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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移动支付平台账户侵财行为的刑法规制
——以支付宝平台为例

2019-03-21谭悦李晓明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9年6期

谭悦,李晓明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目前,国内部分主流电商平台凭借其多年积累的海量客户信用信息以及线上零售业优势,纷纷涉足个人消费金融领域①。以位列全国前三的电商平台为例,他们分别在其相关联的金融平台上推出了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和京东支付等个人移动支付产品。作为一项逐渐发展起来的新兴事物,由于平台自身存在规则漏洞,加上我国电商金融支付领域监管不力,随之出现了个人支付账户被冒用、信用支付产品套现等严重损害交易安全的行为,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对互联网金融安全的冲击不可小觑。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初,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李某让其帮忙注册淘宝、支付宝的机会获取了李某的支付宝密码以及银行卡支付密码等信息,随后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非法转出李某支付宝账户余额及余额宝内金额共计60 800元,并使用李某的蚂蚁花呗功能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价值6 000余元,套现4 000余元。

本案行为人涉及多次套现行为,究竟应当如何定性,控辩审三方意见各不相同: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非法转出受害人支付宝账户中余额及余额宝存款,并使用被害人支付宝中的蚂蚁花呗功能进行消费与提现,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代为注册支付宝账户及密码属正当行为,被告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支付宝账号及密码,注册完成后被害人未修改密码,自身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非法转出账户余额及余额宝中存款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侵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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