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问题及完善
2019-02-25董旗耿智鹏董旗吉林工商学院耿智鹏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营销界 2019年52期
■ 董旗 耿智鹏(董旗,吉林工商学院;耿智鹏,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随着中国市场的不断开放,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了分支机构。受母公司委托,设立在我国境内的子公司需要展开不同方式的宣传营销活动。商标、客户名单、分销渠道等营销性无形资产与这些营销活动密不可分。如何确定营销性无形资产,怎样划分其所有权归属及利益分配方式,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调整是新的经济背景下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大挑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国家之间的税权分配,制定公平、合理的法律规范对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交易进行规制,不仅能够实现转让定价税制的正当性目标,同时对于防止国际税收争议的发生以及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风险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目前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的研究进行梳理,对比主要国家相关政策,总结我国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1995年《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增加了“关于无形资产的特殊考虑”一章,列举了无形资产的范围。无形资产包括使用工业资产的权利,如专利、商标、商号、设计或模型,还包括文学和艺术财产权利以及知识产权(如技术诀窍、商业秘密)。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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