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察法》如何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监督
2019-03-13余远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效果
余远
摘 要:《监察法》第15条第(三)项规定,监察机关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监察。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担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责任,掌握着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力,要认识到自己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依法受到党和国家的监督。监察法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对象范围,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向国有企业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国企“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将更精准有力有效。不仅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中的党员,非党员行使公权力人员也应被纳入监察法监督范围。除了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外,在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也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属于监察对象。这既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潔从业等内容进行监督,也体现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严管厚爱,促进了国有企业合规建设。
关键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使公权力;监督全覆盖;合规管理;效果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03-0194-02
引言
《监察法》针对国有企业监督的监督创新,《监察法》的开展注重了我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把我国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放到了《监察法》的监察对象中,《监察法》的制定并颁布属于我国反腐倡廉的重大成果,属于切实按照我国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反腐倡廉的重大举措,属于打造我国监察体系的基础,属于加快反腐倡廉工作开展的关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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