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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

2019-03-21方锐杰

滁州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信息

刘 珺,方锐杰

一、研究背景

当前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与此同时贫富差距日益拉大带来的潜在社会矛盾也不容忽视。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工具,天然具有缩小收入差距、缓解分配不均的功能。然而,长期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缺陷制约了其调控功能的发挥。无论是税制本身还是征管机制,都必须进行深度改革才能适应新的国情。

新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实施以前,虽历经六次修订,但一直止于局部调整,分类模式没有得到根本转变。所谓“分类模式”是将纳税人收入划分为11个应税所得项目,每项均对应着不同的税率及税款计算办法,并主要依赖于源泉扣缴方式完成税收入库。该模式虽有便于征管的特点,但却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且有较大的避税空间。在收入来源日益多元的社会背景下,分类弊端更显露无疑。

2019年1月1日新法施行,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正式进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的时代。相比较以往的制度安排,新法更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且能更好地发挥其收入调节功能,对于中低收入者来说更具有明显的减税效应。

任何税制改革必须有相应的征管配套机制作为支撑。长期以来,我国个税改革进展缓慢,与相对落后的税收环境和征管能力不无相关。可以说,征管局限严重阻碍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发展。

基于三种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特点及现实国情,我国尚不具备直接适用综合征收模式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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