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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论坛三著作权司法审判热点问题研讨会

2019-03-15

中国知识产权 2019年2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者损害赔偿司法

2018年12月26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方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该案引发了行业内对同类问题的广泛讨论。

面对当下人气高涨的短视频对传统著作权观念所带来的冲击,第九届中国知识产权新年论坛暨2019中国知识产权经理人年会特别设置了主题为“著作权司法审判热点问题研讨会”的分论坛,邀请司法、学术、企业界人士,共同围绕短视频版权认定、短视频侵权判定、短视频在《著作权法》中的适用、视频分享平台构成信息存储空间的认定因素等问题展开深入研讨。

短视频最主要的特征在于“短”,这一特征对短视频被认定为作品会有怎样的影响?讨论嘉宾首先围绕这两个重要问题展开讨论。嘉宾们一致认为,不应仅凭长度特征而否定短视频构成作品。同时,各位嘉宾也分别从独创性、场景设置、市场评价等角度分析了评判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的其他影响因素。

此外,与会嘉宾们就如何判断权利人针对侵权平台的发出通知是否有效、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合理义务等问题交流了各自观点。部分嘉宾认为,权利人发送通知的渠道、方式并不影响其通知发送有效性的判定,权利人只需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悉其通知即可;但也有嘉宾认为,权利人应尊重行业惯例,积极选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公开投诉渠道以发送侵权通知,方能充分体现其自身善意。

分论坛的第三个议题聚焦了短视频水印的性质认定问题。在“抖音诉伙拍”案中,涉案短视频中的“抖音”水印及用户个人信息水印究竟应被认定为保护版权的技术措施,还是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嘉宾们一致认为,技术措施必须具有阻止他人使用作品的有效性,而当前大多数短视频的水印仅能表明短视频作品的传播者或使用者,故將其认定为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更为合理。同时,嘉宾们也讨论了短视频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或内容服务提供者时,其行为性质与侵权责任之间的法律关联。

在该论坛的最后一个议题环节中,讨论嘉宾就短视频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与参考因素进行了探讨。在“抖音诉伙拍”一案中,原告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计算参考因素,主要有涉案短视频的播放量、侵权播放时间及视频原作者的粉丝数等流量值。嘉宾们肯定了流量作为短视频侵权损害赔偿的一种计算参考标准的关键作用,同时也指出平台的盈利模式、行为性质与侵权损害赔偿计算间的重要关系。

上述议题结束后,讨论嘉宾与在场听众就与著作权司法审判的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本场分论坛信息丰富、观点多元、探讨深入,对于解决当前由短视频所引发的著作权司法领域新问题有着良好的指导意义。

该场分论坛由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扬主持,北京高院民三庭审判长亓蕾、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姚兵兵、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自柱、武汉知识产权庭法官余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宏光、腾讯公司诉讼部总监刁芸云作为讨论嘉宾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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