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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升依法治国的科学性创造性实效性

2019-02-26唐建兵齐文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建设

唐建兵,齐文娟

(1.淮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2.延安大学 学术期刊中心,陕西 延安 716000)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始终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自此以来,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恪守“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于人民的根本权益诉求,顺应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围绕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深化依法治国具体实践,着力解决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形成了宪法法律至上、规范约束权力、行为于法有据的良法善治态势。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崇法、守法、学法、用法成为人民的真诚信仰和自觉行动,不仅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而且对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诚如习近平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1]由“人治”经“法制”而到法治中国的历史性飞跃,既是伟大的社会转变,也是新时代赋予的崇高使命,更是每一名共产党人应有的信念追求和责任担当。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又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了战略部署和总体安排,从而将全面依法治国引领到了新的更高境界,指引着全党全国人民为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而不懈奋斗。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深刻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精神和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法治需求,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着力增强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性、创造性、实效性,彰显法治精神、弘扬法治文化,对于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向更高水平、更深层次发展具有引领性和决定性作用。

一、把握法治建设内在规律,增进全面依法治国科学性

对于具有两千余年“人治”传统的中国而言,传统思想禁锢、旧疾根治艰难,长官意志为尊、法治观念淡薄,民主平等、自由博爱等理性文化基础依然孱弱。在此背景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国家现代化转型的总体上进行谋篇布局,倚重顶层设计做好方向引领,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法治建设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以高瞻远瞩的政治智慧,着眼“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深刻把握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在规律,赋予全面依法治国新的时代特征,更加突出法律法规的规范性、系统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横向拓展、纵向延伸。

(一)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法治建设正确方向

党的领导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提,是全面推进依法国的关键力量和根本保证。习近平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1]、“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1]这一系列论断为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基本前提。而从世界经验看,在执政党的领导下推动法治建设,也是普遍性规律。其实,对我国的法治历史进程稍作镜头回缩亦不难发现,《宪法》确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并非个人意志或任何组织决定的,而是历史的必然和人民的选择。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始终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位置上,其核心作用和领导地位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是不可替代、无法动摇的。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探索、实践的历史推进中,中国共产党也始终发挥着根本性、引领性的作用。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既符合法治建设本身的规律,也符合中国国情和客观实际。

中国共产党是勇于探索、善于创新的政党,在治国理政的长期实践中,取得了伟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经验,也找到了党领导法治、推动法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其总结概括为“三统一”和“四善于”。党领导法治首先是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主要表现在牢牢把握政治方向,将党的政策、主张和决议等转化为国家意志,并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法规。但是,党领导立法绝不是代位立法、越权立法,而是要求立法机关切实领会党的主张、决议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把思想自觉统一到党的决策部署上来,通过票决民主、协商民主等法定程序凝聚最大共识,保障党的政策、主张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立法方面如此,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方面也同样如此。从党领导法治的实践经验来看,只有真正地落实好、实现好“三统一”“四善于”,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党的政策、主张才可以顺利地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法治实践就不会偏离公平正义方向,不会违背良法的基本要义和根本宗旨。

(二)尊重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确保法律法规质量全面提升

良法乃善治之前提。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2]39以良法推进善治,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人民福祉才有可靠保障。那么,何谓良法呢?简言之,就是尊重客观规律、符合人民意愿,捍卫人民群众权利自由、维护最大多数人的现实利益,杜绝独裁暴政,制裁违法犯罪,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良法作为维护权益、约束行为的规范体系,从形式上看,具有普遍性、明确性、统一性、稳定性、先在性、可行性、公开性等基本特征,就其实质而言,具有正义性特征。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提升立法质量摆到依法治国首要位置,着力于立法质量的全面提升。一方面逐步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不断推动立法工作科学化、精准化、精细化;另一方面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原则,在破除立法部门化壁垒、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及时废止不合时宜的法规制度、部门规章,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五年来,立法始终立足中国国情和改革开放实际,体现党的意志和主张,尊重人民意愿和人民主体地位,善于倾听人民呼声,重视并推进合宪性审查,制定或修改一系列法律法规,颁布了民法总则,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涉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要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涵盖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结构严谨、内容精准、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三)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正如马克思在《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中所指出的:“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者们的幻想。相反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3]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和秩序准则,法律是社会的产物。从法律的形成机理来看,它一开始就与人类的生产生活有着紧密的联系,伴随着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不断的更替演化,决非一成不变。历史上各种律令法典、格式诏诰、法庭成例等的产生形成、性质变更,无不源于经济基础和利益关系的变化和调整。因此,社会的发展进步,科技的日新月异,无不引起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变化,法律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的持续发展,需要法律顺应现实的社会变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绝不能抱残守缺,固守“祖宗之法不可变”的僵化教条。

古语云:“礼、法以时而定”[4]、“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5]这是变法理论最核心的命题,都强调了立法、治世要审时度势,积极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的变化。因时而变、随事而制才能有效避免法规盲区和制度漏洞。善于了解时事,做到通权达变、相机而动,是历史的基本经验,是万古不变的治世法则。所以,法治建设亦如奔腾不息的江河,会随着历史推演而同步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只有应时而动、随势而变,才能实现公共利益、人民权益最大化的善治效果。《决定》明确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1]这是对立法与改革关系的阐述,明确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立法的功能定位和价值指向。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探索实践中,立法与改革始终共生同在、同步而趋。从法律法规运行态势来看,改革推进中触碰到难题正是立法执法中要啃下的“硬骨头”,立法执法中的难点问题也就是改革实践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从作用效果看,二者紧密结合、共同推进,立法具有引领和推动作用,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依据,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能有效引领改革进程,从而最大化的减少改革失误、降低改革成本、管控改革风险。

二、总结法治建设基本经验,增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性

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我们在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6]当前,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仍然艰巨繁重,需要我们必须在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的基础上,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新常态、增强创造性,开创新时代法治建设新局面。

(一)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抓好法规制度落实,关键在人,尤其是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处于党和人民事业的重点岗位、关键环节,负有重要责任,抓好、用好领导干部,可以发挥以一当百、以点带面的作用。

2015年2月,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7]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清醒认识自己岗位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特殊重要性,增强表率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十八大以来,绝大多数领导干部始终对法律怀着敬畏之心,牢记“两不可”,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法守法,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可喜成果。

(二)高度重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法治工作是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工作队伍是法规制度落地和谐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人才保障。《决定》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作为专条列出,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工作队伍的高度重视和深切关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更显重要而迫切。

法治工作队伍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力军。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对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作出了系列重要指示,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指出了根本要求、指明了前进方向,是新时代下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行动纲领。素质好、能力强、水准高、责任强、纪律严、作风硬的法治工作队伍的形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创新提供了持续的强大动力。

(三)着力推进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创新是力量之源、发展之基,而以实践推动为基础、以回应解决问题为导向的理论创新则是一切创新活动的核心和灵魂。持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人民期待和社会关切,着力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不断推进理论创新。

习近平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8]用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必须重视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法学教育和研究阵地,不断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造就了一批又一批法治人才。法治人才深入实际,萃取中国传统法学文化和西方法学文化的精髓,凝练新的法学理论,并从中提炼规律性认识,解决了法治建设进程中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部门法学和依法治国实践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和有力的学理支撑。

三、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理念,提升全面依法治国实效性

全面依法治国以增强实效性为重点和根本,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最终价值依归。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习近平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1]而宪法法律权威的核心价值就是宪法法律至上。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理念,需要营造“尊法守信、崇法尚德”的环境氛围,引导全体公民认真学习宪法法律知识,自觉践行宪法法律要求,敢于同一切破坏宪法法律的行为作斗争,稳步提升宪法法律的实施效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一)营造良好的法治舆论环境

社会舆论紧抓时代脉搏、倾听现实呼声,直接或间接干预社会生活,是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增强全面依法治国的实效性,必须重视社会舆论这股强大的精神力量,充分发挥其正向功能和积极作用,营造有利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良好舆论环境。

社会舆论是贯彻落实法治精神的载体,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作用。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2]39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两微一端”作为开展普法宣传、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阵地,在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的前提下,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注重弘扬法治精神,积极培育法治信仰,着力塑造法治文化,党和国家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就会变成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进而在求同存异中最大限度凝聚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思想共识。

(二)稳步快速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公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但是,正如《决定》所指出的:“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1]对于执法司法实践中人民群众意见集中、反映强烈的问题,必须提到司法改革的议事日程上来,“逐项研究,细化解决方案”[9],一个一个加以整改,决不放过。

司法是追求公平、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不仅作了全方位、系统化的顶层设计,而且提出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39的明确要求和决策部署,为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和目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正确改革方向,主动回应人民群众的意愿诉求和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厘清司法责任等关键点,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努力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五年来,卓有成效的司法体制改革,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为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创造了更加有利的环境条件。

(三)努力提振人民群众法治信心

人民群众是全面依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他们对法治中国建设是否有信心、能否参与其中直接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和实效。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优化整合社会资源,团结汇聚磅礴力量,攻坚克难、砥砺前行,不断开创法治工作新局面,努力提振人民群众的法治信心。

增强人民群众法治信心就要做到运用法治思想和法治方式来捍卫人民权利、维护群众利益,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科学立法方面,在尊重群众意愿、倾听群众呼声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立法权力边界,杜绝条块分散立法,防止利益博弈和争权诿责;在严格执行方面,切记“有权不可任性”,坚持权限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有权必为、勇于担责;在公正司法方面,规范和约束司法权行使,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祛除司法领域的沉珂痼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人民群众安全感和获得感;在守法方面,加强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模范遵守法律、带头执行法律,以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营造人人懂法、全民守法、抵制违法的法治社会氛围。

“法治中国建设”犹如擂响的战鼓,铿锵有力、鼓舞人心。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中,全体中华儿女只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树立法治建设永远在路上的思想,积极投身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结伴而行,行稳致远,才能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取得新的更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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