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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打工妹,讨要身份权

2019-03-21叶青

莫愁 2019年7期
关键词:分包劳动工程

文/叶青

工程遭层层转包

2016年初,广西省柳州市柳北区的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了某加油站的装修工程。因人手不够,公司将装修工程转包给包工头覃国强。覃国强接手后,又将工程分包出去,刮腻子这项工作转包给了吴正华。

吴正华从四里八乡招来几个人便开工了。为了赶工期,同年4月,吴正华聘用了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籍女子陈丽蓉,约定月工资4500元。4月24日,悲剧发生了。当时,陈丽蓉在加油站配电间变压器旁准备刮腻子。她环顾四周,并未发现有任何警示标志,推测变压器应该已断电,遂开始组装铁架。没想到,她触碰到变压器旁的一根高压线被瞬间击倒……

陈丽蓉因伤情严重被送入柳州市工人医院。经诊断:她全身多处电烧伤Ⅱ度—Ⅲ度。看到她被包裹得严严实实地躺在重症监护室里,家人泪如雨下。

劳动关系遭推脱

住院后的193天,医疗费一直由建筑公司支付。后来,建筑公司提出与陈丽蓉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继续支付任何费用。而陈丽蓉被电击的皮肤创面深大,组织损伤严重,修复极其困难!

钱从何来?一筹莫展的陈丽蓉,委托家人与建筑公司交涉。她指出,自己在为建筑公司劳动时受伤,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

建筑公司相关负责人却予以否认。他们认为,建筑公司从未聘用过陈丽蓉,工资也不是由公司支付的。所以,双方并没有任何关系。

陈丽蓉感到彻骨般的寒心。她通过法律咨询热线得知,要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要确认劳动关系。2017年,陈丽蓉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她与建筑公司在2016年4月16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结果是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9月26日,两案进行合并审理。

合法权益被维护

法庭上,陈丽蓉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因陈丽蓉于2016年4月1日起为建筑公司提供劳动,劳动关系具有连续、不可分割性,应当依法延续至今都不能解除。而劳动仲裁只认可陈丽蓉从受伤之日起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

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则辩称,吴正华承揽工作时造成了陈丽蓉受伤,所以陈丽蓉的损失应该由吴正华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覃国强和吴正华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建筑公司的转包行为违反了建筑行业的禁止性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阐述: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主体责任。

身心饱受折磨的陈丽蓉,在2018年3月6日这天,终于得到了法院的如下判决:陈丽蓉与建筑公司于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

建筑公司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法院宣布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在建筑业市场化运作中,常常出现转包甚至层层转包、分包的现象。一些施工企业并无从业资质。这些行为一方面导致建筑业市场竞争无序,扰乱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可能直接导致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易发生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扰乱社会安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也禁止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本案中,,建筑公司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而覃国强接手后,又将工程分成若干部分分包,次承包人也无相应的施工资质,分包也是违法的。

但愿陈丽蓉用伤残换来的教训,能够敲响安全警钟,给广大务工人员以提醒。(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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