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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兑行的责任与风险分析

2019-03-27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8期
关键词:交单单证单人

(兰州财经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00)

一、保兑行责任

根据UCP600的第二条定义可知,保兑行是指一家银行在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下对该信用证加具保兑(Confirm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d its informations to a credit upon the issuing bank’s authorization or request )。而保兑行为的含义是指保兑行独立于开证行做出的对相符交单承付或议付的确定性承诺。在这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保兑业务中,保兑行具有独立性,它与开证行的交单付款行为并非有一致态度,在现实情况中可能会出现保兑行审单合格而开证行拒付的情形,这就要求保兑行在决定施予保兑行为及审单时高度谨慎,仔细考察,保护银行的利益。针对保兑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承担的责任,本文主要作如下几点介绍:

(一) UCP600中的保兑行责任。根据UCP600的第二条可知相符交单的含义是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 means a presentation that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that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these rules and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银行审单要保证单证相符,单单一致,脱离了这一依据就无法满足银行的审单要求,也会对单证作出修改、退回等必要处理。对于保兑行而言,仔细审单,不放过每一个细节问题是避免后发风险的必经之路,如果存在审单失误,那么当单据交送开证行时,可能会出现不符点而被拒付,这也就是为什么在现实实践中保兑行审单相当严格的原因。基于银行的利得,这是风险防控的基点,而对于出口商而言,如果在交易中开立的是保兑信用证,出口商作为受益人,想要顺利地实现收汇,也必须关注单据制作的细节问题,一定要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才能在交易时面对保兑行的苛刻审单做到维护自身利益有理有据,据理力争。

1.保兑行承付责任案例分析

2012年4月,中国的一家进出口公司X与美国的一家进口商达成了一笔价值五万美元的服装交易。并且签订了相关的贸易合同,依据合同规定开立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为美国的A银行。与此同时,规定了A银行在中国的分支银行B作为此信用证的通知行兼保兑行。B分行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添加了如下的保兑条款“兹对此证加以保兑”。(We hereby added our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在2012年6月3日,进出口公司X决定将此批服装装船以便赶上次日的船期。装船之后出口公司A也顺利拿到了由当地船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6月6日,进出口公司X将全套单据交于分支银行B进行议付。6月11日,由于还未收到汇款,X公司便前去B分行询问一下付款的情况。B分行承诺会向X公司付款。但是之后款项却一致未入账。6月23日,B分行告知进出口公司X其单据在交由开证行后遭到美国开证行A的拒付,原因在于单据存在几处不符点,所以B分行也无法向进出口公司X支付款项。只告知其联系开证行退单。进出口公司X认为B分行的理由不妥,要求其按照约定尽快履行付款责任。

此案中,我们探讨分行B的职责,它的行为是否合理?是否应当向进出口公司X支付款项?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划分又在哪里?

此案实质上是研究保兑行与开证行的责任划分问题,根据UCP600的说明,保兑行在相符交单的前提下作出承付,其承付责任是独立于开证行的。保兑行和开证行一样要承担着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里需要着重说明的特征是:首先,保兑和担保有着概念上的本质区别。我们所说的担保是指债务人寻求另一个人作为其向债权人还款的担保人。这个担保人在债务人于一定期限内无力偿还债款的时候便要承担偿债的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责任并非是独立的。保兑行为的发生和担保行为不同,某银行如若对信用证进行保兑,也就表明其承诺如果受益人提交了经审核符合相符交单的条件,保兑行会对此进行承付,无论之后开证行是否判定单证相符,单单一致,都不会影响保兑行承付的履行。所以说保兑行的责任是独立的。其次,保兑行的责任与议付行也有区别。议付行在审单的过程中也要秉持着认真谨慎的审单态度,确认相符交单后才可以付款给受益人,但当面临单据后期提交给开证行却因不符点被拒付时,相较于保兑行而言,议付行依然保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所以其实相比于议付行,保兑行的承付行为具有不可撤销性,是无追索权的议付。

本案中,进出口公司X在向分行B交单议付时,分行B在6月11日作出了承诺付款,分行B在进出口公司X向其交单翌日五日内并未提出不符点,而是认定了相符交单,承诺支付款项。所以在本案中,分行B作为保兑行理应向受益人付款。推脱开证行拒付所以自己不能付款只是一个逃避责任的借口,本案的最终结果判定为分行B将款项付予进出口公司X,并且支付期间利息。本案例主要用于说明保兑行具有第一付款人的性质,对于出口商而言,认清保兑行的责任有利于在对外贸易中维护自己作为受益人的权益,应当在与银行及进口商的交涉中引起重视。

(二)保兑行其他情况责任分析。上述讨论的是保兑行的一些基本责任,在实际处理过程中,由于每个银行的审单标准不一,审单经验不同以及对银行利益风险的考虑,银行的审单流程和结果多多少少会有所差别。所以当理论运用于实践时还需要一定的灵活运用,在保障基本责任的承担的同时也会面临UCP600所没有涉及的一些情况。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交单人将单据交于保兑行。这种情况下,交单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单据直接交给了保兑行,越过了通知行,如果此时保兑行就是信用证的指定银行,那么只要交单人将单据交于保兑行,经审单后达到相符交单的要求,保兑行就应该对受益人承付。而如果保兑行和指定银行并不是同一家银行时,交单人将单据交给保兑行能否得到保兑行的承付,就需要再作分析。在UCP600中并未提及其为信用证的当然兑用行,如果保兑行不是指定银行,那么它的承付风险就大大提高,在没有规定的情形下,我们无法把此交单行为看成完整交单,除非将此信用证转交给开证行或指定行,并且满足相符交单,此时受益人才有资格要求保兑行对信用证履行保兑责任。对于保兑行来说,也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降低银行的风险。2.交单人将单据交于指定行。根据UCP600第八条规定,如果交单人将单据交于指定行,而后指定行将单据转递给保兑行,且实现相符交单,那么保兑行有责任对此信用证承付。还有一种可能是指定行并未交单给保兑行,而是直接将合格的单据交给开证行,那么很显然对于开证行来说,它有必然的承付责任。考虑到另一种情况,如果此时指定行去要求保兑行承付,那么保兑行是否应该承付。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如果单据交由开证行审单,开证行审单合格之后,那么顺理成章地应该由开证行进行承付,对于保兑行而言,它并没有经手这份单据,也没有作出相符交单的判断,没有实现独立审单,对于保兑行和开证行的关系而言,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让保兑行承付的依据。二是如若开证行将此单据转交给了保兑行,而保兑行也按流程审单合格,那么保兑行是应该承付的。其实最终付款的依据还是要看是否符合UCP600的相关惯例原则。3.交单人将单据交于开证行。现实操作中如果遇到交单人将单据交于开证行后又要求保兑行对其承付的情况,保兑行是否应该承付呢?根据UCP600对保兑行承付责任的规定,如果单据根本没有交于保兑行,其实也就不会有审单并且实现相符交单的可能了。保兑行的独立审单功能在此已经无法实施,那么保兑行的承付责任也就理所当然不用再去承担,这样的情况其实可以看作是交单人自行放弃了保兑需求,保兑行是可以拒绝履行付款的。

二、保兑行面临的风险

(一)因开证行造成的风险。对于受益人而言,在复杂的对外贸易中,一般是基于对开证行规模较小,付款能力不强,开证行所在地的金融安全问题有待提高等问题的担忧,想通过保兑保证资金安全。开证行的低抗风险能力使得其有破产的可能,那么保兑行就有必须承付而造成自身损失的风险。另一方面如果保兑行提交单据审单符合要求,但却延迟偿付,也是对保兑行的资金进行限制。如果遇到恶意拒付的进口商,开证行也可能为了保全自己而拖延偿付甚至是严格审单通知不符点拒付。

(二)审单风险。审单是保兑行践行保兑责任的重要过程,对保兑行而言,审单的地位举足轻重,稍有失误就会给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在审核单据与信用证相关内容的一致性时,对于条款众多的单证信息,审单审证必须高度警惕,既要有一丝不苟、严谨的态度,也需要扎实的实务能力。如果保兑行审单合格而开证行却发现不符点,那么开证行就会拒付,这自然会给保兑行带来损失。每笔交易的差异性造成每个信用证、每套单据的不同给审单人员带来非常大的工作量,各个国家地区的交易习惯、认识、制度的不同也为保兑行的实际操作带来阻碍和风险。

(三)保兑额度风险。保兑行的保兑是有额度的,这个额度取决于保兑行对开证行的综合评价考察。保兑行会依据相应指标考量开证行的资信、实力等,结合自身抗风险能力,给出一个测评后的保兑额度。由于这个测评指标的科学性还存在争议,不可能保证每次评估都是实际情况,另外额度的占用和释放也是保兑行防范风险要考虑的问题。只有当保兑责任彻底解除时才可以释放额度,如若保兑责任分批解除,保兑额度也可分批释放,否则多余的保兑只会增加保兑行的压力,带来潜在的风险。

三、结语

保兑行是信用证业务流程中的一环,明晰保兑行的责任对进出口商以及保兑行都有益处。只有掌握规则、按要求行事才可让交易顺利进行。虽然现实操作中保兑行的承付率不高,但正是风险的存在才导致现状的发生,所以对保兑行责任风险的研究仍有很大意义。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了解现实中保兑行在业务中扮演的角色,主要从保兑行和受益人的角度对保兑业务进行了介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兑行是受益人保障收汇安全的依靠,但事实上也存在延迟收汇的风险,而对于保兑行而言,如何有效规避风险也是在信用证业务中该重视的问题。客观认识保兑行责任,合理运用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在对外贸易中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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