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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企业用工模式认定及制度改善研究

2019-03-09韩晶晶

大经贸 2019年12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劳动关系

【摘 要】 如今随着我国共享经济的大力发展,共享经济平台的成功带动了很多行业在企业运行中"共享"思维模式的建立。但由于治理模式和管理制度的缺失,导致许多共享经济弊病逐渐暴露出来。本文从新型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主体角色的转变切入,分析得出新型用工模式下劳动者与共享经济平台间的权益保护改善建议。

【关键词】 共享经济平台 新型用工模式 劳动关系 权益保护

共享经济作为信息时代的新生事物,在带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传统用工模式带来了深刻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角色定位不再像传统用工模式那样清晰,而是与网络第三方平台联系更加紧密。这种新型用工形式給共享经济下各个角色的权利义务分配提出了紧迫挑战。

一、共享经济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角色变化

与传统就业模式相比,共享经济形式下,劳动者依托网络平台进行劳动体现了新型用工形式的灵活性。用人单位隐藏在网络平台身后,利用平台的灵活性实现工作项目的碎片化。通过网络平台,用人单位向社会发包,由平台根据用户提供的资料匹配最适合该工作的劳动者。在这样的用工模式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未建立直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要为劳动者承担任何义务。而一旦劳动者违反了平台制定的规则或者提供的劳动遭到投诉,平台就有权利终止与劳动者的合作,不需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劳动者在该用工形式下也可自由规划工作时间,自由选择工作地点、进入与退出平台时间,并可以在一定数量范围内拒绝接受工作任务。劳动者可以选择就近的服务商圈。对于那些不需要提供线下服务的工作,如网站建设,文案策划等,劳动者可以居家甚至在旅途中完成任务,不受空间限制,实现了工作与生活的平衡与融合,使工作更加自由和灵活。此外劳动者还可以身兼多职,一个雇员面临多个雇主,或者一个人对多个网络平台,按照自己的选择和时间安排从事不同的工作。劳动者可以自由退出平台。如果不愿继续从事该工作,无需告知或者取得平台的同意,只要删除APP或者关闭、不激活APP即可。

二、共享经济平台的劳动关系转变

共享经济用工模式体现了去劳动关系化的特点。多数平台将自身定位为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组织,有的平台也主张平台模式去中介化。在涉及网络平台与通过平台提供服务的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平台认为平台运营公司不是雇主,劳动者不是雇员,平台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共享经济平台去劳动关系的特征导致了平台型就业的劳动关系出现新的问题。

(一)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与得到的权利不平衡

共享经济平台一定程度上激活了市场、释放了用工活力,同时却也由于发展迅速,目前仍缺乏相关法律进行规制,因此产生了平台与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平衡问题。在共享经济用工模式下,劳动者在经营方面、人身财产方面都难以得到与传统用工模式相同的待遇,即在新型用工模式下,劳动者承担了更多的社会风险。生产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从企业转移到个体劳动者身上,但劳动者承担风险能力弱,若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事故,造成自己或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如果缺乏合理的风险负担机制,必将引发纠纷。为避免纠纷的发生,一些平台选择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为每一单服务提供定制的意外伤害险。但目前只有部分共享经济平台尝试了商业保险的方式,一些平台的意外险也只针对主要业务,并不涵盖全体人员。

(二)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第一,平台作为新型经济发展模式的连接者,相应规则、价格、收入、福利等全部由其单方制定,劳动者缺乏话语权。劳动者若想利用该平台进行工作,大多只能遵循平台制定的各种规则。第二,平台就业的工作量不足。劳动者虽然愿意加入平台提供服务,但由于市场需求有限,大量劳动者涌入平台进行交易,导致单个劳动者接单量下滑,继而影响其收入水平。第三,平台就业缺乏安全保障,包括交通事故、治安事故、工伤事故等。平台刻意弱化自身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规避《劳动法》所强制要求的对于劳动者的强制保护性条款,导致现有法律无法继续发挥有效的监管引导作用,进而导致不公平竞争、偷税漏税、劳资矛盾等许多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稳定。

(三)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的工作自主程度有限

劳动关系的成立在于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工作自主程度高低。新型用工模式下大部分劳动者主要是迫于生存压力的被动选择。多数劳动者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由于技能不熟练、文化素质低、信息与人脉资源缺乏等各方面的原因,共享经济平台是这部分劳动者可选择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工作。与此同时,劳动者仅能在较为狭窄的范围内选择工作任务。在大部分平台的派单模式下,劳动者对于提供服务的对象没有选择权。平台在劳动者不接单的情况下,会采取降级、降低派单率、罚款等处罚措施。提供服务过程中,平台对劳动者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用语、服务用品乃至工服、证件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劳动者要按照平台的规定动作执行任务,不能自行其是。平台还通过消费者评价、投诉等方式对劳动者劳动过程实施间接监督,一旦发现劳动者违反规定,就会给予严厉的处罚。

三、面向共享经济的企业用工模式改善建议

(一)新型用工模式下的劳动关系需要重新考量和定义

如今,信息技术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力发展水平,与此同时,工作场所这一概念也有了更丰富的表现形式,劳动者在用工实践中所付出的可能不再局限于劳动力和时间,工作本身所带来的也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经济报酬,二者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新型用工模式与传统劳动用工模式存在显著差异,现行的劳动立法也未涵盖这种以第三方虚拟平台作为依托、分享私有资源的用工模式。共享经济催生的工作模式更像是平台型就业者与用户建立联系的一种手段,这种联系通常是以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的市场需求匹配,这种动态化的连接为工业革命以来的传统雇佣关系带来颠覆性的革新,已经领先于现有的法律监管框架,是需要未来的劳动立法密切关注的新型用工行为,需要进行制度上的调整和创新来对这一新型工作场景进行用工规范。

(二)新型用工模式需要对传统的制度规范进行管理创新

共享经济方便低收入者就业、支持低收入者消费,是一种具有强劲的创新力和发展能力的市场经济新模式,具有不可否认的社会价值。目前,共享经济下企业用工模式背后存在规则的真空地带,企业面对的是个人组织,每个人相对自由化,用工关系相对无序化。一方面,政府应加快步伐对共享经济型企业的用工问题进行规范,出台政策清晰界定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这种新型用工关系。《劳动合同法》应把实现劳动关系的多元化定义、劳动合同的广泛覆盖当作重要任务,并且进一步关注互联网新型就业者的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问题。同时,政府可以借助共享经济的力量重新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将其转化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共享经济的实现除了资源分享者和资源享用者以外,还需要第三方企业提供平台支持,在各方参与者之间建立连接。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制的现状下,共享经济型企业很可能借住法律模糊地带来实现自身的迅速发展。为避免这种现象产生,共享经济企业应先行成自我约束,建立行业层级的声誉机制,對共享行为的基本约束底线达成一致。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必须发挥主导带头作用,协调社会多方,各自找准角色定位,承担起各自的社会责任。同时协调整合全社会资源,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对新型用工模式进行管理和规整。

(三)新型用工模式需要加强灵活就业者的权益保护

互联网经济下,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新的企业用工模式也不容忽视,生产关系变革已经远远领先于制度监管,我们面对一个需要重新被定义的世界。企业是就业岗位的提供者,保证就业的前提是保护企业的发展。目前,企业自主用工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劳动者也渴望能够实现就业的灵活选择和自由流动,这些革新并不是对旧工业生产模式的否定,而是一种扬弃,是在旧事物的基础上进行新发展。因此,对灵活就业者的出现首先应给予肯定。其次,有必要分层分类地对新型用工模式进行监管。企业要绩效,劳动者要报酬,报酬和绩效的对等承诺和对等实现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前提,也是工作场所用工管理的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维持劳资合作的前提是劳动者和企业要对生产领域共同取得的成果进行合理分配,因此,《劳动合同法》必须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宗旨,力图使劳动者和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使命共同体,这也才是这部法律的真正价值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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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倩.德国法中劳动关系的认定[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6):39.

作者简介:韩晶晶(1994—),女,汉族,辽宁盘锦人,法律硕士,单位: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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