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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田二主制”看现代农地抵押贷款

2019-03-2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0期
关键词:田面耕种土地

(云南财经大学 云南 昆明 650000)

一、土地从古至今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超级大国,更具体地说,我国是一个超级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历代统治者关心的问题。《论语》里面有一句话“足食足兵,民信之矣”,“足食”在这里的意思是让老百姓有足够的粮食吃,因此要大力发展农业,促进农业生产。孟子讲“有恒产者有恒心”,“有恒产”讲的就是井田制在战国时代渐渐瓦解,小农阶层兴起,要求每个老百姓最好能有五亩宅、百亩田,种两棵桑树、两棵枣树,然后种百亩韭、百亩蒜,基本上解决吃饭问题。孟子讲,只有这样老百姓才会有恒心。《汉书》中有《食货志》,“食”说的就是大力发展农业,加快粮食生产。“货”指的是工、虞、山、海出产的各种各样用的东西。既有“吃”,又有“用”,老百姓有了“吃”、“用”,大半的经济问题就差不多都解决了。

然而,农业生产中,最基础的就是土地问题,中国传统社会最核心的价值-生产资料-就体现在土地上。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始终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放在首位。连续多年通过中央一号文件出台更加完善的政策,为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不断努力。当前的土地经营权逐渐被放活,中央又提出了在土地的第二轮承包期到期时再延长三十年的规定,土地的承包期再次被延长,部分农民将自己土地的承包权转让出去,同时农民还可以将自己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来获得资金,土地开始流转起来,土地的规模化生产也开始发展,从而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个现象折射到古代,可以和“一田二主制”联系起来。

二、“一田二主”之前的租佃关系

明清时代,民田地主与生产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发生了许多变化,如佃仆制向一般租佃制过渡,一般租佃制中封建依附关系的松懈;身份性雇佣向自由雇佣过渡,分成租向定额租过渡,押租制、预租制发生及发展等。这些变化归纳到一点,即农民人身依附关系在松懈,超经济强制在削弱。从古代到近代,农民人身依附关系有两个方向:第一个方向表现为农民对于国家的依附,第二个方向则表现为农民对于私家地主的依附。简单来说,中唐以前,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主要表现为对国家、对政府的依附。比如秦汉时期记载的“编户齐民”,说的就是当时的农民对秦汉政府的依附。当然这种农民对地主的依附关系在中唐以前也存在,但是主要的依附关系是农民对国家的依附。到了中唐以后,这种依附关系就主要表现为农民对私家地主的依附了。因为在中唐以后,中古田制时代终结了,各种国家田制瓦解了,地主的大土地所有制占据了主要地位。这样一来,在中唐以后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就主要表现为对私家地主的依附了。此时,农民对国家仍然有依附关系,但是就农民阶层主体而言,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对地主的依附。在明清时代一个更值得注意的变化,是民田地主与生产劳动者相互关系的变化,因为它更能反映封建社会后期的时代特征,从而也更能反映封建土地关系松懈的本质。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租佃关系,一个是雇佣关系。“一田二主制”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解放了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赖,缓解了农民和土地之间的紧张关系。

三、“一田二主制”发展及其影响

(一)“一田二主制”内涵

永佃制是我国古代盛行的一种土地制度,后来又演化成“一田二主制”这种土地所有权制度。永佃制和“一田二主”现象出现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土地资源相当稀缺和宝贵,这导致了地租的持续攀高,由此土地也就有相当的投资价值,即通过购买土地获得收租权—购买田底或田面都可以获得地租收入。对地主而言,只要能够获得地租收入,具体由谁耕种其实并不是很重要。不过,既然土地资源相当稀缺和宝贵,业主自然会想方设法在确保地租收入的同时获得更多的额外收益。而对于农民而言,他们必须有土地耕种,否则就难以生存。在土地资源紧张的形势下,农民一方面当然不会轻易地卖掉自己已有的土地,即使万不得已要卖掉土地,也往往要保留赎回的权利,是为“出典”或“活卖”,即使是绝卖,也往往要求自己有长期佃耕的权利,由此便形成了永佃权或“一田二主”。总之,土地资源的紧张使业佃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即导致了永佃制和“一田二主”现象的出现。

“一田二主制”的实质是一种借贷关系,它的根源是农户以土地为抵押进行贷款。农民虽然将土地典卖出去,但是土地的使用权一般还保留在出典方的手中,直到出典方将土地的所有权也出典,才使田骨和田面彻底分离为两个独立的产权。这种借贷关系随着“一田二主制”的发展变得越来越明显,最终田骨慢慢演变成了农村的一种金融工具。

我们知道传统的租佃关系是佃户向地主租种土地,而“一田二主”或“一田三主”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不属于这种,而是双方或三方通过货币的投入,在同一块土地上,共同享有产品分配权的关系。这时的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主佃关系,而是各自以独立的“主人”面貌出现,各自占有的田皮(田面)或田根(田骨)(田面指土地的耕作权,田骨指土地的所有权,田骨权人除享有土地所有权外,还可以再次将田面权购回,另行招租。)可自由买卖,亦可继承,彼此之间平等,不存在谁依附谁的问题,他们之间的关系仅是经济关系而已。这样在同一块土地上

就出现了拥有田根的出典主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承典主,形成了事实上的“一田二主制”。所以这种合伙(合股)关系才会截然不同于主佃之间的关系。再把这种经营方式定格在租佃关系上可能不妥,应赋予新的内涵,使它更符合事物原来的面目。

(二)“一田二主制”的具体形式

“一田二主制”或“一田三主制”形成于农民付出的各种形式的代价。如弘治九年(公元1496年),安徽祁门农民吴逸将田面转让给休宁农民李度名下耕种时,收到银子二两二钱正。正德年间(公元1506-1521年),江苏江阴县农民,耕种业主土地时,必须出钱买耕。嘉靖年间(公元1522-1566年)福建龙溪县农民,耕种业主之田,需交纳“粪土”钱。江西赣南农民“出资垦荒”。湖北钟祥农民“贱卖图耕”。广西农民通过“顶耕银”获得“质业”。台湾农民通过“埔底银”获得耕种权。锦热地区农民通过“地价”获得耕种权。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农民要想获得土地耕种权,只有两条路,第一条是农民在为地主开垦土地时,农民通过垦荒拓土,花去了工本,从而获得耕种权。这是以工本为形式的投资,与原主结成合股经营形式;第二条是更大多数耕种者通过买耕,与原主结成合股经营形式。

这种通过买耕或花费工本,与原土地所有者结成“一田二主制”的经营形式,在明清两代得到很大发展。从所有制的角度来说,从私有土地到官田都有“一田二主制”经营情况;从地域角度来说,从南方至北方都存在“一田二主制”经营情况;从新垦区角度来考察,从台湾到锦热蒙地也都有“一田二主制”经营情况。

典田方式的盛行还有其内在的经济原因。当农户还不具备完全的土地买卖条件时,典田无疑是一种解决融资问题的有效运作方式,可一次性典得一笔钱财。这对于贫困户的生活和生产有着积极意义。元祐五年,浙西钤辖苏轼云:“春夏之交,雨水调匀,浙人喜于丰岁,家家典卖,举债出息,以事田作。”因春夏之际风调雨顺,庄稼易于收成,浙西的百姓纷纷借钱典买土地耕作,以求得更多的收获。这里典田耕作,被当时家有富余劳动力的人户视作挣钱的好机会。土地出典方式促进了土地和商品经济的流通,在当时的经济生活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这种“一田二主制”经营的情况,一旦一方出现因负债把手中占有的田面或田骨转让给对方时,“一田二主制”的经营即告结束;如果买耕者将耕作权出卖以后,又租回这片土地耕种,那么这种关系又回到封建租佃关系上了。如:“立佃约人汪元孙,今因土名方坑口田二丘。计客租十一石零五斤,向是身耕种,因田租连年拖欠未清,今凭中将本田皮出佃与田主汪名下管业,三面议作时值价文银四两正。其银抵还田主租谷清讫。其田听从田主自行招佃耕种,无得异说。”又如,“立卖契郑元亲,承祖置有民田根一号,坐落本县本都汤院地方,土名中段,丈计中则田乙亩五分零。年载面租谷一百六十斤,纳在常朗处,历耕无异。今因要钱应用,自情愿托中就在本厝侄常朗处,三面言议,卖出田根价银一十一两正,水九五色顶九五平。其银即日交讫,其田根听从侄起佃耕作纳租”。郑元亲继承了祖上的田产,但是因为要钱应急,便把田根卖给了自己的侄子。在那个年代,因为负债或因钱急用,出卖田面或田根者随处可见。

在土地一田二主制经营方式下,田皮持有者和田根持有者,有自由处置权,可以将自己持有的田皮或田根自由买卖或自由转让,亦可继承;出典方和承典方之间的关系仅仅是经济关系而已,不存在人身依附问题。明正德年间(公元1506-1521年),江苏《江阴县志》对一田二主制中的田面主作了如下表述:“其佃人之田,视同己业,或筑为场圃,或构以屋庐,或作之坟墓。其上,皆自专之,业主不得问焉.老则以分子,贫则以卖于人。”类似情况,多有记载。

(三)“一田二主制”在当时的影响

明清时期盛行的“一田二主制”有利于在不触动土地所有者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土地利益的重新划分,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土地兼并带来的一系列矛盾,尤其是在复垦土地的过程中,更是如此。如在太平天国革命失败后,左宗棠抚浙,承认原土地拥有者的权利,同时保护垦户的“田皮权”。

明清时期,租佃经营方式向一田二主制经营方式发展,这正是封建土地关系松懈的表现。“一田二主制”的出现意味着商品经济在某种程度上的发展,土地作为一种商品开始进行交换。一田二主制经营的发展,能将所生产的剩余产品或大或小的部分保留在持有田面权的直接生产者手里,这就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有利于扩大再生产,或者财富的积累。同时,“一田二主”现象的出现,是特定历史和人文环境条件下的产物,这一方面意味着人地关系的相对紧张,另一方面意味着地主对土地资源和人口劳动力资源控制能力的下降,这意味着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形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一田二主制经营方式的发展突破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原有的格局,以一种全新的所有制形式出现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

四、“一田二主制”与当代的“结合”

土地问题始终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当前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关键点就是农村土地利用关系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面对这样两大课题:一是农村的稳定,二是农村的发展。二者必须相互兼顾、相互促进,不能顾此失彼。而农村的稳定从根本上讲无非是农民基本生活条件的保障,农村的发展无非是走集体化、规模化、工业化的农业生产之路。

“一田二主制”将田底和田面分开,与新时代中共中央提出的“三权分置”政策在某些程度上有相似之处。我国现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由农户承包土地自行耕种,现在国家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土地流转,允许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极大程度上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同时也加快了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为更好地实现“乡村振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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