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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及路径探析

2019-03-09邵春霞

大经贸 2019年12期
关键词:监督体系土地流转

邵春霞

【摘 要】 农村土地流转一直以来都是三农问题的焦点,随着十九大报告中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农地流转问题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再次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河南省农地流转在发展进程中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然而仍存在土地流转产权关系混乱、金融支持欠缺、监督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对河南省农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障碍进行路径探析,进而提出相关的对策支持。

【关键词】 土地流转 新型农业形式 监督体系

一、河南省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流转产权关系混乱。农村土地流转的本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明确产权关系是土地流转顺利实施的保障,然而河南省土地流转过程中仍然存在土地权属不明的情况。其一,少数政府部门对自身职责执行不到位。政府在明确土地流转产权关系的问题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对自身的职责执行不到位,则会对明确产权关系有阻碍的作用。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农工数据显示,河南省只有41.3%比例的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其余的58.7%的乡镇政府没有建立有效的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土地流转产权关系的混乱程度。其二,农民自发流转的形式缺乏规范性。首先,河南省农民自发流转的土地多数是农户与亲戚邻居口头流转的,并没有签署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文件;其次,农民自发流转的流转期限也不是太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力和责任没有通过法律文件进行制约;最后,流转主体在进行土地流转之后的事宜也缺乏规范性,多数农民在土地流转之后并没有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土地流转的备案。

(二)土地流转金融支持欠缺。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地提出,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农业设备的更新,但是河南省土地流转的财政金融支持程度仍然有限。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农村的土地价值不易被评估。如果想要得到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必须要有抵押信贷物,然而农业经营者贷款的抵押物一般是宅基地和拥有的耕地,这些都是需要对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但是河南省对土地进行评估的专业机构还没有完全建立,造成金融机构对农业贷款存在担忧,导致土地经营者融资难度大。另一方面,土地流转的融资平台偏少。目前,我省虽然金融机构数量不算少,但是专门供土地流转融资的机构仍然相对偏少。我国大部分银行逐渐商业化,鉴于农业的风险大、回报率低、回报周期慢等特点,银行对土地经营者的金融支持在逐渐的变小,很难满足土地流转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导致土地流转的金融支持不足。

(三)土地流转监管体系不健全。随着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不断增大,土地流转后的“非农化”、“非粮化”现象逐渐严重起来,因此加强河南省土地流转的审查监督刻不容缓。但现阶段河南省土地流转监督体系还不是太健全,跟不上快速发展的土地流转形势。其一,土地流转的法规制度尚不完善。河南省出台的专门针对土地流转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致使农业部门不能准确地对整个县内各个地区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其二,土地流转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监管能力不足。河南土地流转监管机构一些工作人员由于缺乏法学相关的背景知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主体、流转程序和流转的方式没有规范的认识,很难有效地开展土地的监督工作。

二、河南省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土地产权关系。1. 发挥政府在农地流转的职能作用。一是发挥协调作用,在土地流转的主体发生纠纷时,政府应该主动的去明确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二是发挥提供有效服务的职能,政府应积极对土地流转的各种程序进行宣传,加深农户对土地流转产权关系的理解。三是应发挥管理作用。政府对流转后的权属关系进行备案,有助于主体之间权属的明确化。2.加强农民土地流转形式的规范性。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性也是制约土地流转产权明晰的一个重要因素,要确保农民土地流转过程中产权的清晰性。首先,在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之前,要针对流转主体是否签署合同以及合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确定各主体之间的权属关系。其次,针对只进行口头协议进行流转的土地,要耐心的规劝双方补签规范性的流转合同,并在合同签署后去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1.河南省应该积极的培育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包括地价评估、用地咨询、使用权交易等分支机构,建立专门的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另外,除了对宅基地、耕地等农业产品进行担保抵押,还可以创新出新的抵押担保的的产品,比如对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进行抵押担保。2.推行新型的土地流转融资平台。一方面是发展民间融资平台。民间融资具有融资速度快、程序便利等特点,可以快速有效地填补资金缺口。另一方面是发展互联网融资平台。我省要进一步把互联网与农村的电商、农资公司相互联系起来,开展土地流转的金融业务,为土地流转网的融资提供有效的动力。

(三)健全土地监督体系。其一,完善法律法规的着力点是在农地流转过程中严格实施三级制度。首先,在土地流转之前,流转主体要向土地流转中心进行申请;其次,流转中心要根据流转双方流转规模、流转期限、经营能力进行流转资格审查;最后,在土地流转结束之后,应及时完成备案处理,尤其对于流转规模较大的流转双方,在备案的时候做特别说明,在流转过程中应加强监管。其二,提高土地流转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土地流转机构应该优先选用具有土地流转知识的人员,这样的工作人员可以减少监管机构对其入职前培训的成本。此外,应该对土地流转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且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不断更新土地流转监管人员的知识储存,加强土地流转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

【参考文献】

[1] 李欢欢.试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土地流转[J].山西农经,2018(17):51-53.

[2] 白鸽.河南省新农村建设下社会保障体系研究[D].西安工程大学,2017.

[3] 朱玉龍.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7.

[4] 李士猛.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探析[J].河南农业,2014(19):9-10.

[5] 王安春.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改革与战略,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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