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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征地拆迁补偿研究综述

2019-03-27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8期
关键词:拆迁人区位征地

(浙江财经大学 浙江 杭州 310018)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各省市的城中村改造工程、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地产开发项目不断增加。作为这些工程建设基础的土地,其需求量不断增长。为满足市场对非农用地日益增加的需求量以及提高政府的财政收入,政府部门频繁通过征收农用地、拆迁居民楼等方式来增加土地供给量。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为维护自身利益,这些被拆迁户和被征地农户通过上访、打官司、暴力抗拆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然而,受我国法律不健全,政府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的影响,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冲突并没有完全得到妥善解决。那些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的利益冲突问题会在社会中不断发酵,这不但会引起社会中的一部分群体对政府公信力、廉洁性的质疑;而且还会激化社会矛盾尤其是底层民众之间的矛盾,而这必然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其次,由于不同地区在经济上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地域文化上存在显著的差异,使得不同地区的人在思维方式、现实需求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例如,杭州作为浙江省的省会城市,其地区生产总值位列全省第一,人均收入水平相对较高,而且杭州市的拆迁补偿标准也比较高,但近年来杭州发生的拆迁冲突案件数量占据全省的百分之七十左右。此外,由于旧城区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极大地限制了城市未来的发展潜力,这就促使政府部门通过采取改造旧城区、城市棚户区的方式来推动城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在旧城区改造过程中,政府部门往往是依据城市整体规划来确定征地拆迁的范围,却未将被拆迁者的需求和拆迁意愿考虑在内,这就造成政府虽然给予被拆迁者较高的拆迁补偿费用但仍就出现了大量的征地拆迁纠纷。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当前国外的研究往往是基于土地私有的制度背景,因而征地拆迁可以看作是土地或房屋所有者与政府或私人机构之间的土地买卖行为。如何准确地确定所征收土地的合理市场价格、如何更好地保障被拆迁群体的权利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现有补偿机制以确保被征地者不会因失去土地而影响其未来收入来源是国外研究者研究的重点领域。Thomas D Boston(2005)认为公共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与低收入家庭长期稳定收入来源是政府必须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涉及低收入家庭财产受损的城市拆迁更应该重视;Shardy Abdullah(2012)分析了马来西亚的城市拆迁和维护管理,认为政府和中介机构应该重视房屋设施配套不同,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长期稳定收入水平,提供维护和管理。Craig Johnso(2013)认为基于土地历史市场价值的赔偿方式实际上损害了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为此他们提出要建立非正式土地流失认定办法。Chen(2010)认为听证程序的缺失导致被拆迁群体在拆迁过程中利益受损的重要原因之一。Pham HuuTy(2013)认为地方政府与投资者之间的紧密联盟,是导致强制征地过程中忽视流离失所者利益的主要因素。MaitreeshGhatak(2013)研究发现征地补偿即使是按征地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仍会因为政府对土地的错误分类而引起被征地者的不满。M Locher(2016)通过对坦桑尼亚的土地流转过程的调查发现即使在相对有利的法律条件下,也不能保证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而国内学界对征收拆迁问题的研究则主要是从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以及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利益博弈论角度展开的。例如,刘晓兵(2016)认为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导致一些拆迁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存在较大争议。闻丽英(2016)指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房屋被作为地上附着物看待,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二是以公共利益之名,滥用土地征收权。王琳(2017)认为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从法律层面上完善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但对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的划分则比较模糊。何鸣(2012)提出要制定合理的惩戒制度来保障拆迁群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有关拆迁户生活安置的法律,加强对征地拆迁的监管力度来防范征地拆迁中的腐败行为。王凯(2013)认为我国现行房屋拆迁的依据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撑,并提出需要制定《拆迁法》;同时他也提出要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的听证制度,强化司法独立,完善司法救济制度。韦元亮(2016)提出要对非公共利益拆迁进行立法来规范商业拆迁行为,同时他也提出要增加被拆迁人救济的途径和引入司法仲裁来弥补现有《征收条例》中规定的司法救济途径无法真正维护被拆迁人利益的缺陷。彭小兵(2010)从博弈论角度认为要实现城市拆迁各利益群体从非合作博弈到合作博弈的前提是要构建起一个公正的利益博弈平台。而在目前情况下,拆迁人,被拆迁人,政府等直接利益相关群体之间由于存在着某种不对等地位,导致博弈局势或结局往往不利于被拆迁人。为此,他从制度层面提出了要建立能够体现政府职能部门、拆迁人、被拆迁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重复博弈的相对均衡的公平的拆迁制度。郭玉亮(2011)将当前城市拆迁现象比作拆迁与被拆迁双方之间的一场“蚁象博弈”,认为拆迁制度不健全是导致合作和谐的博弈机制难以形成的根源。朱杰(2013)构建了一个简化的二元混合博弈策略模型,通过计算政府和被拆迁人各自的妥协和斗争策略函数求得参与者的最优混合策略组合。

目前的研究多是从现有的机制体制出发,通过探讨现有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来提出各自的对策和建议。其中也有研究者利用案例分析法来剖析现行的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据此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但是这些研究,无论是从完善当前体制机制出发还是针对特定的区域或案例来探讨现行制度的缺陷,都忽略了一点,即同一个区域不同区块间以及不同区域不同区块间的拆迁冲突案件分布存在明显的差异性。缺乏从地理空间出发,分析不同尺度的拆迁冲突形成机制、及冲突空间分异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提供不同空间尺度的冲突治理政策。

从上文的文献梳理中,我们可以发现由于现有法律体制的不完善,使得被拆迁者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形下,被拆迁者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采用武力的方式成为他们的重要方式之一。因而,努力完善公民财产保护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无论是对于保护被征地者合法权益,还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提升政府公信力都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制定更为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加强政府行政监督则是有效降低征地拆迁冲突案件发生率,遏制贪污腐败行为都具有重要作用。

三、研究展望

1.从空间相关性角度探讨不同地域征地拆迁案件之间的相关性及其形成机理的相似之处。由于被征土地与房屋在其地理位置上具有独占性,使得被征收对象在其空间区位上存在差异性。被拆迁对象距离绿地公园、河流、医疗服务点、铁路、高速的距离的变化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意愿产生影响。根据现有研究,一般认为冲突发生的可能性会随着拆迁对象距离河流、绿地公园的距离缩短而提高,随着拆迁对象距离医疗服务点、铁路、高速的距离的增加而降低。因此,政府在对被拆迁者进行补偿时需要考虑因居住地的改变、河流绿地公园等重要区位条件的变化而给被拆迁者带来的损失,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政府在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时,要综合考虑拆迁对象所在地的区位条件和被拆迁者的实际需求以更好地协调政府和被拆迁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和避免拆迁冲突的发生。然而,当前的研究对河流水质等影响因素并未进行具体化,若河流水质极差,则被拆迁人的拆迁意愿可能会变得更为强烈。因此,需要对各个影响因素进行评级,才能更进一步的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意愿进行研究。

2.如何更好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征收补偿条例。当前的研究对于如何完善与征地有关的法律法规通常比较笼统,未进一步予以细化。相当多的研究者均提出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却未明确要如何完善。例如,当前试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货币补偿的规定中仅提出“要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却未明确要对哪些区位因素予以考虑以及各区位因素的权重分配;同时在对房屋价值评估时,区位因素的权重分配往往受主观因素的影响,造成某些重要的区位因素的权重较小,从而导致在对拆迁对象进行价值评估时,出现拆迁对象价值被低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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