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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劳动保护的社会合作机制对我国劳动权保障的借鉴意义

2019-03-12原新利张琦

理论观察 2019年11期

原新利 张琦

关键词:劳动权;俄罗斯劳动法律; 社会协同

中图分类号:D9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11 — 0120 — 04

一、俄罗斯劳动权保护的社会合作机制

社会合作机制①在欧美等国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早在20世纪30年代瑞典就已出现了雇主团体和劳工团体之间的社会合作协议,二战后德法等国也实现了社会合作机制的法制化②。俄罗斯的社会合作思想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受英国经济学家乔治·米尔提出的雇主和工人之间的“伙伴关系”的影响产生的。在俄罗斯,劳动领域的社会合作也被称“社会伙伴关系”③(Социальное Сотрудничество)是指政府、企业雇主和工会在涉及劳动关系及其他重要事项时彼此联合共同开展行动的关系。

(一)社会合作机制中各方责任

1.国家的劳动监察职责

俄罗斯立法规定了较为完善成熟的劳动监察制度。国家监督权的实施机关为联邦劳动监察机关,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联邦各专门监察机关及地方自治机关。四类机关分工明确,联邦劳动监察机关专门负责对俄联邦境内所有雇主甚至机关内部遵守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文件的情况进行国家监督;而具体执行机关如俄联邦劳动与就业部等,依授权对部门内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情况进行国家监督。其中联邦劳动监察机关与劳动者的关系最为密切,联邦劳动监察机关是一个中央集权的系统,其机构构成与各级联邦机构相对应,并由联邦政府和其他地方当局(包括各共和国的国家劳动监察局、边疆区、联邦直辖市、自治州等)设立的劳动监察局组成。具体职能可分为四大方面:(1)联邦劳动监察机关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2)联邦劳动监察机关对社会合作双方的监督和帮助。(3)联邦劳动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互助。(4)联邦劳动监察机关对劳动立法的完善和监督。如图所示:

2.工会行使工会职权

工会首先可以直接发挥自身的职能,对雇主的行为进行有力干涉。一是工会有权利代表员工进行关于集体合同的协商和签订,以及就调整劳动关系的问题、完善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磋商或谈判。二是工会或员工及其代表可以参加单位管理。三是工会代表可参与劳动争议解决。工会的另一重要作用是监督雇主及其代表遵守法律规范、履行集体合同和协议条款等的情况。全俄工会及其联合工会可以在符合劳动法典的前提下制定工会的法律,参与联邦法及其他法律文件草案的拟定,参与拟定有关劳动保护国家标准的法律文件草案的拟定并按程序最终促使其协商一致。工会建有自己的技术劳动监察机构,全俄工会及其联合工会应当通过制定规定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并按照规定开展活动。工会的劳动监察员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无任何障碍地访问任何有该工会或联合工会员工工作的雇主,监督法律的遵守情况、劳动保护的条件、雇主履行义务的状况,对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进行独立鉴定,参与生产事故和职业病调查,获取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条件的信息,以及有关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所有信息,对生产造成的健康损害的赔偿维护员工利益,并在直接威胁雇员的生命和健康时要求雇主暂停工作,向雇主提出消除违法行为。

3.雇主的劳动权保障义务

雇主对于员工的劳动权保障负有两层义务。一层是《劳动法典》中规定了的基本法定义务:(1)遵守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文件、内部规范性文件、集体合同、协议以及劳动合同条款;(2)提供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3)保障做到同工同酬,按照规定支付应付的工资;(4)按照法典规定程序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向员工代表提供其所必需的信息;(5)及时执行国家监察机关的指令、及时支付因违法应缴的罚款;(6)对工会及其他员工代表提出的关于违法行为的报告进行审议,为员工依法及依合同参加单位管理创造条件;(7)保障员工和其劳动义务有关的日常需要,按程序为员工办理强制社会保险,对履行劳动义务造成的损伤进行赔偿,并按法律规定和程序承担精神损害补偿;(8)履行法律及合同、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④;以及国家要求雇主履行的专门的劳动保护义务,包括成立单位的劳动保护部、提议组建劳动保护委员会(小组)等。另一层是通过雇主和工会间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具体要求,履行合同规定的对劳动权进行保障的义务。

(二)各方主体的制衡与合作机制

1.国家对劳动合作关系的调整

国家在社会合作中的介入,主要是依靠立法和监督来实现。国家立法不仅确认劳动权保障的依据和原则、还对社会合作过程中的方式和程序以及内容进行规范。在立法上首先要求全体雇主及其联合会、全体工会及其他员工代表在建立劳动关系和维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要遵守《劳动法典》及其它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赋予劳动监察机关各种职权,对雇主的活动以及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而且劳动监察机关也负有“防范于未然”的责任——向雇主和员工提供最有效的遵守法律的方法和手段的信息、向社会进行法律解释工作。

工会作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上发挥出“国家之眼”和“国家之手”的作用。对雇主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参与公司的管理或直接對劳动者进行保护。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工会可以通知劳动监察机关,并要求其对有关雇主作出强制执行令。工会是以社会组织的形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辅助国家实现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和监督,国家从立法上严防其他权力机构干涉工会的工作,尽可能的为工会成员的工作提供便利、减少妨碍,例如规定雇主必须向工会提供活动场地等设施、不能以完成工会职能耽误劳动任务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等。

2.工会对员工的支持和对雇主权利的制衡

工会对员工劳动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保护,很大一部分体现在对雇主的权利进行制衡方面。(1)解决劳动争议时,由工会和雇主选出相同人数的员工代表和雇主代表组成劳动争议委员会,或加入第三方代表成立劳动关系三方调解委员会①,依照法典规定的程序审理劳动争议,调解劳动纠纷。在调解过程中保证双方实力平衡,调解结果平等自愿;(2)根据《劳动法典》的规定,雇主在决定通过其内部规范性文件或提议大规模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需依照法律规定统计基层工会意见。员工有权利从雇主处得到直接涉及其利益的信息并参加讨论;(3)工会有权对雇主遵守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集体合同、协议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雇主接受工会的监督,并配合工会劳动监察员工作,提供关于劳动条件保护的状况,以及所有关于生产事故和职业病信息。

3.第三方机构对劳资双方合作的促进作用

俄罗斯的第三方机构主要指的就是独立于联邦及地方自治机关,能够介入劳动关系的机构。俄罗斯最重要的第三方合作机关是社会劳动关系调整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由各级工会代表、各级雇主代表和国家机构代表组成。这一类组织在员工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拟定集体合同中,具有监督和参与的权利。除此之外,调解委员会还能够参与国家劳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调解委员会能够参与各级劳动立法草案的讨论、审议,其提供的意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综上,俄罗斯的社会合作机制可以概括为:以工会为代表的劳动者和雇主为代表的公司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作为社会合作的基础,在劳动关系产生和存续期间的所有行为以及各方权责由国家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文件规定,依法确认在社会合作机制中各级雇主的权利及地位;对违反社会合作原则和集体协议的雇主组织追究责任和确定制裁办法;就制定劳动法律及政策事宜與工会或政府代表进行协商交涉等②。并由国家、社会合作机关及单独主体对社会合作中的各个环节依规定进行监督或调解,保证其能够正常有序进行。如图:

二、我国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

(一)我国劳动监察职能的不足

自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通过并实行后,终于有了较为统一的劳动监察标准,但在实践中并不能满足稳定和改善劳动关系的需要。主要问题在于:1.监察条例制定的不完善和立法技术的欠缺。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而不够具体,在实际适用中难以判定。法律规定中受理范围与其他调解或仲裁的范围冲突。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不明。2.法律效力阶级太低,缺乏强制力。我国劳动监察法律的效力不足,其中的处罚力度弱、违法成本低,难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我国即没有赋予劳动监察机关强制执行力,也没有规定其他部门进行配合,劳动监察能起到的作用实际上被大大削弱。3.我国的劳动监察机关独立性难以把握。执法力度弱加上为了经济增长对用人单位的放松,劳动执法的级别与此相比不足以抗衡,我国劳动监察最高级别也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下属的处级部门,在此条件下其独立性难以把握。③

(二)我国社会合作方面的不足

首先是作为社会组织的工会。我国的工会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相关权利,但在实际上更倾向于发挥“职工之家”的作用,其作用只限于在职工福利等方面。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工会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虽然俄罗斯的工会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还是能发挥出实际的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工会与劳动者之间本来就有某周天然的亲近关系,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起到了“保护屏障”的作用。相比于消费者协会或是环境保护协会,我国的工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以及监督用人单位方面还有许多欠缺之处。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工会在属性上具有“官民二重性”,不能完全脱离用人单位的制约,真正做到纯粹为劳动者发声,保护劳动者权益。

其次是其他可以参与社会合作调整劳动关系的组织。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可以由劳动者自行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通过工会或第三方与用人单位谈判达成和解。但是我国能够为劳动者发声的第三方力量尚在发展的起步阶段。一方面受限于调解组织成立所需的人力财力支持,另一方面也受限于组成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多是来自社会上缺乏专业的知识的人。所以实践中往往难以达成双方自愿、真实的调解,并且由于调解没有政府的参与,调解的结果也缺乏法律强制力,其后续的监督执行也是一大问题。而除了法律规定中涉及的可以组建的各种劳动调解委员会,我国并没有其他法律授权或支持的社会组织能够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现阶段更多的是一些自己成立的“草根性”群众组织,虽然在劳动维权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组织成立和运行上都缺少法律规定和国家支撑。

三、俄罗斯劳动权合作保障机制的借鉴

(一)国家对劳动关系监察职能不可或缺

俄联邦的劳动监察制度有许多值得学习的地方:一是俄罗斯劳动监察立法的组织结构。俄联邦劳动监察有专门耳朵劳动机关机构构成和明确的职权范围。从中央到地方,俄联邦的劳动监察分工明确,对于不同级别和事项的监督有不同的监察主体,使得其监察机构的管辖范围更大更深入、职权更具体明确、负责事项更细致全面;二是在执行效力上,俄罗斯的联邦劳动监察机关拥有的授权带有强制力,对下可以直接采取措施消除违法事项,对上可以进行汇报并提出提案,对同样的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可以就涉及机关进行质询无偿获得信息并对其进行国家监督和监察。三是俄罗斯劳动监察机关具有独立性,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独立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

(二)适当发挥工会对劳动权的保障作用

从《俄联邦劳动法典》中对于工会制度的构建可以为我国工会的发展方向提供一种可行性,将工会作为政府的“眼睛”,时刻发挥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监督并及时接受劳动者对劳动权受到侵害的反馈。为此要对工会的维权功能进行优化,并同时提高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意识,双管齐下让工会获得更多的权利能够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参与用人单位的管理活动。政府可以完善加强对工会的立法规定,支持工会工作,让工会作为独立于政府的社会组织与用人单位进行制衡。工会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内部部门是了解侵害劳动权事实的最好最直接的途径之一,应该更合理的利用工会天然的有利条件来减缓国家保护劳动权的难度。

(三)发展劳动争议调整的第三方组织

俄罗斯的第三方组织从组织形式上可以看出,其根本形态是由国家法律制定的规定和程序创立的第三方组织,由政府牵头,让社会合作的双方都能参与进劳动关系的调解和保护,最大限度的实现雇主与员工的“社会合作伙伴关系”。最具典型的就是社会合作中成立的劳动关系三方调整委员会,这种组织中政府、工会和雇主三方成员都需要派出代表,最大限度的保障在调整劳动劳动关系时,员工利益可以和雇主利益相制衡。此外,《劳动法典》中还规定了必须成立的由国家授权或有国家授权机关派人或选人参与的劳动保护组织,对劳动条件进行鉴定。虽然在实践中还有一些需要调整的地方,但这种有国家保护和支持社会组织模式依旧十分值得学习。

四、結语

俄罗斯虽然在法治历史与现实国情方面与我国接近,但在劳动立法上却一直沿袭着法典化的传统。2001年 12 月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作为后苏联时代最新的一部劳动法典,同时也是世界上最新的一部劳动法典,不仅在逻辑上极为严谨,在内容上也贯彻了保护劳动者的宗旨,并准确把握了这种保护的量与度,从而使劳资双方的利益能保持平衡与一致。而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经过 30 余年的努力,已初步形成了完备的劳动法制体系。但该体系无论是在宏观结构上还是在微观制度上都有不少亟待改进之处。因此,借鉴俄劳动法律制度,也会在整体上提升我国劳动立法的质量,推动我国劳动法治的进步。更为重要的是我们需要认识到一点,制度的借鉴只是最简单最快速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制度产生背后的思想过程和价值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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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