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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奠基之作
——江苏代表团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

2019-03-26刘世峰

人民与权力 2019年3期
关键词:代表法律

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面临新的形势,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战略部署,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外商投资立法工作,将制定外商投资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外商投资法草案在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后,作为重要议题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3月10日,江苏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对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代表们在审议中普遍赞同制定外商投资法,一致认为制定外商投资法,是以立法的形式贯彻落实党中央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现实需要,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彰显了我国坚定不移推动对外开放的鲜明立场,充分展现了党和国家把新时代改革开放继续推向前行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继往开来、革故鼎新的时代宣言

外商投资法的内容有传承、有发展、更有创新。外商投资法在总结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经验、巩固外资管理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侧重于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兼顾防范风险要求的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框架,是对“外资三法”的继承和超越,鲜明展现了新时代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决心和信心,是继往开来、革故鼎新的时代宣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进中央主席蔡达峰代表说,外商投资法有“外资三法”的基础,不仅充分吸收了改革开放以来积累的成功经验,尤其是在自由贸易区建设中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而且符合新情况新需求。在当下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外部压力加大的国际形势下,制定出台外商投资法是中国以实际行动表明我国长期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继续实行积极主动开放政策的坚定决心。省长吴政隆代表指出,在当今世界经济深刻调整、我国实行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形势下,通过国家立法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并在全国人代会上进行审议,就是向国人世人表明我们党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政治勇气和政治担当,时机重要、意义重大。南京市市长蓝绍敏代表说,以法律的形式加强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与国际通行的投资管理规则相衔接,展现了我国坚定不移扩大开放的大国风范,旗帜鲜明地向世界释放中国开放的红利。泰州市委书记韩立明代表说,外商投资法点亮了适应新时代对外开放新要求的“指路灯”,开出了保障外商安心投资的“定心丸”,按下了加快经济转型和深化改革的“快进键”,有利于营造更有吸引力的营商环境,从根本上提振市场信心。

扩大开放、促进投资的务实之举

赢得各国投资者的信任,中国有诚意、有决心、更有方案。外商投资立法着重遵循和体现了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是一部外商投资的促进法、保护法,标志着我国在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方面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是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的的典型范本。代表们对外商投资法在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外商投资方面的积极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法律通过后的贯彻实施工作也非常关心。省长吴政隆代表说,外商投资法鲜明而坚定地传达了中国对外资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开放态度,并对外国投资者普遍关心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让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车捷代表对此非常认同,他认为外商投资法针对现实中外商投资领域频繁出现、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及时回应了我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面临的新形势,更加完善了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苏州市市长李亚平代表认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制定和实施外商投资法,对于吸引和利用外资、扩大对外贸易有着重要意义,对于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也有着重要意义。南通市通州区区长凌屹代表认为,外商投资法将在保障外商权益和稳定预期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副省长马秋林代表说,外商投资法通过实施后对政府改进工作思路、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对负面清单相关工作要抓紧研究;要更加注重产权保护,将城市产业布局规划纳入法治轨道,减少征收征用;要遵守公平商业原则,用足政策、守住底线、防范风险;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好法律各项规定。泰州市市长史立军代表说,地方政府贯彻法律重在细化落实,要着力提升投资发展的环境,全力以赴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省工商联副主席、亨通集团董事局主席崔根良代表作为企业家感到,除了政府要切实推进法律的贯彻实施外,民营企业也要以中兴事件为鉴,持之以恒抓科技创新,增强自主创新的能力和实力,把关键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里,防止受制于人。江苏悦达集团董事局主席王连春代表认为,要加大对外商投资法的宣传,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激励外资企业更好创业。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朱晶代表认为,法律实施中要着力解决跨境商事纠纷处理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重视国际商务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提纲挈领、开放包容的奠基之作

外商投资法的制度设计中有基本原则、有框架结构、也有衔接预留空间。外商投资法是新形势下国家关于外商投资活动全面的、基本的法律规范,是外商投资领域起龙头作用、具有统领性质的法律。作为外商投资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确立了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搭建了新时代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把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交由行政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兼顾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是筑牢根基、开放包容的奠基之作。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代表说,外商投资法作为基础性的法律,相关条款的宏观性、原则性较强,建议对执行层面的技术性问题,授权国务院尽快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对不一致的现行法规规章,应尽快修订或废止。省工商联副主席、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孙飘扬代表非常认可龙翔代表的建议,他认为适应外商投资法的实施需要,要加快出台高质量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及其司法解释,同时做好不同层级法律之间的协调与衔接。淮安市市长蔡丽新代表建议,法律通过后,在海关监管、外汇管制、立项审批等方面要通过行政法规、规章等方式及时制定出台配套政策,防止与行政部门的管理不一致造成法律难以落地。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物联网标准化研究所所长胡冶代表建议,有关方面要重视标准制定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培养建设标准化人才队伍。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实践

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参与者有代表、有专家、也有亿万民众,是全社会建言献策的结果。外商投资法的制定过程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要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加紧研究和起草工作,及时将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两次审议,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地方、部门、研究机构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外国商会协会、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本次人代会前又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对草案进行了集中研读讨论,再次征求代表意见。根据各阶段各渠道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震宁代表提出的要厘清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与仲裁、诉讼、复议之间的关系,扬州市政协副主席王静成代表提出的政府采购也要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服务,车捷代表提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活动准则也应适用于国内相关法律等建议均被采纳吸收。此次又将外商投资法交由代表全体中国人民的近三千名全国人大代表集中审议、讨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对此,代表们感受十分深刻,大家普遍认为,外商投资法的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多次向外向型投资和贸易合作方面的专家咨询,还征求了海外人士的意见,反复论证、多次修改,认真研究和吸纳了各方面的建议,此次又将外商投资法交由代表全体中国人民的近三千名全国人大代表集中审议、讨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表决通过,可谓民主科学依法立法的典范。

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外商投资法。这为我国新时代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更加坚强的法治保障,也必将会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强劲动力。我们坚信,以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出台为契机,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构建一定会跑出新的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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