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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中网页证据的固定

2019-03-25胡赢

活力 2019年2期
关键词:专利审查

胡赢

[摘要]网页证据,正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专利的审查当中。然而,由于网页证据自身的脆弱性,在专利实审中,证据容易灭失,从而造成该网页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网页证据固定则可以克服上述难题,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对网页证据的固定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专利审查;网页证据;证据固定

引言

专利法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并进一步指出,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可以是纸件、视听资料或以其他形j戈存在的资料,例如存在于互联网或者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等。可见,网页证据在实审中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使用。然而,网页证据通常由个人发布,以二进制代码序列存储于互联网服务器的存储介质当中,并允许发布者修改或删除。故网页证据具有脆弱性。

一、案例分析

案例一,审查员使用了一篇博文作为对比文件,并将该博文网页、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时间证明保存为pdf格式,随审查意见通知书一并发出。在意见答复中,申请人陈述该博客已被关闭,博文内容不可获取,因而无法确认该网页所公开的内容,故认为该网页证据不构成现有技术。经核实,该博客确已被关闭。对于该网页证据是否可用,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由于该博客关闭,当下无法确定所引证网页所公开的具体内容,仅凭审查员保存的网页pdf证据,其可靠性、真实性缺乏有力依据。因此,不能将该网页作为现有技术。

观点二:技术内容一旦在申请日前处于公开状态即成为现有技术(法定宽限期除外),即使之后被删除,也无法改变其在申请日前已经处于公开的事实。审查员所保存的网页及其公开时间证明,属于在行政程序中的广义证据保全措施,在专利审查中,审查员依法收集证据履行职责,在无反证情况下,应当认为审查员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而审查意见通知书为公文文书,自身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本案中,博客位于国内知名的博客网站,该网站与专利申请人、审查员之间无利害关系。因此,该网页可以作为现有技术。

观点一认为有效的证据应当是能在当下获取。观点二则从现有技术的定义出发,结合了广义证据保全概念,论证该网页证据的有效性。笔者赞同观点二,但仅凭审查员个人保存的网页证据,仍稍显公信力不足。问题的症结实则在于缺乏对网页证据的有效固定。依据《民法》,网页证据的固定隶属于证据保全,权威的做法是互联网证据保全公证。但在日常工作中,保全公证在操作上是不便实现的。因此,急需一种具有公信力且操作简便的证据固定方式。笔者认为下文案例给予了一定启示。

案例二,申请人在复审请求中质疑网页证据的真实性。复审合议组援引美国互联网档案馆(Internet Archive,IA)Wayback Machine工具留存的历史网页快照,对该证据进行了佐证。IA是由美国国会图书馆、史密森尼博物馆等机构合作成立的一家非营利机构。用户可以通过在WaybackMachine中输入网址,获得该网页的历史快照。IA为非营利机构,其与审查员、申请人之间不具利害关系,同时,站点的资质使得其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因此其固定网页快照内容也是可信的。合议组援引公信第三方所固定的网页证据,佐证了原网页证据的真实性,其原理与公证相同。而IA使用便捷,易于在实审应用。

二、网页证据的主动固定

然而IA不可能收录互联网上全部网页。案例一中,笔者发现IA并未保存该网页的快照。由于此时证据已不可获取,审查结论将备受争议。但如果在检索到网页证据后就主动固定该证据,那么即便该网页证据后来灭失了,已固定的证据依然能够有力佐证。笔者发现,对于未收录的网站,用户可以使用Wayback Machine进行主动抓取,留存其快照。

由前述观点二可知,在无反证情况下,不应当认定证据固定行为是审查员有意做出的,不利于申请人的行为。虽然主动固定证据的时间位于申请日之后,然而,审查员借助公信第三方的佐证,克服了网页证据灭失后,该网页证据除审查员提供以外,无其他可靠方式获取的难题。同时,他人无法干预公信第三方对网页证据内容的固定操作,因此,应当认为公信第三方所固定的網页证据即是原本的网页内容。

结语

鉴于网页证据的脆弱性,在使用证据时,可以主动对网页证据进行固定,如此,即使在网络证据灭失的情况下,依然能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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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立石,于森,郭亮,等.网络证据作为现有技术在专利实质审查中的使用研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33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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