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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2019-03-15李林启沈源源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质权专利权科技型

李林启,沈源源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21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的迅速崛起为我们带来了更多的社会财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然而,科技型中小企业却时常遭遇融资途径单一、融资数量少、融资程序复杂的问题。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来获得融资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知识产权成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以专利权作为担保标的获得融资的情形最为普遍,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用专利权质押融资已经成为融资贷款担保的流行趋势,是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实践,可以发现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因此,应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研究,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途径,以期快速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现状

(一)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专利权质押融资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投资公司作质押以获取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融资方式。[1]专利权质押其实就是债权的一种保障,如果债务人能够信守承诺,如期偿还债务,则担保权因债务清偿而消灭;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权人则会通过公力救济途径强制实现专利权价值以偿还债务,即当债务到期时,质权人行使其担保权,以专利权价值优先受偿而实现债权。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立法现状

随着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专利权质押的法律制度逐步确立并完善。目前,我国关于专利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担保法》、《物权法》和《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中。首次规定专利权质押制度是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其第75条、79条明确规定了专利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以及专利财产权出质的有关内容,且规定了出质人以专利权质押应当和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第63条、第81条规定了权利质押的概念、实现方式等。《担保法》只是简单规定了专利权质押的相关内容,为配合《担保法》的实施,更好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具体流程,199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颁布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对专利权质押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其第223条、第227条第1款、第2款分别从权利出质的范围、专利权质押的设立、公示方法、出质人义务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同时,《物权法》第219条、第220条、第229条还规定了质物返还、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以及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法律后果。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0年10月颁布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这次修改明确规定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相关内容,使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法律依据逐步趋于规范、具体,不断完善的专利权质押制度有效促进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便利化。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实践现状

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法律制度逐步趋于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在实践中也有了很大发展。2003年1月24日,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和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北京科净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水净化处理方面的4项专利进行质押向北京市商业银行官园支行贷款100万元。这既是北京市首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案例,也是北京市首个专利权质押融资案例。2004年2月,湖南八方药业有限公司以“胃复元及制作方法”和“一种麻痹散胶囊及制作方法”两项发明专利质押,向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冷水滩区支行贷款2300万元。相关数据显示,2006年1月至2011年6月全国累计实现专利质押3361件,质押金额达人民币318.5亿元(含外汇)。2013年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达到254亿元,2016年专利权质押融资额达到436亿元。[2]但从整体上来看,能够获得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只占专利权总量的很小比例。例如2009年上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25.2万件,其中只有76例专利质押合同同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29例从银行获得融资。可见,我国专利权质押虽然已有一定的规模,但仍有为数众多的专利权未能成为担保财产。[3]

为了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实现创新技术和金融资本的高效对接,专利权质押在实践中主要存在有北京模式、浦东模式、武汉模式等融资模式。[4]北京模式是一种典型的直接融资模式,也就是银行接受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为担保标的,直接向企业发放贷款,风险由银行、评估公司、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分担,政府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提供专项贴息。在此种模式中,政府起到幕后推手的作用,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业务活动。浦东模式属于一种间接的融资模式,即政府直接参与,政府通过提供专项科技基金担保并承担风险责任,同时要求企业以其自有的专利权进行反担保,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几乎没有风险。也就是说政府在质押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银行仅负责发放贷款。其他还有武汉模式、江苏模式等等,无论是哪种模式,政府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我国现有的融资模式来看,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立法存在缺陷、评估体系不完善等等。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立法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体系化的知识产权质押法律制度,关于专利权质押的法律法规主要以《物权法》和《担保法》为主,辅以《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但我国法律对专利权质权实现规定得不够详细,许多都是参照动产质押的规范,没有关注到两者之间的不同,忽视了专利权质押的独特之处。关于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利权质押的标的范围不明确。专利财产权是专利权的重要组成,专利权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专利财产权主要包括独占权、许可权、转让权等。根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质押标的。此外,从《专利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专利申请权、实施权也是可以转让且具有财产性的权利,针对专利申请权和实施权是否可以作为专利财产权进行质押融资,我国相关法律并未给出明确规定。

2.专利权质押登记过于繁琐。我国《物权法》第227条是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财产权出质的规定。根据这些法条可知,我国专利权质押制度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也就是当事人在签订专利权质押书面合同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须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专利权质权才会生效。由此可见,我国的专利在质押融资过程中不仅需要经过签订有效的书面合同,还需要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才能设立,程序相对比较繁琐,会增加很多不必要的麻烦。[5]

3.专利权质押救济措施的缺乏。对于专利权质押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并没有进行特别规定,而是参照适用动产质权,这是没有注意到专利权与普通动产的区别,忽略了专利权这种无形资产所具有的独特之处,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关于动产质权的规定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专利质权,从我国关于专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专利质权的实现只能依靠司法途径解决,相比较而言,法律对于实现专利质权的私力救济比较薄弱,导致专利质权实现的效率比较低。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存在问题

对专利权的价值评估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必不可缺的步骤,通常情况下质权人为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在质押融资时就会对专利权进行价值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对担保物采取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质权,此过程同样需要对专利权进行价值评估,以保证执行结果公平。因此,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评估是顺利获得贷款的前提,也是专利权质押实现的参考依据。由此可见,对专利权进行价值评估对于专利权质押融资十分重要。专利权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地域、空间以及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具有不稳定性。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信息更新快、新技术频繁出现的现代社会,专利权在企业内部要受到经营情况以及后期对专利权开发的制约,在企业外部会受到新技术、市场占有状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太多不确定因素导致专利价值难以确定。

根据专利权的特点,专利权的权利内容和市场价值比较复杂,特别是专利权的无形性使得专利权在评估方面存在较大困难,价值评估也较容易受到技术、经济、交易、市场、法律、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同一个知识产权,不同的评估机构独立评估之后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评估结果,往往缺少使借贷双方都认可的具有公信力的评估结果。在实践中专利权的价值难以评估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由于专利权自身的无形性和其价值的不确定性,导致价值评估比一般的资产评估更加复杂,且专利权价值评估需要较高的专业性;二是专利权价值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规定专利权评估细则和标准,且在评估过程中容易受到人为因素或者客观因素的影响,造成专利权评估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三是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差异较大,影响评估结果的权威性。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存在风险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资产中,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无形资产占比重较大,且具有“轻资产,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从我国现行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看,对专利权担保融资风险的防控形式主要有市场主导型(中介机构承担全部风险)、政府主导型(政府承担主要风险)、依托风险投资公司分担风险三种形式。在实践中专利权抵押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可,但是专利权对金融机构而言并不是一种常规担保品,不能被广泛采用,因为这种质押融资存在诸多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经营风险、专利权本身的风险以及不完全契约带来的风险等等。

1.企业经营风险。在专利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是影响专利权质押成功与否的关键性因素。企业作为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资金需求方,其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未来发展能力、信用状况等客观情况共同构成了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企业偿债能力不足可能会导致企业无法按期足额清偿债务;盈利水平也会影响专利权质押贷款安全性;企业运营能力的好坏同样会影响贷款的清偿。实践表明,具有发展潜力和优良资信记录的企业更容易受到贷款机构的青睐,也更容易获得贷款机构的信任,从而较易获得贷款。[6]通常情况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是银行选取企业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是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因素。

2.专利权本身的风险。与有形资产相比,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权利不稳定、后续可能会发生侵权冲突以及经济前景难以预测等因素,都会导致专利权价值风险,进而影响专利质权的实现。专利权的担保价值取决于专利权对投资者经营收益的贡献,需与有形资产、经营策略、人力资源和产品质量等因素结合起来,在转化过程中,其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具有高风险性,难以预测其未来的经济价值。权利的稳定性关系到质权的存在与否,一项专利权可能因为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而自始不存在,这就意味着以其为担保标的的担保权也就不复存在,银行信贷风险进一步增大。

3.不完全契约带来的风险。在融资契约中,理性的契约应当是完全契约。但在现实经济中,经济主体之间缔结的契约不可能满足完全契约的条件,所以经济主体之间就没有完全契约,大部分契约为不完全契约。[7]在专利权担保中,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契约风险。首先,银行接受知识产权为担保品时,必须了解该专利权的所有相关信息及潜在盈利能力,通常是通过调查市场、审查财务报表、了解经营状况等方式了解其相关情况,但这些信息并不能全面反映受贷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收益来源。专利权本身的相关信息是判断知识产权能否持续盈利的重要因素,银行信贷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知识产权专业素质和一定的资质,应当具备评估这种质押财产所产生风险的技能,以便能准确判断专利权的价值。另外,对于知识产权担保品监控的不完全性使得担保权益缺乏有效的保障。[8]

三、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相关立法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毫无疑问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专利权质押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对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还存在众多不完善之处,若想提升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比率,推动市场经济更为活跃地发展,完善我国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质押融资的相关立法就迫在眉睫。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比较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影响了专利权质押的实施。因此,结合我国当前立法与司法现状,我们应当积极借鉴国外有关中小型企业质押融资的有益经验,立足我国社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专利权质押制度。

对我国专利权质押制度进行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明确专利权质押标的的范围。有关专利权的分类,学界存在很多观点。主流观点认为,专利权可分为与人身紧密相关的专利人身权以及与财产相关的专利财产权两大类。显而易见,两类权利在特征上有着重大的区别,即专利人身权具有天然的不可转让性,而专利财产权并非如此。专利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了其不能成为质押的对象。我国目前有许多符合权利质押特质的专利财产权,但现行法中并无具体规定,导致专利权质押融资过程中无法做到有法可依。其次,专利质押程序依然存在诸多漏洞,具体的操作程序有待完善。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质押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时生效,而专利权质押自登记时设立,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专利权质押采登记生效主义。纵观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它们在专利权质押设立上比较一致地倾向于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减少了质押设立的环节,降低了设立成本,可极大地促进交易的便利,提高交易的效率。再次,完善专利权质权的救济措施。合理有效的救济措施不仅关系到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专利制度的成效。拍卖、变卖、折价通常是质权人在实践中行使其权利的三种基本形式,而专利权的特性很难适用动产质权的实现程序。因此,在担保权人看来,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他既无可以拍卖、变卖或折价的实物,也无任何权利救济措施,只能坐以待毙。因此,法律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

(二)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价值评估体系

专利权价值评估关涉到专利权的担保价值和质权人担保权益的实现,专利权担保的价值及银行放贷额通常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专利权的评估价值。在专利权出质前,对企业的专利权进行准确评估可有效降低交易风险。目前我国专利权质押的一大障碍就是评估体系不健全,加之专利权价值评估具有的复杂性、时效性、地域性等特点,[9]极大地制约了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发展。为了实现专利权质押融资功能,使专利权的价值得到充分展现,健全和完善价值评估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1.建立健全统一的价值评估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价值评估机构遵循不同的评估规则,同一专利由不同的机构进行评估在估值上会产生较大差别,增大了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不稳定性,不利于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发展。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建立统一的专利权价值评估体系和价值评估规则,完善专利权价值评估制度,统一专利权价值评估标准,使评估结果更令人信服和满意,将更有利于专利权质押工作的顺利进行。

2.建立专门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缺乏专门的中介机构。现阶段,健全专业化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以应对知识经济快速发展、专利权质押日益增多的态势是尤为必要的。专利价值评估机构建设要坚持专业化,业务操作要注重透明化,对评估不实的责任承担要明确化。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价值评估机构的监管。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比如韩国设置联合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巧妙地把官方的专利部门、专利技术方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联合在一起,不仅有效解决了专利权价值评估的问题,还成功解决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参与积极性不高等问题。[10]

(三)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担保的风险分担机制

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价值不稳定、难以评估等特征,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存在着高风险,因此,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专利权质押本身的风险以及不完全契约带来的风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至关重要。针对此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降低专利权质押风险:

1.建立多方参与和责任共同分担机制。任何融资行为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专利权质押融资也不例外。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过程中,专利权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企业的还款能力存在着较大风险,建立多方参与和责任分担的机制可以使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得到一定分散,保障债权人、担保公司、资产评估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实现多赢。

2.政策支持分担风险。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比较有代表性的融资模式主要有北京模式、浦东模式等等。北京模式是一种“银行+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版权担保”的模式,浦东模式是一种“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的模式。无论何种模式,政府都起着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政府的支持工具主要包括两大类:政府信用支持和政府财政支持。首先,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较低,对企业融资不利,因此迫切需要政府予以信用支持。在此过程中,政府在其中实际起着企业信用担保的作用。其次,政府的财政支持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是极其重要的。政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财政支持:一是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二是给予贷款贴息和补贴;三是开展专利保险;四是设立全国统一的风险补偿基金。总之,采取政府信用支持和财政支持机制更有利于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用专利权进行质押融资的积极性,推动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开展。

3.加强信贷管理制度,防范质押风险。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其自身所有的专利权质押融资过程中,银行须加强专利权质押风险防范,可在放贷之前,深入调查企业的资信情况,积极审查企业的各项与质押融资有关的指标,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在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间,要及时督促企业的质押贷款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跟踪调查企业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检查企业的经营情况。若出现企业不能清偿贷款的风险或者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等问题,银行可以要求企业及时还款或者采取保障措施,比如终止合同或者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等;若企业质押期限届满前及时还款,当事人可以持合同履行完毕凭证明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以消灭其质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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