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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习惯法与脱贫攻坚法治秩序建构的作用及完善

2019-03-19廖永红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9年19期
关键词:习惯法秩序攻坚

□廖永红

贫困地区底子薄,自然资源短缺,经济发展不平衡,商品经济水平低,脱贫致富的过程充满艰辛和困难[1]。在推进脱贫攻坚战略进程中,引发的各类贪污腐败问题,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势必影响脱贫攻坚战略的全面推进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加强脱贫攻坚法治治理建设,尤其是民族聚居地区的法治建设,有利于全面、深入推进脱贫攻坚战略部署。民族聚居地方有自身特色,结合民族地方习惯法推进法治治理建设,能有效提升法治护航力度,有效预防、防治因法缺失给脱贫攻坚带来的系列矛盾风险问题。

一、民族习惯法的内涵及特征

有学者主张“习惯法实质不是法,而是习惯,或者说就是社会中通行的具有普遍性、权威性的习惯做法。”[2]“习惯法是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是法的渊源之一。”[3]第一种观点扩大了习惯法的范畴,将习惯法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习俗、习惯,第二种观点缩小了习惯法的范围,认为习惯法只应当定位在国家认可意义上存在的习惯法,而之于实践中一些确实发挥了规范作用却没有被国家认可和强制实施的习惯法应予排除,明显,这些认识有失偏颇。另有学者认为:“习惯法(customary law)这一术语被用来指那些已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安排的习惯,尽管它们尚未得到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正式颁布。”[4]“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5]这种认识正确定位了习惯法的内涵,该内涵同时也明确了习惯法的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载体,即“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起到“强制性行为规范”的作用。民族习惯法来源于本民族的意识力量,同时规范和指引着该民族的行为方向。

二、脱贫攻坚进程提倡法治治理及秩序建构的原因、现状

(一)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提倡法治建设,构建良好的法治秩序,首要是发挥法治在推动经济发展、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方面的作用[6]。在脱贫攻坚进程中,各方利益主体相互摩擦,各自利益需求相互交织,这种相互作用下出现的不统一状态就会表现为矛盾冲突,尤其是在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或缺失状态下,各方主体解决问题的思维和方式就会走上极端,进而引发不可预测的矛盾后果,形成不可避免的风险红线。在民族聚居地区,利用习惯法对出现的这些风险矛盾予以调整、规范,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习惯法更容易被民众接受,当习惯法与制定法得到有机统一,共同服务脱贫攻坚大局时,民族地区法治秩序建构将迅速、高效实现。

(二)法律缺失导致脱贫攻坚领域出现众多问题。

1.贪污腐败问题影响脱贫攻坚深入推进。案例一:Y县A村属建档立卡贫困村,在脱贫攻坚进程中,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拟大力发展集体经济,集体经济启动资金属国家专项资金。资金下拨后,村干部甲某、乙某认为有利可图,截留该资金用于自建房屋使用(或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上述行为发生在脱贫攻坚领域,在不考虑具体数额的前提下,各级干部的行为将由贪污受贿类犯罪予以评价。贪污受贿是影响脱贫攻坚的最大蛀虫,也是破坏法治秩序的重要因素。营造风清气正的脱贫攻坚环境,是确保攻坚战胜利的关键,也是脱贫攻坚法治秩序成功建构的重要保障。

2.因法缺失致贫、返贫恶性发生。案例二:Y县C村丙某与邻村某姑娘情投意合,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但传统的彩礼习俗阻碍了两人的幸福道路,根据当地习惯和标准,丙应该拿出至少30万元的彩礼方能娶走姑娘,现实是他根本没有这个能力,姑娘父母没有见到彩礼自然不同意,丙因受到阻碍顿感羞愧,点火烧了姑娘家20亩苹果园。

案例四:Y县D村丁某有面包车一辆,属于已经摘帽奔康家庭。某天,丁某到镇上办事,恰遇学生放学,因连续下雨,学生回家甚是不便,丁某见挣钱时机成熟,便大肆招揽生意,每人收取费用10元。山路崎岖、道路泥泞,面包车行至一拐弯处时坠落山崖,造成多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事故。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准载7人的面包车载了12人,其中多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丁变卖了所有家产进行赔偿,自己也因此再返贫困户行列。

上述案例很简单,但深刻地反映了在广大贫困地区,尤其是民族聚居地区,群众们因为法治观念淡薄走上贫困道路的事实。丙的教训是惨痛的,因为缺少法律知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同时也加入了贫困行列,丁则因为一念之差,再次重返贫困行列。

三、民族习惯法在脱贫攻坚法治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及完善建议

(一)民族习惯法对法治秩序建构的重要作用。

1.调整、规范作用。重视团结是各民族习惯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他们调解纠纷的范围很广,一般的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田地划界、利益纠纷均可由习惯法予以调整和规范。甚至在一部分刑事案件中,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成法之间形成了“默契”和“统一”,刑事部分由国家法予以规范,民事赔偿则由国家法标准和民族习惯法共同完成。在脱贫攻坚进程中,很多矛盾纠纷纷至沓来,在广大民族聚居地区,利用习惯法解决纠纷,更有地域特色,更有成效,更有利于法治秩序的建立和完善。

2.引导、预防作用。习惯法是各少数民族同胞经过千百年的实践总结得出的指导行为、规范行为的经验和标准,具有实践性、可行性和指引性。充分发挥习惯法的作用,更容易使族人清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脱贫攻坚过程中,出现很多因法缺失致贫、返贫的现象,如果有正确、及时的引导和榜样,可能会避免很多群众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而步入贫困行列。另外,基于历史和现实等多层原因,民族同胞更容易接受民族习惯法,至于成文法等国家强制法的接受速度和接受程度,可能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过程。当然,相信民族习惯法和成文法经过整合能够得到完整、有机统一,共同服务脱贫攻坚大局,共同促进法治治理秩序建构。

(二)民族习惯法在脱贫攻坚法治秩序建构过程中的规范和完善。

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社会矛盾往往有一个从萌芽到成势的过程[7]。进行法治宣传可以有效防止矛盾扩展壮大,甚至能够杜绝矛盾风险滋生、出现。加强法治宣传的目的在于增强干部群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这也是解决因法缺失状态行之有效且短期效果明显的途径之一。但宣传并没有想象中的简单,不能只是走走过场、摆摆形式。宣传内容不仅要涉及成文法,还要有民族习惯法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应当切合该地实际,避免“假大空”、“高大上”,在宣传时应因地制宜、因人而异,要使群众愿意接收,主动接收。要有效利用习惯法为脱贫攻坚法治秩序服务,在宣传过程中要让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习惯法,以及正确认识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

2.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构建“多元纠纷调解机制。农村矛盾纠纷形式多样,不能一味遵循“诉讼万能主义”,对于农村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应当个案分析,选择具体适用的处理模式。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走上法制化道路,但具体在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很多问题和困难,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民族聚居区,建立一批公益性法律援助机构的意义更加明显,通过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实实在在解决广大少数民族同胞的法律缺失问题。在民族聚居地区,可以在建立公益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上,引进大批具有法律知识的本地人才,他们具有法律知识素养,又有本地民族底蕴,沟通、交流、传播法律文化和知识将更有优势。

3.完善脱贫攻坚考核验收标准,将习惯法的正确引导和适用等纳入考核标准。习惯法强调“团结”、“以和为贵”,正确引导并适用该价值观,能够激起巨大的内生创造力,进而助推脱贫攻坚。除了充分利用习惯法的这些自身优势,还应该建立完善一整套外部激励、监督机制,反过来进一步促进该功能充分发挥。将法治建设成果纳入脱贫攻坚考核,应该是最有效提高法治建设的方法之一。这能够有效调动脱贫攻坚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能够使法治建设在脱贫攻坚过程中真正生根发芽,使脱贫攻坚与法治建设齐步推进,一体抓好[8]。当然,结合民族地区实际,这里的考核内容还应该包括习惯法内容以及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有机衔接,“村规民约”、“农民夜校”在此应该是最好的板块和体现,广大扶贫干部可以通过这些载体进行宣传、进行引导,切实让习惯法在脱贫攻坚法治秩序建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结语

在脱贫攻坚伟大战略强力推进的今天,出现了一些社会问题,需要由法律来规范和引导。毕竟法律的引导是有力的引导,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是人们行为的准则[9]。广大民族聚居地区正借助脱贫攻坚的春风迅速发展,但发展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基于历史和地域等差异,这些问题还带有地区印记。充分发挥习惯法的规范、指引作用,建构良好的脱贫攻坚法治秩序环境,做好法治保障,是护航脱贫攻坚,共赢这一伟大战略辉煌胜利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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