一种特殊审判活动。相比针对“财物”的没收程序,它是真正的刑事审判活动,需要解决定罪与量刑问题,是对“人”缺席的诉讼活动。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编”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章。其修订是为了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活动,及时追缴犯罪活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并与我国已加入的反腐败国际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相关要求衔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适用的对象仅针对财物。然而,缺席审判程序中,在被告人不到庭的情形下,可以对被告人涉嫌的犯罪活动进行审判,其审理的对象不仅可以包括涉案财物,而且还包括对被告人的刑罚问题。尽管在没收程序增设之后,有学者辩护我国没有建立有些国家的缺席审判程序,可是,我国还是建立了针对“人”的缺席审判制度。

二、刑罚权与人权的博弈

现代刑事诉讼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诉讼的基本原则,对被告人不许进行缺席审判。有些学者认为,在原则之下应有例外,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可以进行缺席审判。他们的理由是,在侧重效率日益凸显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迫切需要解决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等情形,导致正常的诉讼无法顺利进行以及由此引发的程序效率低下等难题。从相关国家的运作状况看,缺席审判制度在迅速终结诉讼与提高诉讼效益等方面成效显著。当然,该制度的良序运行,自然提高诉讼效益,但是诉讼效益要以诉讼公正为前提。

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国家刑罚权就是国家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加以刑事处罚的权力。在国家刑罚权与被追诉人权利之间是不对等的,前者占有绝对的优势,而后者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保障人权很重要的一个层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之所以重要,正是因为国家专门机关在追究、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往往自觉不自觉地超越权力、甚至滥用权力,从而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导致错追错判,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刑事被告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保护的另一种利益。由于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有罪与否及其刑事责任轻重的最后和关键的阶段,因此,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至关重要。在刑事审判中,通过赋予被告方尽可能与控诉方相对等的诉讼手段,以及采用法官主导下的控、辩双方相互对立的证据调查机制,使控、辩双方都能够就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发表充分意见,从而有利于辩明案件真相,正确地作出裁判,进而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的活动。是否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以及他们参加的深度、广度和透明度,是衡量诉讼民主、公正的重要标志。

三、程序公正:看得见的正义

司法公正,又称诉讼公正,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缺席审判程序归根结底是以程序正义之名行使实质正义之实。尽管其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但是刑事诉讼涉及的是人的财产、自由甚至是生命。修正草案之所以增加缺席审判程序,与国家贪污腐败现象屡绝不断有直接关联,意图从法律的高度给予严惩。但是惩罚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利益,这其中也包括被追溯人的利益。宁可漏万,不可错一。这在司法实践上,是具有说服力的经验总结。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一定高度重视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恰恰是看得见的正义。

程序公正要求真正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活动是一种旨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做出权威确定的活动。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参与,刑事诉讼就无法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逃逸,刑事诉讼活动即告中止。尽管贪污腐败、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令人深恶痛绝,然而不可以惩罚的冲动代替法律公正的裁判。法律既保护追诉人的利益,也要保护被追诉人人的利益,切莫在程序上有所倾斜,这本身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为此,应该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一方面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主体,另一方面又处于被诉的地位。这两种身份与地位之间经常发生冲突。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应不断地从更高层次上调和这种冲突,使之得到平衡。

诉讼活动不但力求实现实体公正,而且要保证实现程序公正。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对待,是程序公正的重要表现。只有实现公正对待,当事人才能充分行使各自的权利,发挥有效的攻击和防御能力,才能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空间。公正对待当事人,关键在于案件的主导者要祛除对不同当事人的偏见。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最容易怀有偏见。由于诉讼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数被判有罪,容易使办案人员形成一种成见。人们对司法公正抱有普遍的期待,期望有罪者不逃脱法律的追究、无辜者不受错误的处罚。程序公正既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使他们对刑事司法机关和法律的正当程序产生信赖,进而对案件过程和结果产生信任,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公信力。

总而言之,关于贪污腐败等严重犯罪,已经有没收程序这样特别的法律作为惩罚措施,如果有针对人缺席审判程序,那么是国家刑罚权的扩张也是国民自由人权的收缩。而现代刑罚理念是国家刑罚权与国民自由人权在博弈中保持动态的平衡,而不是严重的倾斜。倘若因为刑诉程序不到位,枉判一例都是对司法公正一次摧毁性的质疑,那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将会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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