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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2019-02-25张运书王振猛河北经贸大学财税学院

营销界 2019年52期

■ 张运书 王振猛(河北经贸大学财税学院)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财税地字〔1986〕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同时,依据税法,个人出租房屋收入还需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但在现实的征收实践中,由于个人房屋出租区域分散,税源隐蔽、分散、数额较小、动态性强等原因,如何取得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真实、详细信息,从而将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应纳的税收征收入库,是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收实践难度极大的现实问题。

(一)租赁手续简便

个人出租房屋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经营证照,只要出租方与承租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租金按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一般都不再需要其他有约束力的书证(如发票等),租赁交易即告完成。客观上难以依法征税,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二)租赁业务变动频繁

个人房屋出租分布面广,承租人又来自四面八方,多数情况下为临时租赁、变相出租、转租和再转租等现象,时间不固定,变动频繁,流动性大,隐蔽性强。租赁收入都带有很大的隐密性,个人纳税相当被动、消极,纳税遵从度低,致使税款大量流失。

(三)业主纳税意识差

“皇粮国税,自古有之”,这是历史留给我们中国人的税收文化。我国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15年鲁国颁布的“初税亩”开始,中国人就知道“种田必须缴税”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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