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入海事临时仲裁的可行性研究
——以海南自贸区为例
2019-03-09李芹
新东方 2019年6期
李 芹
一、海南自贸区引入海事临时仲裁的成因分析
(一)商事仲裁制度的内在发展属性要求引入临时仲裁
国际社会对商事仲裁性质的四种分类①商事仲裁性质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司法权理论、契约理论、混合理论和自治理论。 参见乔欣《比较商事仲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年。中,普遍认为自治理论最符合仲裁的特点,即商事仲裁尤为凸显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商事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分类标准,国际商事仲裁可分为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临时仲裁中,仲裁机构不扮演管理仲裁程序的角色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在海南引入海事临时仲裁制度,有利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区的商事仲裁制度。
(二)当前我国的机构仲裁不能满足海事仲裁的发展需要
海事仲裁是指:“海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书面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发生的海事争议提交某一国的海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裁决的制度。”在仲裁庭的管辖权上,海事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决定,尤其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然而,对于我国的机构仲裁而言,仲裁委员会的组建过程规定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 修正)》第10 条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由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或者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使得我国仲裁机构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在行政管理职能履行的过程中,我国机构仲裁逐渐出现了官僚化趋势,部分仲裁程序周期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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