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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小区自治缓解“人狗矛盾”

2019-02-28陈斌

南方周末 2019-02-28
关键词:养狗开发商公寓

陈斌

日前,山西运城黄金水岸小区的开发商鼎鑫置业火了一把。该开发商,为了“小区环境卫生整洁”与“居民安全考虑”,致力于从源头建立“无狗社区”,在购房合同中设置禁止养狗条款,签署后才能成为业主。这一理念与做法,受到不少业主的追捧。

或有人说,这是霸王条款,侵犯了业主的养狗权。这个说法是不对的。开发商与业主签署的购房合同,是民事合同,双方达成的合意,只要不侵犯第三方权利,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合法有效的,也是合情合理的。有需求,才会有供给。你情我愿的事情,就是好事情。想要养狗的,以运城之大,大可选择别的小区;喜欢小区无狗的,正好可以选择该小区;想养狗又特别喜欢该小区环境的,只能在入伙与养狗之间有所取舍。

依据同样的逻辑,要是有足够的市场需求,开发商要是愿意,打造没有人反对养狗的“有狗社区”,甚至所有人都必须养狗的“纯养狗社区”,也是可以的。

事实上,通过市场选择或小区业主自主的方式,区分出“有狗社区”与“无狗社区”,可大大缓解人狗矛盾、人狗冲突。

美国的公寓,有些是允许养狗的,有些则禁止养狗,在招租广告中会列明。这样,喜欢养狗与反对养狗的人可以各得其所,自行其是。万一不喜欢狗的入住了有狗公寓只能选择默默忍受,想养狗的入住了无狗公寓也只能忍痛割爱。公寓产权所有人或管理人,有权在产权范围内制定并执行各种规则,其他人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但没有改变这些规则的权利。

中国的情况比较特殊。高密度的电梯高层小区是主流的小区形态。小区的公共空间是属于全体小区所有的,那理论上可以通过小区业主自治的方式来施行规则,确定本小区是不是可以养狗,如果养狗应该有哪些规则,是不是设立一块可供犬只活动的公共区域。业主或租户可以根据产权来制定办法分配投票权。一旦确定为有狗小区,不喜欢狗的人要么忍要么卖房走人;一旦确定为无狗小区,那原来养狗的人要么卖房走人要么给爱犬觅个好人家。

而且,即使是开发商通过购房合同成立的无狗社区(或有狗社区),也可以通过小区业主自治的方式变更为有狗社区(或无狗社区),这是小区业主当然的产权权利。

当然,通过小区业主自治的方式,只能缓解“人狗矛盾”“人狗冲突”,但不足以完全解决问题。所谓“人狗矛盾”“人狗冲突”的说法,严格讲是不准确的。狗不是主体,狗是人养的宠物,“人狗矛盾”“人狗冲突”准确说是一般人与狗主人的矛盾、冲突。在中国居住密度高的城市环境下,公共空间就那么大,狗用得多了,人就只能用得少了;而且,人、狗混杂居住的环境,狗咬人、吠叫、在公共场所排便,会导致狗主人与一般业主的矛盾、冲突。

这种矛盾、冲突的实质是狗主人对一般业主的侵权。不会有人认为狗享受咬人、吠叫、在公共场所排便的权利,一般业主只能忍受吧?相反才是事实:一般业主有权享受安全、安宁与洁净的小区公共环境。所以哪怕容许养狗的小区,狗主人都有义务履行下列事项:让自己的狗接受身份登记与检疫,遛狗拴狗绳、大型犬只戴口套、主动避让行人、不在逼仄空间豢养每天需要很大活动量的犬只、遗弃犬只要重罚等。这些内容各城市政府的犬只管理规定基本都有,关键在于执行,守住权利的边界,不能法不责众,不能法不责闹,不能选择性执法。只有这样,才能让守法养狗成为主流。

至于处置流浪犬只,那是执法者的职责与权力,纵容、在公共空间豢养流浪犬只或阻挠执法者处置流量犬只的,应该承担流浪犬只对行人所造成的后果与赔偿责任。北京有过判例,杜某及其家人长期喂养的流浪狗伤人之后,法院判杜某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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