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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社会公平、正义的构建

2019-03-08马晓宇

西部论丛 2019年5期
关键词:社会公平行政执法正义

马晓宇

摘 要:依法行政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存在,严重地制约了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我们既要正视问题,又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本文从行政执法的具体行为方式出发,详细阐述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构建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行政执法 社会公平 正义 构建

一、行政执法的具体行为方式

第一、行政检查、监督。即行政主管机关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贯彻落实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督促他们自觉遵守法规,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第二、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即行政主管机关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某种权利,准予从事某方面活动(如在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 第三、行政处罚。指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应受惩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制裁。第四、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主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科以义务后,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时,行政主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对的状态。

二、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法律不准确、错误或者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问题,容易造成适用法律错误。适用法律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只有符合该法特定条款的全部要件时,才能适用该法条处理。行政执法人员往往出现这样的问题,一违法行为应当受一法特定条款的处罚,在没有收集主要证据的情况下就直接适用了该法条,或者是收集了部分证据符合该法条规定的一个要件,就适用了该法条,实际上应当适用他法才是正确的。另外执法时适用的法律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甚至违法

行政机关查处案件中,大部分人员因为法律意识差,法律、法规知识相对欠缺,因此不重视履行必要的处理手续,随意简化执法程序:立案审批、决定审批、重大事项集体讨论等内部程序流于形式或者没有,调查具体内容不清,缺少必需的案件调查笔录和违法事实的证据,不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法律文书没有依法送达、没有认定的事实,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出示证件,执法方法简单

(三)滥用自由裁量权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是为了让行政执法人员更灵活有效地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以便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却丧失了合理公正的原则,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偏离法的目的,变成了滥用自由裁量权。按照单位负责人事先的交待,该立案处罚的则不立案不处罚;接受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宴请,本该重罚的轻罚,本该处罚的不罚,以管理相对人的态度好坏决定处罚,特别是行政相对人为自己的行为申辩时,还加重处罚。

三、行政执法与社会公平、正义的构建措施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境界,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之所在。“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涵被提出来,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它与马克思主义公正观是统一的。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是中国共产党长期追求的根本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厚基础。

(一)要努力维护社会公平,实现利益分配和谐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我们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现代组织行为学的公平理论认为:“人们不仅关心自己收入的绝对值,也关心收入的相对值。人们总是喜欢拿自己的收入与周围的人比较,与自己以前的收入相比较,当他发现自己的收入比例与他人相等或现在的收入比例与过去相等时,便认为是公平的;反之,则认为是不公平的。”二是缩小社会阶层的贫富差距,让社会各阶层之间建立和谐关系。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必须整合社会各阶层的关系。构建一个公正正义的和谐社会,必须缩小社会阶层间的差距,让社会各阶层之间建立和谐关系,形成良性的、公正合理的互动结构。三是解决好分配差距的问题。社会分配结构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橄榄型”,就是两头小中间大,最穷的特别少,最富的也特别少,中等收入人群较多。这种结构比较好,有利于社会稳定。另一种是“葫芦型”,就是两头大,中间小,最穷的人和最富的人形成两极对立,中等收入的階层比较少。这种结构比较危险,不利于社会稳定。我们要建立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分配体制,不再过分强调初次分配注重效率。

(二)处理好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

“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公平与正义,维护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新形势下我国人民内部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矛盾。如今的社会冲突集中表现为“利益的冲突”,大都是由于我们不能协调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的利益,特别是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使社会财富向少数人一方聚集。这种利益流向的不平衡,会引发普通劳动者阶层和弱势群体的不满,会扭曲小康社会的目标。

(三)建立各阶层的利益表达机制

由于不同社会阶层的社会地位及拥有的社会资源上的差异,其利益表达的强弱有很大的区别。优势阶层往往可以运用所掌握的丰富资源和社会影响力,不断将自己的声音传递到政府,从而施加影响。而弱势阶层往往缺少必要的表达渠道,难以及时并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要求。政府官员一旦官僚主义严重,在处理不同阶层的利益矛盾时就很容易使弱势阶层的利益受到损害。我们的政府还应该制定适应社会各阶层协调发展的公共政策。经济政策不会自发地调节社会各阶层利益矛盾。“市场机制侧重效率,而公共政策则应侧重解决公平问题。”政府制定公共政策,通过各种再分配手段,一方面在合理的限度内缩小各阶层之间以及区域之间的收入差距,调节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为贫困社会群体的基本生存提供足够的保障,从而防止社会出现过于严重的分化。

(四)必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须触动原有的利益格局,社会不同利益主体随之出现,利益多元化的格局逐步形成。不同的利益群体必然产生不同的权利意识,而权利意识又必然导致政治诉求,因而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矛盾的大量出现。同时,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过程中,各种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必然会伴之而来,如就業问题、腐败问题、三农问题、分配不公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如果得不到有效地遏制和合理的解决,就势必会对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此十分关注,明确指出,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建立健全社会利益调节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

(五)必须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公平和效率是社会主义的两大基本价值,不可偏颇。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正是社会主义优越于资本主义的重要特点之一,资本主义并不缺乏效率,它所缺乏的是真正的社会公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批判资本主义的最大弊端之一,就是资本主义造成财富的两极分化,使贫者愈贫,富者愈富,这种经济上的不平等最终又导致政治上和社会上的普遍不平等。将公平作为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虽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平与效率从根本上应当是统一的,但在局部的问题上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暂时性矛盾是不可避免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不平等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一定的收入差距常常是追求效率的必要代价。有时为了追求效率甚至不得不牺牲公平。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把包括收入差距在内的社会不平等加以必要的限制,最大限度地实现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公平。

(六)加强行政立法,促进法制建设

立法是执法的基础。完善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从法律上减少行政执法主体侵犯公民权利和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制定行政强制方面的法律,使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强制行为有法可依,减少由于立法不足或立法界线不清而导致执法侵权现象的发生。通过不断的法律层面的建设,对行政执法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

(七)健全执法机制,完善执法程序

健全执法机制从外部机制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互相协调、共同参与,要实行执法责任制,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人员,形成强有力的齐抓共管执法机制。完善充实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执法工作程序,行政征收工作程序,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使执法行为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提高执法法制化,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和人为性。

(八)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形成一整套执法绩效评估和奖励办法:一是明确划分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把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及执法人员;二是将执法任务、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具体化,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使依法行政经常化、规范化;三是建立健全以部门主要领导承担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到位,保证措施到位,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结 语

总之,社会的公平公正是构建社会和谐的基础,只有做到了这一点,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相关问题的研究,并采取积极措施是构建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 牛广甫. 公平正义理念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体现和运用[J].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 27(1):104-106.

[2] 王基锋, WANGJi-feng. 试论公安行政执法与构建和谐社会--从交警执法被打说开去[J].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05, 19(6):31-33.

[3] 辛彩霞. 行政执法队伍思想政治教育研究[D]. 长春理工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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