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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关系

2019-03-08易韵

西部论丛 2019年7期
关键词:对立统一

易韵

摘 要:宪法权利是我国公民个人作为人的固有主张或资格,它是每一个公民对于国家机构、公共机构和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权利。宪法义务是指为维护宪法权利和秩序,应有宪法所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建立国家并保证国家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义务。宪法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依法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一般来说,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是两个相互对照的概念,我们既可以通过义务来了解权利,也可以通过权利来了解义务。本文将浅析宪法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

关键词:宪法权利 宪法义务 对立统一

一、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具有一致性

1、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是统一的

所谓权利,就是只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权利主体所拥有的、正当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我们要说的是宪法权利,所谓宪法权利,就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而宪法义务的概念则是指一定社会关系中,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行为约束。

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者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出现。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从规定形式上来看,父母和子女都是相互的义务,但是从权利和义务的双方来看,父母对子女履行的是抚养照顾的义务,而子女来说则是被抚养的权利;相反来说,成年子女履行的赡养父母的义务,对于父母来说则是一种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对侍的观念,权利人行使权利,其相对人即受约束而产生义务。例如肖像权,宪法规定所有公民都享有肖像权,他在享有这项权利的同时,其他人就要承担保护其肖像权不受侵犯的义务。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互相结合的,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

2、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不可分离

宪法权利是什么,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而宪法义务则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是同时产生而又相应存在的。我们任何一个人,在法律上既作为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既要行使权利也要履行义务,权利的行使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例如明星代言行为,明星代言的可信度现在一度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公众的质疑,在这个呼吁诚信的年代,明星代言是否还有诚信可言。很多厂家找来大流量的明星为自己的产品代言打广告,用以打响自己产品的知名度。人们出于对明星的喜爱,以及相信他们都在使用这个产品而去购买,但是产品质量却无人过问。这种营销手段看似正常,但是很多明星代言的产品往往出现质量问题,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和使用上的不好体验,但是明星却依然拿着高额报酬,对其没有造成任何影响。明星作为代言人,在享受拿着高额报酬的这个权利的同时,是否履行了对公众负责的义务呢。新《广告法》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产品和服务代言。这意味着明星代言责利相当有了依据,如果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自身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再例如,一个公民具备了一定条件之后就成为纳税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应尽的义务,缴纳税款之后,才能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先履行义务,再享受权利,沒有人能成为特权者。范冰冰案件便是活生生的例子,所以说自觉履行义务是公民享有相应权利的前提,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

3、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相辅相成

在宪法和法律规定中,某一内容只是义务,不是权利,但是公民可以从履行义务中受益。从个人层面来说,公民可以从自己履行义务中享受国家税收带来物质生活的富裕和精神层面的满足。公民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越高,国家的的法制化进程就越快,社会发展就更快。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越受保障,就越能促进他们履行义务。从国家层面来说,国家用宪法和法律来保障公民行使和享有权利,让公民感受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从而能调动人民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履行义务,必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反过来为公民享有和行使各种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也就是说,公民为国家和社会履行义务,就是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创造条件;国家使公民享受履行义务的益处,更能促进公民自觉履行义务,所以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二者不能对立。

二、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平等性

1、公民在宪法权利的享有和宪法义务的履行上一律平等

宪法权利的行使和宪法义务的履行,在本质上应当是平等的。这在各国宪法权利义务的规定上都是一个统一不变的原则。而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是实质上的平等。具体表现在,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我国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高低、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一律平等地履行义务。例如在婚姻关系中,妻子和丈夫对共有财产享有相同的支配权,不能因为妻子的妇女身份,使其在家庭重大事项中没有发言权,在经济上没有掌控和使用权。在遗产继承方面,儿子和女儿应该享有相同的继承权,女儿应该与儿子分得同等份额的遗产。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伯虎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宪法还规定,中华民族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只要是我国公民,都要依法享受权利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干涉,也都要依法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宪法权利平等地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

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我国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就是说司法机关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平等地追究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我们知道,在曾经的封建社会,农奴和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完全依附于封建地主。地主可以将他们连同土地一起出卖。封建社会的诉讼制度上,裁决权是土地所有权的属性。封建法律公开规定阶级和等级在司法上的不平等,就像在早期西欧的封建国家中,法律公开规定,同样一种犯罪,因犯罪人的社会地位不同,判处犯罪人的刑罚也不一样。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现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不允许出现有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情况。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要以恰当的法律程序处理涉及公民利益的案件,并以同样的法律标准予以同样的裁判。

三、宪法权利和义务还表现出以下关系

1、法律关系中的对等

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对等主要表现在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就如同劳动和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就如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但是这种对应是从法理角度来说的,是宏观上的一致性和总体上法益之间的平衡,并不是法条上完全的一一对应。就比如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们就不是完全对应的,有选举权的人未必有被选举权。权利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在一个社会中,无论二者怎么分配,不管每个社会成员实际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社会义务怎么样不均衡,也不管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法条数量是否相等,宪法权利和义务在总量是等值或者等额的。二者又有自己独特的,总体上又是互相补充的功能。宪法义务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宪法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向导和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

这就主要表现在权利和义务的总量大体相等,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義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存在着特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基本可以说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除非当事人自愿多承担义务少享受权利。但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就不是对等的,例如公民有纳税的义务,这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但是国家并不会为此给付对价。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权利和义务并不是完全对等的,履行的义务不一定对应着享受权利,也不是享有了权利就一定有相应的义务去承担。

3、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功能上的互补

虽说宪法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会主动去履行义务。宪法权利的享有,有助于宪法义务的积极履行。宪法权利提供一种不确定的指引,而义务却是确定性的指引,义务有助于实现秩序而权利有助于实现自由。没有义务的履行,便没有权利的享受,没有权利的享有,也就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

四、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必须划清界线

权利不能被看作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看成是权利。不能混淆二者的界线。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如果超过了这个范围和限度,就不能为法律所保护,甚至可能是违反法律的。超过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成为滥权或者越权,要求义务人超过范围去履行义务,同样被法律禁止。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与实现,义务则是对利益的付出和负担。宪法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积极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最终达到社会主体对于权利和义务的理解和行使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已经讨论了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虽然这两者是法律范畴,但是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作为法律学习着和公民,必须明确我们应该履行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更深刻地理解二者的含义,把握和处理好二者之间的相对统一关系,自觉履行义务,维护自身权利。

参考文献

[1]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 萧瀚.宪政二十讲(大家西学).中国青年出版社,2008年版.

[3] 蔡定剑.宪法精解(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 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2007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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