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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背景下完善家庭生育支持政策的思考与建议

2019-03-26朱浏琳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全面二孩

朱浏琳

摘 要:“全面二孩”政策是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又一次重大调整,这项政策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化解我国目前出现的人口老龄化危机。然而“全面二孩”政策颁布实施近一周年,并没能达到政策的预期目标。本着完善我国家庭生育支持政策,帮助“全面二孩”政策更好落实的目标,通过充分的资料搜集,立足于“全面二孩”政策施行的宏观政策、社会背景,以学界相关理论实证研究为基础,同时结合国外经验,从多个角度具体分析完善我国家庭生育支持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结合上述研究,给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全面二孩”;家庭政策;生育支持;配套服务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04-0059-03

引言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允许普遍二孩政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之后在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中,又明确提到要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本文立足于实施“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之下,主要研究通过完善我国家庭支持体系中的生育支持政策,从完善对生育主体和抚育两个方面的保障出发,减轻家庭落实生育计划的顾虑,从而提高“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实效果。

一、问题的提出

纵观国内学者针对生育问题上家庭支持政策的研究,有的是单纯分析国外的家庭生育支持政策,并从中总结经验的;有基于不同研究视角,提出不同的家庭支持政策侧重点,具体从儿童福利角度和妇女职业发展这两个角度出发进行研究的占多数;还有一种的就是,仅仅将家庭生育支持政策的完善作为解决二孩政策施行情况遇冷的一个对策,并不针对各种情况进行深入的研究。总结国外的经验,是构建和完善我国家庭生育支持体系工作的一条捷径,然而具体的政策设定上必须基于国情的不同做出相应的调整,而这种中国特色化理论调整是目前第一种研究所缺乏的。而从儿童和妇女这两个生育政策重要主体着手,对他们进行专项研究,抓中了完善家庭生育支持体系要重点解决的两大主要矛盾——生产、抚育,为政策体系的构建明确了两大倾向。

在关于我国家庭政策的研究方面,学者徐浙宁(2009)做得比较全面。他从 1980—2008年的家庭政策文本着手,归纳总结了我国家庭政策的发展特点,内容构成以及形成原因。但是,他是从儿童早期发展的角度出发,没有针对生育领域的另一个重要主体——育龄妇女进行研究分析。至于其他学者在家庭政策构建方面均提出了许多不同设想,目前较为普遍的就是家庭友好政策(穆光宗、吳金晶,2014;周建芳、宗占红、舒星宇、孙友然,2014;杨菊华,2016)和发展型的家庭政策理念(张秀兰,2003;胡湛、彭希哲,2012;吴帆,2012,陈卫民,2012)。这两个政策概念都是在现代西方的家庭政策演变过程中出现的,在解决西方国家发展过程中的家庭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家庭生育支持政策的完善有一定的启发作用。但是由于西方国家和我国的发展历史以及具体国情不同,是否真正地适合在我国效仿施行还有待商榷。

参考这些理论,最大的问题就是,目前所有关于完善家庭生育支持体系的思考和建议都是基于普适性角度,缺乏对不同家庭的不同生育情况的分类考察,不太适合我国地区之间复杂多样的家庭人口环境。专项政策的缺失,不仅影响政府推行“全面二孩”政策的效率,还会造成政府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无法及时做出应对。

二、家庭支持体系的现状

“全年二孩”政策实施以后,对人口、家庭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原本计划生育背景下构建的家庭支持体系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主要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对公共育儿的服务体系的影响——我国对于0~3岁的婴幼儿的托儿服务几乎是空白。自1989年9月中国政府颁布《幼儿园管理条例》,将幼儿园的招生范围限制在3岁以上,而单位福利制度的瓦解之后,3岁以下的公共托幼机构几乎绝迹。

2.育龄女性的就业问题更加严峻。在推行“全面二孩”政策之后,育龄女性面临更多的就业歧视。20~24岁这一年龄段的女性就业形势不容乐观,找不到工作的可能性增加,24~49岁这一年龄段的育龄妇女则有可能因为生育二孩失去现有的工作或者职业升替受阻。生育二孩最终可能迫使女性做出离开工作岗位、回归家庭的决定。

3.女性家庭内的权益问题,主要是女性生育自由和女童的平等权益问题。很多家庭尤其是农村地区,伴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开,生育的决定权由国家回归家庭手中,可能会使得女性的生育自由面临更大的压力。另外,由于重男轻女的思想影响,一些家庭生育二孩的决定可能是由于想要男孩。如此一来,女童的平等权益受到侵害的危机更大。

三、国外家庭支持政策

相较于我国,国外的家庭政策发展得比较成熟,已经形成完整的体系,所以在构建我国的家庭支持体系时,不妨学习借鉴一下国外的相关经验。下面主要选取了与我国同属一个文化圈的日本,以及福利体系发达的欧洲,参考这两个地方的家庭支持政策。

1.日本的工作与家庭平衡政策。日本的家庭支持政策是建立在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平衡理论之上的。日本政府将缓解工作与家庭生活冲突作为重要施政方针,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政府倡导,全民参与;二是细化育儿政策,完善保育措施。其中具体措施如下:其一,政府在社会上大力宣扬工作与家庭平衡理念——家庭和工作可以兼顾;其二,制定并完善育儿休假制度,并且将育儿休假制度法制化;其三,对妇女的再就业提供支持,多渠道、宽领域地为妇女提供再就业的资讯,针对单亲母子家庭成立有自立支援中心,提供心理引导的帮助,帮助单亲母子家庭重新树立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其四,解决双职工家庭的育儿困难,鼓励企业采取措施缓解员工工作与生活的冲突,增加公共保育所数量,提高保育服务能力,同时也发挥社区对于育儿保育方面的作用。

2.欧洲的家庭友好政策。目前在欧洲施行的家庭友好政策,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生育以解决人口负增长问题,促进女性就业参与度,协调职业女性在家庭和工作之间产生的冲突,维护家庭和工作领域中的性别平等,防止女性因为生育行为而陷入贫困等。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经济支持、亲职福利、配套服务,以及针对特殊家庭的特殊政策。具体的举措有:经济支持方面享受涉及生育阶段的免费保健医疗、生育津贴、产假补贴、儿童津贴、父母津贴等,出台一系列的家庭福利津贴以及税收减免的优惠手段;亲职福利方面政策,有家庭友好的工作场所安排等措施,主要向女性倾斜;配套服务主要针对的是儿童早期教育和照顾方面。特殊政策则主要针对的是多子女、低收入、丧亲、残疾儿童等家庭提供的支持政策。近年来,随着欧洲女权运动的兴起,社会上开始呼吁父母产假共享。这种理念的出现,一方面体现了欧洲国家对男女平等问题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未来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生育问题是整个家庭共同的事务,而非母亲一人承受的负担。

3.小结。国外发达国家在家庭支持政策方面,发展比较成熟,并且已经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理论和政策体系。我国在完善家庭支持政策体系时,在内容方面可以适量参考借鉴他国的政策条文。但是基于我国曾经施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我国的人口及家庭结构方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国现阶段的家庭情况复杂,因此大的政策框架,必须立足具体国情,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家庭生育支持政策。

同时,他国的家庭生育政策构建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阶段,从无到有,也走过弯路,出过问题。并且在政策发展的历史期间里,跟随社会、国情的变化发展,具体的家庭生育支持政策也在一直做调整,以适应时代的发展步伐。这给我国的启示就是,要对我国的家庭生育支持政策的完善充满信心,根据不断变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对政策条文做出修改,使我国的家庭生育支持政策能够与时俱进。

四、完善我国家庭生育支持政策的对策建议

针对二孩政策实行以来的情况和影响,结合国外的家庭支持体系构建的经验。完善我国的家庭生育支持政策,主要有以下建议。

1.明确我国家庭支持体系的指导理论。科学的理论对于实践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所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家庭支持体系首先要确立我国的家庭支持体系的主导理论,所有家庭支持政策的出台都遵循这一主导理论。西方国家福利国家的“支持家庭”政策金字塔结构框架明晰,应用范围广,比较适合我国的复杂人口国情。这种从塔顶保护式政策到中层特定式政策再到塔底普惠式政策的金字塔结构政策体系,基本上囊括了所有的家庭情况,有助于解决我国目前多类别的家庭情况。同时,这种理论体系也有助于解决我国家庭支持政策方面的碎片化问题,可谓一举两得。

2.家庭生育支持体系应该遵循的原则。一是公平性。我国完善的家庭生育支持政策要考虑两个问题,计划生育政策的遗留问题和“全面二孩”政策施行后的问题。二是预防性。我国目前已有的家庭生育支持政策多属于补缺型政策,缺乏预防性政策。这样造成的结果不仅使政府相关公共投入的增加,也不适用于已经推行“全面二孩”政策之后更加复杂的家庭问题的现状。三是政策的周知性。向大众传播家庭生育支持政策的相关内容,宣传正确的生育观念。

3.家庭生育支持体系的具体内容。家庭支持体系应该包含经济支持,亲职福利和配套服务这三方面的内容。首先,经济支持方面。生育家庭应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孕妇在产前产后的保健以及分娩免费,生育津贴、产假补贴、儿童津贴、育儿父母津贴,以及育儿期间孕妇和新生儿的免费医疗体检。其次,亲职福利。这个方面的政策内容要包含两大点,即亲职时间和亲职保护。具体政策内容有:一是设定完整的育、产假安排,并赋予这项政策法律层面的支持;二是对职业女性生育行为的职业保护;三是推动劳动领域出台明确的反性别歧视的专门立法,在总管家庭支持政策的机构之下设立专门针对就业歧视问题的机构;四是解决妇女生育权益保护政策与带有隐性歧视的劳动就业政策之间的矛盾冲突;五是家庭友好的工作场所安排,包括弹性工作时间和地点,特殊育儿假,特殊育儿安排等。最后,配套服务方面。提供充足的托幼机构,解决幼儿教育难问题。托幼机构,改善既有托幼机构的质量,提供多样化和充裕的婴幼儿义务看护和教育服务,推广休息日保育、临时保育、夜间保育等,满足不同层次的育儿、托幼、早教服务需求。

4.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尤其是社区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入社区老人、儿童嵌入式服务的新形式,充分发挥社区人力资源的作用;完善社区的育龄妇女照料和托幼工作,并推动社区相关机构的建设;建立专业化的社工服务队伍,为社区家庭生育阶段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参考文献:

[1]  2016年國家人口统计年鉴[K/O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官网,http://www.stats.gov.cn.

[2]  国务院印发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网站,2017-01-25.

[3]  徐浙宁.我国关于儿童早期发展的家庭政策(1980—2008年)——从家庭支持到支持家庭[J].青年研究,2009,(54):6-15.

[4]  陈卫民.我国家庭政策的发展路径与目标选择[J].人口研究,2012,(7):36.

[5]  杨菊华.全面两孩政策的落实亟需家庭友好政策的配套支持[N].福建日报—理论周刊新论,2016-08-30.

[6]  吕青,赵向红.家庭政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7]  卢晓莉.“全面二孩”政策下成都市构建家庭支持体系的思考[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6,(6):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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