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融合下传播产业法制政策的典范转移
2019-03-20李红祥
传播与版权 2019年12期
李红祥
(衡阳师范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2)
自20世纪90年代伊始,数字技术与网络压缩技术的普遍应用,使得传播市场之间固有的界限日趋模糊,传统通讯与媒介产业开始走向融合。然而,在传播产业融合过程中,特别是通讯与传媒产业跨业经营的兴起,对各国原有的传播产业法制产生了极大冲击。蔡雯提出:“媒介规制的变革乃是媒介融合的必要前提。”[1]缘于此,世界发达国家无不对其传统传播产业法制进行调整,转变其治理范式,以满足媒介融合的需要。
一、传播产业法制变革
一代有一代之法律,一代有一代之制度。传统传播产业法制在一定时期内曾很好地发挥了监管作用。然而,随着传播科技的发展,传播经营格局的变化,传统传播产业法制日益陷入难以适应的困境,导致世界各国开启了一轮新的传播产业法制变革。
(一)传统传播产业法制面临的挑战
媒介融合到来之前,传播产业之间的界限和功能泾渭分明。各国政府基于反托拉斯原则,大力扶持和保护初生产业,采取分业管制的政策,严禁跨业经营。具体体现在采用不同的监管机构对不同的传播产业实行监管;同时不同的传播产业采用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毋庸置疑,这种因业施策和分业监管的模式,因其管制目的与对象明确,管制措施与方法针对性强,所以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挥强大的监管效力,产生了较好的管制效果。
然而,随着传播科技的日新月异,传统传播产业之间的界限和功能日益走向融合,尤其是以互联网和智能手机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出现,原先的管制模式与管制法规难以适应传播科技的发展和传播产业之间日益融合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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