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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依法调解的底线
——一起医患纠纷的成功化解

2019-03-01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 2019年12期
关键词:患方医方调解员

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医调委在医院现场调解

纠纷背景

2016年5月22日,胡大(化名)到天津市某医院急诊科就诊,自述上腹胀痛3 天,不思饮食,无其他既往病史。医方经查体和血常规检查,诊断其为急性胃肠道感染,并嘱查心电图。胡大表示近日查过,拒绝检查。医方对胡大通过输液予以治疗,于10 点15 分输入100ml 10%葡萄糖+10mg 654-2,10 点36 分输入第二组液体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250ml。输液过程中胡大手机响起多次,但其并未接听。其他患者因提醒未得到回应,遂通知值班护士。经检查,胡大意识丧失、叹息样呼吸,医方急予抢救,但胡大呼吸、心跳始终未恢复,医方宣布其临床死亡。

案例剖析

5月23日,胡大家属将胡大停尸于急诊室,要求院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聚集了数十人大肆哭闹,严重扰乱了医院的诊疗秩序。

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接到医方求助电话,立即派调解员赶往事发医院。调解员一方面与公安干警制定应对策略,要求患方停止违法行为,派出代表与医方沟通;一方面有针对性地对患方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和医学知识,提出解决该纠纷的法律途径。

经了解,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三项:胡大是否存在药物过敏问题?医方是否存在输液超量问题?医方是否需承担护理不到位的相关责任?

调解员根据现场情况及卷宗描述,结合多年调解经验,初步拟定了如下调解方案:1、对患方家属进行情绪安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使患方家属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同时介绍天津医调委的职能作用,让患方家属内心产生认同感;2、结合医患双方陈述及争议焦点,通过查阅相关病历、录像等材料找出医方存在的问题;3、针对医方存在的问题,通过查阅相关医学书籍及咨询有关专家尽可能得到权威解释;4、通过耐心、条理的解释为医患双方解决心中的疑惑,从而成功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胡大是否存在药物过敏问题?

针对胡大是否存在药物过敏问题,调解员及时与医方主管副院长、科室主任进行了单方沟通,就654-2 是否为引起患者突发情况的诱因进行了深入交流分析,形成以下共识: 654-2 是经典药物,有心率加快及排尿困难等不良反应,考虑到胡大死因应为心源性猝死,654-2 可能是引起胡大心脏不适,并最终导致其死亡的诱因。但以上只是一个可能,若要确定,还需要对胡大进行尸检。

在医方向患方告知尸检事宜时,患方明确表示拒绝。医方认为患方需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责任。调解员就此与患方家属进行沟通,经过耐心解释,患方家属表示愿意承担拒绝尸检产生的后果,对是否存在药物过敏问题不再追究。

医方是否存在输液超量问题?

就是否存在输液超量问题,调解员安排了第二次调解。医患双方共同启封封存的药品,确定了第一组液体与第二组液体的输液量及残余量。为进一步确定两组液体的输液时间,在保险理赔员在场的情形下,医患双方共同观看了事发时的输液录像,明确了两组液体的输液时间。

根据输液量和输液时间计算,第一组输液时间为10 时15 分至10 时36 分,输入100ml 10%葡萄糖+10mg 654-2,大约1 分钟 71滴;第二组输液时间为10时36 分至11 时48 分,输入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250ml,大约1 分钟 51 滴。也就是说,只有第一组液体输入稍快,证实医方并不存在给患者输液超量问题。

虽然不存在输液超量问题,但调解员指出,输液速度过快确实可能引起患者(尤其是潜在心脏病患者)不适,甚至诱发心动过速致死。因此,即使患方不同意尸检,医方也应当就输液速度过快这一事实承担相应责任。

医方是否需承担护理不到位的相关责任?

在第三次调解中,调解员重点解决了医方护理是否不到位的问题。通过查看录像,清楚看到,在输液过程中护士并没有密切观察胡大病情变化,证实医方确实存在护士护理不到位问题,违反了《临床护理管理质量标准执行手册》(第4 版)急诊科质量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即有专人按时巡视,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并报告医师,配合抢救,做好护理记录等基础护理规范。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方应承担因护理不到位产生的赔偿责任。

经历了三次调解和与医患双方分别进行的三次单独谈话后,调解员对这起医疗纠纷的全貌有了整体深入的了解,对医患双方能够接受什么样的责任划分有了较大把握,对这起纠纷的成功化解也充满了信心。

因而,第四次调解时,调解员指出,医方在患者主诉上腹痛3 天时,未详细询问既往病史(虽然患者主诉无既往病史,医方仍应详细询问)并书写相关病历,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三条关于“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的规定。

综上,调解员认为应当由医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责任界定在60%-80%为宜。经医患双方协商,最终商定由医方承担80% 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77394 元。双方共同确认医调委责任分析意见,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共同申请了司法确认,回访结果满意。

医患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调解中,建立患方的信任是调解成功的关键。此纠纷中,患方情绪十分激动,产生诸多质疑,调解员主动出击,认真从医学、法学角度分析问题,令患方逐渐回归理性正视问题。调解员又通过多次做患方工作,有理有据,公平公正,最终得到患方信任令其接受调解意见。

调解纠纷要守住依法调解的底线。本纠纷中,患者在输液过程中突然死亡,患方认定是医方的全部责任,提出远超法定数额的赔偿金额,同时,组织数十位亲朋在医院哭闹,通过造势,给有关各方形成了压力。在此情况下,医方可能迫于压力突破法律底线,采取赔钱息事的办法超额赔偿。但调解员不为患方的哭闹寻衅所扰,坚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计赔,厘清医患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为本起纠纷的成功化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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