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国企高管经济责任追究机制的完善

2019-03-08罗仕英

西部论丛 2019年5期
关键词:高管主体机制

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超过100名国企高管出现较严重的腐败问题被查处,在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企党风廉政建设的背景下,本文首先对国企高管经济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对其可能的原因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完善国企高管责任追究的相关建议,从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企企业的更好发展。

一、引言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既打“老虎”也拍“苍蝇”,揪出了一大批国企蛀虫。记者梳理发现,2014年至今,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至少公布了115名国企高管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的信息。国企高管经济责任追究是对高管失责行为进行有效的惩罚措施,从而更好的来倒逼国企高管严格约束自身的行为,避免在国企高管岗位上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然而,尽管十八大以来有115名国企高管被调查处罚,但国企高管的经济责任追究还存在不到位情况,因此,本文基于国企高管经济责任追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从而促进国企企业的更好发展。

二、国企高管经济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

国企高管经济责任追究机制就是要对国企高管人员权力滥用进行追查和制裁,对高管的权力使用进行民主化的监督,从而提高国企高管的责任意识,进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国企高管的经济责任追究的路径是基于经济责任审计发现国企高管存在的责任失职情况,然后交予集团公司做出相应的处理,由于审计主体和追责不一致等,导致国企高管经济责任追究存在一些问题。

(一)审计主体和追责主体的融合度不够。首先,国企高管的经济责任审计和责任追究的两个主体较为分离,以对国企高管经济责任审计的事务所为例,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事务所并没有参与到具体的责任追究过程中,经济责任审计与追究不是止于审计,更重要的是审计之后如何对相关的失责主体进行经济责任追究;其次,对经济责任审计与追责主体的责任约束机制是很缺乏的,很多地方在不断完善相关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以及不断推进经济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设,但是对于追责主体的责任约束办法却很少见,这就使得追责主体没有约束性动机进行有效的追责,转而明哲保身、不得罪人心的做法,也使得责任追究流于形式。

(二)审计程序和追责程序协调度不够。审计程序和追责程序协调度不够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种情形表现为只审计而不追责。从经济责任审计出发,在国企经营中当国企高管出现重大的经济责任失责,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时,外部审计主体只是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的对策建议,而本单位以审计出的情况来回应舆论诉求,对于具体的经济责任追究却很少涉及。第二种情形是指追责不审计,当国有企业发生经济责任过失时,被迫于当时的外部压力,在不进行深入调查原因,而直接对当事人进行追责处罚,往往这种追究会存在不恰当之处。因此在经济责任审计与责任追究的衔接机制不完善会带来很多问题,如制度“碎片化”、空泛化等,因此,应该积极完善在经济责任审计与经济责任追究两者之间的制度衔接机制。

三、国企高管经济责任追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审计主体和追责主体的职能分散。国企高管的审计主体和追责主体并没有明确的统一和规范。在对国企高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依托企业的内部审计参与,也可以由集团公司派出审計调查组进行审计,还可以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关于审计主体和追责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以及审计主体和追责主体也没有很好的整合和统一,这样就会造成“各自为政”的情况,那么就会导致审计的结果不适合用来作为追责的参考,而追责所需要的材料和证据,审计主体又没有办法进行提供,那么就会造成有审计而没有追责,或者想追责却没有审计依据的情况发生。

(二)经济责任审计指标和追责指标脱离。一方面由于国企高管主体职责的多样性、以及在国企具体经营过程中业务的复杂性,不同行业的国有企业以及不同地区的国有企业面临的发展环境、竞争压力、行业风险等都是不一样的,要很好的构建出符合高企高管特点、反映国企高管经济责任的实质,并且能够作为经济责任追究依据的指标体系比较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具体指标的设计要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论证等,其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由于成本的约束也导致较好的指标体系难以构建;往往在审计与追责的过程中,只是侧重于高管经济责任某一方面,而不能够很好的从整体上把握国企高管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很难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四、完善国企高管经济责任追究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审计主体和追责主体的衔接机制。在现实中,高管经济责任审计主体与责任追究主体往往不一致,那么可能会导致不同主体实践脱离的情况,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我们可以把审计主体和责任追究主体有效的结合起来,包括共同成立工作小组、相互参与等形式,以及在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统一计划等。

(二)完善审计结果和追责方案的衔接机制。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经济责任追究结果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对国企高管的经济责任审计得出的结果可以为责任追究提供很好的依据,可以作为其责任判断的标准;而对国企高管责任追究的目的不是单单的为了对高管进行惩罚,而是希望能够通过责任追究来改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因此梳理好经济责任审计与责任追究的内在逻辑关系,把两者结果进行有效结合,可以使其价值得到最大的发挥。

参考文献

[1] 韩锐.经济责任审计若干法律问题之我见[J].审计研究,2010.

[2] 朱海丁.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特点探讨[J].审计月刊,2012.

[3] 彭思瑶.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界定讨论[J].工业审计与会计,2014.

[4] 肖桥桥.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构建[J].审计月刊,2014.

作者简介:罗仕英(1986—,四川成都),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特聘讲师,论文导师;注册会计师(CPA),中级会计师,中级管理会计师(CMA),多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两个IPO成功案例。现任西藏中瑞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西藏南伊藏医药发展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创设拉萨速菲赢合财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速菲·财会之家财会战略服务平台创始人,专注公司财务规范、税收筹划、内控建设、尽职调查、财务培训等财会服务工作。

猜你喜欢

高管主体机制
论碳审计主体
磨课活动中多元主体需求的深度挖掘
一体推进“三不”体制机制
何谓“主体间性”
重要股东、高管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重要股东、高管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重要股东、高管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重要股东、高管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FTA中的环境协调机制
FTA中的环境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