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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野下现代学徒制的模式、特征与启示

2019-03-22齐红阳

船舶职业教育 2019年3期
关键词:学徒框架培训

齐红阳

(辽宁生态工程职业学院,辽宁沈阳110122)

2014年2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任务措施,提出“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2014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对“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完善支持政策,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提出了具体要求,标志着现代学徒制已经成为国家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战略。2014年8月,教育部又颁布了《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教职成〔2014〕9号)。截至2018年共计遴选366所职业院校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这些政策文件的颁布与实施是针对近年来我国学徒制发展的现状、问题以及未来的价值追求而进行的目标构建。学徒制在我国由来已久,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本文以澳大利亚、德国、英国和美国4个国家为个案,对其学徒制的模式进行比较研究,从这几个国家学徒制的模式与特征入手,以期了解发达国家开展学徒制的经验,为我国学徒制的实施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与启示。

1 现代学徒制的模式

1.1 新学徒制模式

新学徒制模式以澳大利亚为典型代表。澳大利亚的学徒制在沿袭了英国模式的基础上又注入了诸多本土特征,2006年起澳大利亚政府将沿用多年的“新学制”正式更名为“澳大利亚学徒制(Australian Apprenticeships)”,试图以此来转变以往各州各自为政的局面,构建全国统一的学徒制框架。澳大利亚学徒制包含学徒制和受训生制2种类型,学徒制(Apprenticeship) 以传统行业居多,培训时间3~4年,且门槛较高要求至少获得三级或四级职业资格证书者;受训生制(Trainership)以服务业为主,培训时间1~2年,此类培训相当于二级或三级职业资格水平。学徒培训期间,当企业更换业主时新的业主必须继续履行学徒培训合同,如若想要解除学徒关系,必须经过学徒制所涉及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批准。相较于学徒制培训的稳定性,受训生制培训期间当企业更换业主时,新的业主可以选择终止培训,且受训生制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合约。受训生制虽然表现出了极大的灵活性,但受训生的利益却很难得以保障。

澳大利亚的学徒制是在其国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中运行的,培训内容以“培训包”为载体,面向15岁以上的所有公民。为明确各级政府在学徒制项目中的职责,国家层面建立了职业与技术教育部长委员会,负责学徒制的全面统筹并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战略性计划,同时下设国家质量委员会(National Quality Council),该委员会由政府、行业组织、雇员组织、工会及相关培训机构代表构成,主要负责质量培训框架的开发并监督其执行;各州(领地)层面成立培训局,负责对注册培训企业的管理、学徒培训合同的审批及培训质量的监督与保障;行业层面主要由国家产业技能委员会及其下设的11个具体行业产业技能委员会对学徒制进行管理,包括开发培训包、提供相关培训建议及向上级部门提供职业教育政策建议等;学徒制中心是澳大利亚学徒培训中的最基层单位,直接面向学徒,主要向学徒提供行业信息、构建学徒与雇主的桥梁来寻找彼此适合的雇主或学徒、签订培训合同和申请经费等。学徒制培训结束时,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1.2 “双元制”模式

“双元制”学徒制模式以德国、瑞士为典型代表。众所周知,“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同时也是其学徒制的组织形式。现代学徒制在德国职业教育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每年能够新增50万的学徒,参加现代学徒制的学生人数占到了德国职业教育总人数的60%[1]。德国学徒制在组织管理上,整合了所有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学徒制培养规划的制定、实施与完善。德国学徒制采用“双元制”课程体系:一元为培训企业,主要承担学徒实践操作技能和实用专业理论知识的培养;一元为职业学校,主要承担学徒普通文化课程、专业理论知识及实践知识的培养。学徒在企业参加培训的时间与在职业学校参加脱产学习的时间比为7:3,也就是说2/3的课程以职业为导向、1/3的课程以理论为主。

德国联邦职教所下设联邦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企业雇主、雇员和教师组成,负责相关培训条例草案的制定;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下设框架教学计划委员会负责框架教学计划的制定。后经联邦专家委员会和各州框架教学计划委员会共同召开协调委员会,决议通过并分别给予颁布和实施。在德国“双元制”模式中,学徒需要参加统一的中期和结业考试,中期考试为诊断性评价,其成绩没有及格和不及格之分,主要是为了改进后期的培训;而结业考试有通过和不通过之分,考试通过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1.3 注册学徒制模式

注册学徒制(Registered Apprenticeship) 的代表国家是美国。注册学徒制即指经过注册的学徒按照既定的培训计划,在合格讲师和熟练工人的指导监督下学习理论知识和生产技能(至少144小时),并参加现场生产劳动(通常为2 000小时),达到规定要求而获得“熟练工种”资格认证、相应岗位就业机会或进入更高层次学校深造资格的一种职业教育方式[2]。1937年,美国率先在建筑业和制造业实施注册学徒制,后经2008年的“新政”到2014年的振兴计划,现已覆盖1 000多种职业领域,成为美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典型代表。参与注册学徒制培训计划的企业(多以雇主或多家雇主联合)与注册学徒(学生或从业者)需签订培训协议以约束双方的行为。企业负责组织相关培训、提供必要的经费并支付学徒相应的劳动报酬;学徒主要通过付出时间和劳动来进行学习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除此之外,在注册学徒制培训过程中,行业协会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会负责组织、协调与监督;政府机构负责协调、监管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学徒制培训结束时,结业学徒习得职业技能的同时可获得相应的就业机会和劳动报酬,学徒也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接受不同类型和更高层次的教育;企业可获得其所需的劳动产品、熟练的技工和社会声誉等。

2014年,为增加就业机会、为经济复苏提供助力,美国政府开始实施学徒制振兴计划。该计划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成立了由美国政府牵头、各行业、院校参与的“注册学徒计划——院校联盟”(the Registered Apprenticeship College Coalition,RACC)。该联盟覆盖了实施注册学徒制计划所涉及的各个单位与组织,如行业协会、企业、慈善机构、各联邦和地方政府等。其中,企业作为注册学徒制培训计划的发起方与高等教育机构共同构成了RACC联盟的主要构成单位。加入RACC联盟的企业必须具备经过注册的全国性或地方性学徒制培训计划(或指导方针),并将该计划提交联邦政府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评审通过[3];加入RACC联盟的高校必须在美国官方数据库备案且具有办理学位的资格,既可以是两年制的社区大学也可以是四年制的大学。不论是联盟内的企业还是高校,都必须设置专门的联络员,并将相关信息刊登在RACC联盟网站上。值得一提的是,RACC联盟内的各高校之间可以实现学分的互换,具有高度的灵活性。

1.4 层次化学徒制模式

层次化学徒制模式的典型代表是英国。英国的学徒制伴随着12世纪行会的产生而产生,其发展几经沉浮,直到1993年11月英国政府开始启用新的学徒制计划并把该计划视为“振兴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的国家行动计划”,围绕这一计划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通过改革,英国的学徒制呈现出明显的层次性并与其国家职业资格框架(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NVQ) 实现了紧密联系。英国学徒制共划分为5个逐层递进的等级,即青年学徒制、前学徒制、学徒制、高级学徒制和高等学徒制。严格意义上来说,青年学徒制和前学徒制属于接受正式学徒制培训的预备项目,也统称为“准学徒制”。根据岗位层级将职业资格证书划分为5个逐层递进的等级,且每一个等级又分别与学徒制的5个等级相对应,又通过职业资格证书实现学徒制与普通教育间的互通。

学徒制框架规定了其不同层级学徒应当习得的能力本位要素、知识本位要素和关键技能要素,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与该层次学徒制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英国的学徒制培训主要在企业与培训学校展开,其中企业主要负责学徒岗位技能的培训;培训学校主要负责学徒基本理论和文化知识的传授。企业与培训学校之间通过特定的培训导师来共同管理和解决学徒在学习等方面的问题。英国学徒制的层次化满足了不同职业和群体再学习以及自我提高的要求,极大地提高了学徒制的吸引力。

2 现代学徒制的特征

2.1 良好的制度环境

上述几个国家在发展现代学徒制过程中,良好的制度环境为其学徒制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使得学徒制能够在良好的规则与体系当中运行。以英国为例,其现代学徒制的发展得益于完善的国家职业资格制度(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 system,NVQ) 和普通国家职业资格制度(General 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s,GNVQ)。英国政府根据NVQ制定了与之相对应的学徒制框架,每个等级规定了学徒应当掌握的知识与技能。而GNVQ是英国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互沟通的桥梁,使得学徒能够在继续学习与选择就业之间自由选择。学徒要想获得资格证书必须经过制定计划、评估方法、收集证据、记录结果和提供反馈5个步骤,同时每个步骤都包含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与英国相近,澳大利亚的学徒制培训是在其完善的职业资格框架下得以运行的。澳大利亚政府于1995年建立了资格框架,并于1998年建立了与此相对应的认证框架。后为了提高学徒制培训的质量从而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对其认证框架进行重新修订并正式更名为澳大利亚质量培训框架(AQTF),于2001年7月起正式实施。通过新学徒制的学习、培训,学徒可以获得澳大利亚资格框架(AQF)中从二级证书到职业教育高级文凭的资格认证。

2.2 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美国注册学徒制由来已久,为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自20世纪90年代起,为进一步发挥注册学徒制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中的巨大潜力,美国历届政府都通过立法、经费投入等方式支持学徒制的发展。如克林顿政府于1994年颁布《从学校到职场机会法案》(School to Work Opportunities Act),该法案以立法的形式将企业和学校之间的合同固定下来;1998年《劳动力投资法》正式颁布并实施,该法颁布后,各地方开始建立专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就业咨询与培训的就业指导中心。在乔治·布什总统任期内,美国学徒制咨询委员会(the Secretary's Advisory Committee on Apprenticeship,ACA) 确立了重视学徒福利、保证高质量培训标准等原则,助推注册学徒制的发展[4],并提出对《联邦注册学徒制条例》进行修改的诸多建议。总之,从美国注册学徒制的发展来看,根据学徒制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及针对其在不同阶段遇到的各种问题,都会出台或修改相关法案并做出详尽的规定,从立法的及时与有效性上不难看出美国政府对注册学徒制发展的重视程度。

德国学徒制的发展也离不开其完善的法律体系,如德国联邦政府于1969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该法对学徒参与企业培训的基本政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行业企业以及各相关社会团体在学徒制培训过程中的权力与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制订了《学徒制条例》用以规范企业的行为,该条例授权各行会来具体负责对企业培训的实施与管理。总之,德国联邦议会和政府通过《联邦职业教育法》 《手工业条例》 《劳动促进法》 《青年劳动保护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企业、职业学校、学徒和社会团体在学徒制实施过程中的责、权、利,也使学徒制参与各方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5]。

2.3 有效的政策与经费支持

任何一种教育类型的发展都离不开有效的政策与经费支持,学徒制的发展更是如此。纵观各国学徒制发展的历史,其成绩的取得都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与经费投入。如美国进步中心(CAP) 于2011年发布《为成功而培训,美国正在发展的学徒制政策》 (Trainingfor Success:A Policy to Expand Apprenticeships in the United States)明确了学徒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美国劳工部于2014年下拨1亿美元设立“美国注册学徒制培训计划政府津贴(American Apprenticeship Grants)”,该项津贴主要用来帮助更多的中产阶级加入学徒制培训。

英国学徒制伴随着行会的产生而产生,迄今为止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离不开英国政府各项政策与经费的大力扶持。2014年12月,英国商业、创新和技能部门颁布了《英国学徒制:2020年发展愿景》 (British Apprenticeship:vision for 2020),自此,学徒面向由2008年规定的16岁以上青年人扩大至所有背景的公民,包括亚裔、黑人及少数族裔人群,这项规定使其学徒制岗位同比增加了20%。同时,英国学徒制培训的经费由学徒的工资及培养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工资主要由企业支付,并且16~18岁学徒最低工资为每小时2.73英镑,19岁及以上学徒在培训的第一年可以获得最低工资,年满一年后即可获得国家的最低工资保障;培训费用通常由不同部门负责不同年龄段学徒。除此之外,英国政府对那些必须设置的学徒制岗位提供经费资助,培训初期给予全部经费的3/4,培训结束合格后再支付剩余部分,这种做法也有效地保障了学徒的培养质量。办发〔2017〕95号)中也指出要“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至此,学徒制试点工作取得了诸多成绩。但是,就实践层面来说,依然需要相关配套法律、政策与经费的支持,如对参与学徒制培训企业给予一定的培训经费支持来吸引更多企业参与学徒制培养。

其次,中观层面来说,企业应增强学徒制培养的责任意识。企业是学徒制培养的重要主体,就学徒培养来说企业也是最终受益者。纵观发达国家开展现代学徒制的经验,除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外,其行业企业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如英国在发展学徒制过程中形成了行业企业为主导的学徒培训组织结构,成立行业技能开发署和行业技能委员会,同资格与课程署共同负责培训项目的开发与管理。同时,行业企业和雇主还要负责学徒培训标准的制定和教学案例的开发等工作。这种以企业雇主为主导的模式,使企业能够根据不同岗位的需求来及时对培训标准和内容作出调整,极大地提高了人才培养的实用性,企业对学徒的认可度也得以提高。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立以行业企业雇主为主导的相关机构,作为学徒制培养的最终受益者,企业也应当增强责任意识主动参与到学徒制培养工作中。

第三,微观层面来说,学校要将学徒制培养工作落到实处。在国家大力倡导发展现代学徒制的背景下,自2015年开展学徒制试点工作以来,我国学徒制培养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学校作为学徒培养的重要主体之一,应不断探索适合学徒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如建立弹性的课程体系,重点将企业文化融入教育教学中;人才培养标准由企业与学校共同制订,并及时根据企业的用人需求进行调整。实践中,也有一些高职院校将传统的教室改建成企业工作室,班级实行企业化职位设置且采用企业化管理,如考勤、绩效等。这些做法都有助于学生双重身份的转换。

3 反思与启示

上述4个国家学徒制的模式和特征各具特点,也有诸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

首先,宏观层面来说,政府要提高对发展现代学徒制的认识。2014年2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指出“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完善支持政策,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将发展学徒制上升至国家战略;同年8月印发了《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2015年8月开展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2017年8月开展第二批试点工作,共计368个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2017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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