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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交通肇事罪中缓刑制度的适用

2019-03-08邱林明

西部论丛 2019年5期

邱林明

摘 要:随着我国科技经济的迅猛发展,伴随着城市交通体系的愈加发达,车辆运行的频率次数和空间范围扩大,不仅为人们带来了许多的便利,也带来无尽的烦恼甚至悲剧。交通肇事是我们在生活中最常见的,也是危及人类健康和生命的一个犯罪行为。如何能在量刑公正的基础上,做到既打击犯罪又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本文将从交通肇事罪的视角下,阐述该罪适用缓刑时的现状及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并作出对策分析。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缓刑制度 适用

近年来,为了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节约司法资源,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交通肇事罪的缓刑适用率不断上升,但是,这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缓刑适用标准的不明确性。而交通肇事罪的高缓刑适用率并非是某个的地方的个案,在国内其他省市也存在类似现象,交通肇事罪可以说是在我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虽然作为过失犯罪,但是这种直接伤害、夺取人的健康与生命的行为,却以普遍适用缓刑而存在,这所引起的负面效应是值得大家警惕的。

一、我国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的现状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条规定是适用于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行为,但却不能适合所有的罪名。

2018年4月某日上午9时许,何某某驾驶川J*****小型轿车搭乘其儿子自家中出发前往S县D乡,当其驾车行驶至某中学后大门路段时,与右前方正在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黄某某相撞,致黄某某受伤。当日12时18分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何某某承担该次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8月,何某某与黄某某家属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并取得谅解。而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设置斑马线的目的也在于能减少交通事故,避免车毁人亡的情况发生。但在上述案例中,嫌疑人因自己的原因在斑马线上撞死行人,最后因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谅解,法院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判处其缓刑[1]。这件案例也给我们一个警醒,斑马线上的交通肇事罪是否应判处缓刑?笔者认为在斑马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性质更恶劣,影响更大,行人信赖的斑马线的存在不具有了任何意义。

二、审判实践中交通肇事罪适用缓刑率较高的原因

(一)法律原因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輸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正是我前面所提到的缓刑适用的刑期要求,也是适用缓刑的重要尺度。

(二)政策原因

我国刑法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事和解就是该项政策的一项新举措,在当前法治环境下,刑事和解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交通事故的发生直接夺取人的生命,也必然伴随着一个家庭甚至几个家庭的支离破碎,这种情况下化解肇事者与被害方之间的矛盾就将是我国刑事政策的主要意义。

(三)经济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具体到交通肇事罪中,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并得到谅解是作为其适用缓刑的重要

因素。

三、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率高,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和解进一步宽泛的适用于交通肇事罪,强调保护被害方的权益,更加注重化解肇事者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2]。虽然我国将“和为贵”传统思想注入刑事司法理念中,但从各地的审判实践的结果中不难看出,大多数交通肇事罪沦为了“赔偿-谅解-缓刑”的刑事和解套路中。由于社会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经济赔偿成了缓刑适用的重要因素之一,肇事者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也视为是其悔罪表现,也更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常见罪名,其发生是过失,其结果却是悲剧。我国刑事政策要求宽严相济,刑事和解必然是领头羊,对于事故发生经过无争议,肇事者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的,刑事和解必然是对被害人甚至几个家庭的利益最大化。但不是任何一个交通肇事罪都适合以刑事和解为借口予被告人处以缓刑,就如我上述所提到的斑马线上撞人之案例,斑马线对于行人的重要性,维护交通的秩序的重大意义不言而喻,然而无一例外的是该案仍然逃不过赔偿就能缓刑的套路,这是对人的健康与生命的漠视,也并不是我们所提倡的刑事和解。这样的模式很难长久的化解两方的矛盾,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相反却能轻易的激化社会各阶层的反抗情绪,最终违背我国刑事司法理念最初的宗旨。再者说我国设置刑罚的目的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生命与财产,维护社会秩序。缓刑适用率高就给了一些心思不纯的驾驶员可乘之机,这结果就是提高了我国交通肇事的犯罪率,这不是我们所想看到的结果。

笔者认为在交通肇事罪中,既要保证被害方的利益,又要打击犯罪,体现我国刑法量刑公正和刑罚目的。那么在侦查阶段,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搜集都应该严格把关,在审判阶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当慎用缓刑,不能把赔偿被害人损失作为缓刑的充分条件,毕竟还有一个介入因素,那就是保险公司的赔偿,交通肇事罪的赔偿主体多数就是保险公司,若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又怎么能体现刑法打击预防犯罪的原则。具体到交通肇事罪,应正确把握缓刑制度的适用,争取做到量刑公正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双赢局面。

参考文献

[1] 万尚庆,常明明.论交通肇事罪中的责任认定[J].法学杂志,2014,35(10):58-65.

[2] 蔡仙.反思交通肇事罪认定的结果责任[J].政治与法律,2016(11):14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