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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剧的道德审美规制

2019-03-15雒有谋唐雪莲王兰燕

关键词:大众文化道德受众

雒有谋,唐雪莲,王兰燕

(安庆师范大学传媒学院,安徽安庆246011)

“有社会,斯有道德焉。”[1]道德属性是人类社会的天然属性,人类的诸多行为活动都具有道德自觉性。如同法律和政治一样,道德也是社会运行的刚需。经济的发展,文化的繁荣,社会公序良俗的建构都需要优良的道德水平作为基础。作为一种新型的文化艺术产品,当下的网络剧正凭借其在媒介技术、生产模式和文化市场等方面的优势,迅速地成为一种现象级的文化艺术形式,动辄几亿、几十亿的播放量足见其影响之大。然而,在“井喷”式上线及其网民狂热的收视行为背后,网络剧却存在大量的道德和审美的灰色甚至黑色地带。权利和责任的公平分配是正义的基本内核,既然网络剧拥有海量的拥趸和超凡影响力,那么就有必要承担相应的社会道德和审美责任。本文旨在考察网络剧道德和审美方面的现实表现及其原因,并提出可能的出路。

一、网络语境下的商业追逐

雷蒙·威廉斯认为,文化是各种艺术的普遍状态,是物质、知识和精神构成的整个生活方式[2]。根据这一定义,威廉斯进一步指出,文化既是传统的,又是创新的;既是集体的,又是个体的;既是精英的,又是平民的。作为英国文化研究的奠基人之一,威廉斯对于文化的理解与阐释曾引起学界的共鸣。作为一种现象级的新兴的艺术形式,网络剧无疑构成了当代大众文化的一部分,具有文化的正当性。事实是,在网络剧兴起、发展的初期,业余或半专业的制作团队与网民一起创造了一个庞大的意义共同体,一种网络时代特殊的“情感结构”,一种全新的亚文化体验和集体表达。换言之,草根或民间智慧以及与生俱来的亚文化特质是网络剧迅速兴盛,并受到网民关注和追捧的重要原因。然而,随着一些大型商业网络平台以及专业的影视制作团队的纷纷介入、渗透直至形成收视垄断局面,网民参与的普遍性和互动性遭到迅速消解,网络剧最初所蕴含的大众文化的正当性和平衡性遭到破坏。根据骨朵数据发布的《2017年网络剧产业发展研究白皮书》,2017年,国内网络剧平台更加集中垄断,已形成“优酷”“爱奇艺”“腾讯”的“三国演义”局面。如果将2014年视为国内网络剧创制元年,如今仅用了3年时间,兼并垄断之势便初步显现,几乎是尚未角逐,格局已定。至此,当初促成网络剧繁荣的那些小打小闹的专业或业余团队、个人爱好者或遭到淘汰,或被强行收编为网络剧巨大工业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一种工具性的存在。

如果说最初的网络剧还有一部分是网民出于兴趣、爱好的自我表达,到了商业化运营阶段,这种文化艺术的自觉性则已荡然无存,原创、草根、接地气、另类这些网络剧赖以成名的核心要素遭到忽视。而一味追求流量经济、甚至有时候不择手段圈粉、圈钱的网络平台和制作团队尽管对网络剧的形式和包装进行了升级换代,但却迅速堕入内容情节类型化、庸俗化的窠臼。除了“刑侦”“玄幻”“灵异”等老三样以及青春偶像剧,即便是2017、2018 两年收视量最爆红、走上“精品化发展”之路的网络剧,如《白夜追凶》《镇魂街》《河神》《骨语》《沙海》等等,仍然鲜有选题和叙事风格的突破;另外,粗话、暴力、血腥、情色等重口味依然是网络剧博出位的通行法则。质言之,在产业化的过程中,虽然“粗制滥造”的面貌得到很大改观,但网络剧自娱自乐的网络特质,消解权威和精英、崇尚自我表达的亚文化特质逐步消失殆尽。吊诡的是,在制作逐步精品化的过程中,网络剧与生俱来的在道德和审美方面那些饱受争议的元素,诸如猎奇、重口味、血腥暴力、粗口、迷信反智等却遗存下来甚至得以变本加厉地渲染与扩大。

这样,在被互联网巨头瓜分、圈地的同时,网络剧也终于因为其在道德和审美方面的诸多“离经叛道”式表现而受到来自相关权力部门的整肃与规范。继2012 年7 月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以及2014 年1 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2017 年6 月,广电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非常具体地规定了节目审核标准。与一系列通知相呼应,2016 年,《太子妃升职记》《无心法师》《上瘾》《盗墓笔记》《余罪》《探灵档案》《暗黑者》《灵魂摆渡》等一大批网剧因选题或内容不符合主流道德和审美要求而被勒令下线整改。当然,作为一种网络亚文化,为了换取经济和社会资本,回归主流文化本就是其宿命使然[3]。在“横眉冷对与暗送秋波”“抵抗与妥协”的暧昧与半推半就之间,网络剧亚文化也选择了与主流文化的有意和解,在题材、人物价值和剧情设置等环节都部分向传统电视剧的道德和审美坐标回归[4]。不论是《如果蜗牛有爱情》对姚檬“黑色”经历进行的更具正能量的删改,还是《老九门》对抗日题材和爱国情怀的回归与渲染,以及《杀不死》中回归现实的美好结局等等都是网络剧有意识地向传统价值观回归的表现。

二、道德价值的审美诉求

判断一种文化艺术产品在道德和审美方面的优劣势,是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命题。就网络剧而言,一方面,我们必须要承认,“过把瘾就死”“给点阳光就灿烂”等轻松、幽默的游戏精神的确是网络剧真正有别于传统电视剧的特质,这个特质也契合多了一份自由想象和心灵纯净、少了许多世俗顾忌与偏见的80后、90后、00后网民的“群体特征”[5]。例如在早前的网络剧中,不论是《屌丝男士》中的董大鹏,还是《万万没想到》中的王大锤以及《废柴兄弟》中的许之一等形象,都善于用无厘头式的表演解构严肃的人生话题,用自嘲和游戏的叙事逻辑来宣泄内心的迷茫、困惑与无奈。尽管制作水平、剧情设计良莠不齐,幼稚、拙劣的情节和画面比比皆是,但这似乎并不影响网络剧受欢迎的程度。因为在人们的潜意识里,网络剧暗含了大众对文化产品话语权重新配置的要求,制作者和受众,都在享受一种分享权利的乐趣,一种对抗被动接受的主动选择体验,剧情质量反而不再重要。所以,当我们用严肃性、逻辑性、合理性以及文以载道、追求真善美等传统审美和道德标准去评价网络剧的时候,多少有些“第三人效应”的意蕴,即我们对于网络剧中怪力乱神、软色情、低俗、无厘头、毫无逻辑的剧情等元素会拉低受众,尤其是青年网民的道德和审美下限等方面的担忧和焦虑。

但另一方面,从主题、人物形象等方面逐步摆脱“文以载道”等价值观、放弃了意识形态责任和主流文化价值以及弘扬正能量等既定道德和审美框架的网络剧,又陷入了另一种无意义状态:充满了感性欲望的宣泄、情欲的表达和琐碎无聊空洞的叙事。波兹曼指出,电视媒介与生俱来的娱乐本性,激活了人性中根深蒂固的贪婪和欲望,使人们无声无息地沦为娱乐的附庸[6]。面对娱乐,人们不再具有精神和思想,成为没有头脑的躯壳。而网络传播的娱乐性和浅层次化相较电视更加明显,网络剧在消解受众深度思维能力方面也更加彻底[7]。有学者根据一种文化对人类文明的意义,是否具有精神创造性把文化分为低级文化和高级文化。充满娱乐性和消遣性的大众文化被认为是低级文化,且一旦具备较高的精神地位和社会待遇,这种低级文化就会无限度地扩张并侵蚀掉人类精神,使人类精神失去创造力而萎缩成自然反应。尽管对大众文化位阶高低的判断有待商榷,但这种划分根据及其对大众文化感性一面的批评却比较中肯。网络剧暗含的游戏精神、娱乐元素、重口味的感官刺激的确为网民,尤其是青年受众提供了生活的调剂品和心理抚慰剂或宣泄口。但过度的娱乐和一味的感官刺激的确不是什么正经事,更不会带来真正的文化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言,那些将“三俗”做到极致、内含大量“封建迷信”“暴力血腥”“色情粗俗”“畸恋”等内容的网络剧受到整肃,的确是必要和及时的。

如此,关于网络剧的道德和审美,就陷入了一种困局:游离于传统意识形态之外,充满草根文化和“二次元叙事”的网络剧不失时机地挑战和冲击了传统电视剧在主题、价值和审美等方面的原有套路,部分满足了新时代大众的收视偏好;但网络剧毫无禁忌、浅层次表达、随遇而安等特质,也在冲击最普遍的道德和审美底线。这样,网络剧又从一种空洞走向另一种空洞,前者高端叙事,后者娱乐至死;前者权威精英,后者献媚大众。用主流价值引领非主流文化,在大众喜好与精英把持之间找到平衡点,是当下网络剧比较合理的发展进路。

三、网络传播自律及规制

工业化早期,一些启蒙思想家纷纷给予人类理性过于乐观的期许,正如密尔顿关于真理在观点的自由市场一定会战胜谬误的著名论断一样,文化的优胜劣汰也被认为是一个仅凭人类的理性就能解决的问题。然而,随着工业资本的无限膨胀和大众文化的兴盛,人们很快发现,人类的认知和理性其实也是有限的。其中在道德和审美选择方面,不是每一个公民都具备理性或者有耐心和能力做出最合理有益的选择,盲从和非理性往往会成为潮流,乌合之众成为常态。网络剧因其平民性、参与性、互动性等特质而将大众文化推崇到了极致,但也将大众文化感性、庸俗化的一面无限放大。诸如猎奇、重口味、血腥暴力、无处不在的植入广告等这些明显有悖于人类普遍道德情操和审美偏好的元素,对受众的负面影响就成为令人担忧的问题。尤其是对心智人格尚未独立健全的青少年受众,网络剧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觑。

一言以蔽之,网络剧的道德和审美问题,其实质就在于既要善待或保护网络剧在促成文化多元性、满足互联网语境下受众不同的收视需求,又要提升网络剧的道德责任意识,努力传播网络正能量,检点其明显偏离主流道德规范和审美标准的内容。要实现这一点,有以下出路可以借鉴:

(一)在文化艺术生产领域实行法治

考察法律的品质,有两个维度:普遍性和有效性。前者是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法律的制定亦要遵循公民意志最大公约数原则,必须是人们德行的下限;后者是说法律解释层面的权威性和执行层面的一致性。具体到影视产品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循道德下限原则和一致性原则,低位阶法律要服从高位阶法律,具体法律要遵循宪法原则。比如,关于网络剧版权问题、植入广告的限度、“封建迷信”等内容,都应该在法律范围内得到清晰的界定。相比政策、文件等具有较大弹性的管理手段,法律有一套关于责权利的刚性框架,基于此种框架,网络剧的投资和制作才能将风险和不确定性降到最低;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受众的收视权益才能得到根本保障。

(二)提高行业自律的权威性

全世界范围来看,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领域,行业评议会是比较普适和科学的职业道德自律制度。成立于2011年8月的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是目前国内网络视听领域唯一的国家级行业组织(一级协会),在现有的747 家会员单位里,既有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浙江台等电视播出机构,也有人民网、新华网等官网,还有阿里、腾讯、百度等国内互联网企业以及优酷、爱奇艺、搜狐视频等视听节目服务机构。除此之外,还包括了中影、华策、慈文等影视节目制作公司。可以说,该协会几乎涵盖了网络视听行业的全产业链。从形式架构和组织功能而言,该协会的成立无疑对规范和提升网络剧质量提供了合理的路径和方法。不过从成立至今,该协会在制约会员单位自律、优化网络视听作品等方面的效果似乎并不明显。2017年6月,该协会发布了《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其中第四章第7、8条非常具体地列举出禁播和需要剪裁、删改的一系列内容和情节。比如不得表现“离奇、怪诞的犯罪案件”“不能夸大社会问题,过分表现、展示社会阴暗面”、不得“为已有定论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翻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审美导向,体现高雅健康的审美情趣和文化品位,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等。尽管绝大部分“违禁”内容的确有悖于普遍的社会道德和审美体系,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内容的界定较为模糊,缺乏认定的可操作性。自律有效的前提是道德自主和对规范律条的认同,过于拔高和拉低都不符合网络剧健康发展的要求。提高行业自律条例的认同度,可能还需要对《通则》进行完善和修订,使其更具道德权威性。

(三)主流引领下的影视分级制

尽管国内迟迟不能推出影视剧分级制的主、客观原因较多,但长远来看,分级制是大势所趋。在网络传播时代,青少年儿童接受到比在此前任何一种媒介环境下都多得多的视听节目内容,而网络剧“百无禁忌”式的内容对青少年受众潜在的负面影响最大。分级制会根据不同的视听创作手法和内容来确定这类作品适合哪个年龄阶段的观众看,是否适合儿童、青少年看,还是只适合成年人看。其实,前面《通则》里很多模棱两可的“违禁内容”在实行分级制以后,都可以迎刃而解。目前,部分网络剧已经有比较明确的影视级别意识,比如2018 年5 月播出的网络剧《骨语》,在片头部分就注有“未成年人需在成年人陪伴下观看”等字样。网络剧采用分级制,可实现投资创作方和受众的双赢局面:投资制作方因此最大程度上避免了一刀切审查体系所带来的不必要的束缚和投资风险,受众也有了明确的收视指导和更为安全阳光的收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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