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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法真的繁苛吗?

2019-02-24贺川路中康

醒狮国学 2019年10期
关键词:秦简法治法律

贺川 路中康

导言:暴政苛法向来是指责秦政的论据之一,然而出土秦简却指向了不一样的结果。如何客观地评价秦法?

律法繁苛,历来是暴秦说的基本论据之一。学界对秦代法律制度的阐释基本以传世文献的片段或从汉反推秦的方式展开,而对秦法律制度的评价,基本以汉代贾谊的《过秦论》中对秦亡于苛法的评价为基调,这一偏见令后世对秦代法律素有繁苛的责难。

秦法繁苛的五种论据

过去学界在论述秦法繁苛时经常使用的论据可以归纳为如下五点:其一,秦法条目多且细;其二,刑罚种类大为增加;其三,秦法刑罚过重,酷刑过多;其四,罪犯数量众多;其五,秦法专任酷吏,苛待百姓。认真分析之下,这五则论据基本很难成立,因为上述现象都是秦国按照法家“皆有法式”“一断于法”的方针进行立法与执法的结果,甚至有其进步性。

大多数指责秦法繁苛的论断都存在一个问题,即并没有足以支撑结论的事实依据,大部分论述并未引用秦法具体条文或判例,多数时候只是在进行主观判断。如西汉晁错所谓的秦“法令烦僭”,并未说明秦法究竟体系如何繁杂,法条如何严苛,也没有描绘秦法给当时社会造成了那些混乱,有的只是个人情感的表达。如《汉书·刑法志》中“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烹之刑”对秦法稍有描述,但更多地则是“贪狼为俗”“刑罚暴酷,轻绝人命”之类的感性描述,不足以客观展现秦法的原貌。

客观地评价秦法

历史上的秦法是否真的繁苛呢?在进行具体评价时,我们必须首先明确如下几点:

判断秦法是否繁苛,应在具体时代情况下进行比较

历史学家吴荣曾认为,战国时期七国之间制度具有相似性,从坐制与刑徒制在当时十分普遍,遍布于各国,并非秦国所独有。从大环境来看,深文峻法为战国时代七国之间的普遍现象,秦国律令并不具备突出的严酷性。具体到秦代刑法的细部,其个别条文甚至带有减轻刑罚范围的历史进步性。可见,秦国与东方六国相比,秦法并没有突出的严酷性表现,亲民的儒家思想也被制定在官吏准则之中,屡屡为后世所诟病的连坐制甚至具有减轻刑罚范围的历史进步性。

那为何在战国时代并不能被称为繁苛的秦法却在统一天下之后表现出强烈的严峻性呢?就具体法律条文而言,七国规定皆比较严苛,而七国争雄的形势限制了各国律法的实施范围,卿大夫“私民”阶层的存在使得律法的实际执行效果被严重弱化。法律文本与法律执行之间出现脱节,执行力却被极大地弱化。在秦朝统一天下之后,秦法覆盖的范围延伸至之前六国,“编户齐民”代替了分封诸侯,“私民”消失,六国居民在触犯法律之后已经难以找到所谓的法外之地。这就使得同一套秦法表现出远甚于之前的严酷性,这种现象与周秦之际的社会变化密切相关,是秦朝新政治体制的必然结果。

认识秦法自身的特殊性

秦法的进步性。秦之前,中国处于礼治时代。秦之后,中国是有法制的人治时代。只有商鞅变法到秦始皇统一中国这段时间,我们才处于相对完整的古典法治社会。秦法在战国时代具有的历史进步性,其文明价值是后世无法否定的。

秦法的战时法治特性。这也是我们分析、评价秦法的出发点。秦法基于秦国的“求变图存”需要而生,是典型的战时法治,而非常态法治。从秦法确立到秦统一六国,秦法一直以战时法治的状态存在。秦帝国建立的十五年间,大规模建设及反复辟需要,使得其几乎没有条件进行历史反思,更没有机会完成由战时法治到常态法治的转化。因此,我们在评价秦法时不能以当代常态法治的标准去指控古典战时法治的缺憾,从而抹煞其历史进步性。

秦法的创造性。从战时法治效能的角度进行考察,秦法的创造性可圈可点。第一,“奖励耕战、激赏军功”,使军功爵位不再仅仅是贵族的特权;第二,确立重刑原则,着力加大对犯罪的惩罚,严防犯罪率上升;第三,创立了连坐相保法,使整个社会通过家族、部族的责任联结,形成利益共同体;第四,确立司法权威,加大执法力度;第五,移风易俗,开拓税源,使得国力不断增长。秦法的这些举措,充分体现了立法的预见性和行法的洞察力。

秦法所体现的社会平衡性

法治平衡的本质,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秦法通过激赏与重刑平衡,尊严与惩罚平衡,立法深度与司法力度平衡,改进现状与发掘潜力平衡,族群利益与个体责任平衡,国家荣誉与个体奋发平衡这五大创造,保持了自身出色的社会平衡。也正因为秦法具有高度的社会平衡性,才能成为乐于为秦人接受的良性法治,从而具有高度的凝聚力与激发力。

荀子云:“故(秦)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所谓“数”,说的正是法治的公平正义之力。秦末,章邯以数十万刑徒成军且战力非凡,以致被项羽视为纯正秦军,而在投降后遭到残酷坑杀。这一史实充分说明了秦帝国的法治比较充分地体现公平正义,因为只有在一个法治公平、立法与司法均衡的社会里,罪犯才不会因为自身受到刑罚而仇恨法治,也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他们才能在危难的时候拿起武器,维护这个惩罚过他们的国家。

秦法进步的法治理念

秦帝国法治的源头——商鞅变法,就提出“法以爱民”的思想,商鞅这一立法思想,决定了秦法功效的本质。此外,《商君书》里还提出了“刑无等级”的公平执法观念、“使法必行”的司法原則,以及“使民明知而用之”的普法思想。无疑体现了那个时代极为先进的法治理念。

商鞅法治思想建立了先进的“法官”制度,各级官府均设立了专门解答法律的“法官”。《商君书·定分》详细阐述了法官的工作方式、考核方式、奖惩条件,其中对法官不作为或错解法令的处罚之法:法官不知道或错解哪一条法律,便以这条法律所涉及的刑罚处罚法官,历来为法学界所称道。

从秦简考古研究看秦法睡虎地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被认定是战国晚期至秦始皇时期的文物。墓主人“喜”是当地基层的一名官吏,他的棺木中放满了竹简,甚至身体之下也压着竹简。通过考古专家的整理,这些秦简中有喜的个人经历,还有大量秦代的法律文书,使得我们能够从考古角度再现了秦代法律的真实面貌。睡虎地秦简记载了二十余种法律文件,律法类的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均工、工人程、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亦佐证了史料中记载的秦“凡事皆有法式”。其中的《法律答问》文书以问答的形式对相关法令进行规定和说明,也说明了从商鞅变法开始确立的法官制度到秦始皇时期依然在有效地施行。

里耶秦简

2002年,位于湖南省湘西地区龙山县里耶古城的一眼古井中又发现了36000多枚竹简。经过考证,这批秦简涵盖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户口、土地开垦、物产、田租赋税、劳役徭役、仓储钱粮、兵甲物资、道路里程、邮驿津渡管理、奴隶买卖、刑徒管理等等,可谓研究秦代社会的百科全书。

里耶秦简甚至还记载了多起追讨欠款的案件,其中一件是: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宜居士五(伍)毋死,有赀余钱八千六十四,毋死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已訾其家,家贫弗能人,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说的是阳陵有个一个叫“毋死”的士兵欠了8064的钱,他现在在洞庭郡当戍卒,但不知道具体在哪个县。现在阳陵县办了一份钱校券给洞庭郡,……阳陵县已到“毋死”的家里训责,但因为他家贫穷还不了钱,所以移交到现在服役地追讨。

这是一封工作信件,告诉了我们当时处理追讨欠款案件的流程:先去他家里,如果家里无力偿还,当地县里的官吏会出“钱校券”,移送这个案件到其服役的地方。以秦代官吏的严谨高效,欠款的人是去哪里都躲不过的。从里耶秦简的记载可以看出秦法不仅细,并且有一整套完备的制度流程来保证其实施。整套严密先进的秦法体系让人不得不惊叹于古人的管理智慧。

结语

诚然,用现代的标准来看秦法虽然有其一定的漏洞与不完善,但相对于之前的任何政治与法律体系都要更加完备和成功。秦是坚持法治学说最为彻底的国家。秦法在当时而言具有相当的进步性,绝非“繁苛”二字可一言以蔽之的。虽然秦法的繁杂很容易给后人以苛刻之感,但同时繁杂也预示着完备,并且秦法不厌其烦地对社会行为作全方位地规定,其实质正是规范化的努力。只有秉持大国气度,才能令制定的法律包罗万象。囊括宇内的法律规范,这正是有“四海归一”的大一统国家气质的秦始皇的雄心壮志。如果将繁苛的秦法视为一种重新整合社会、凝聚社会力量的规范化标准,并将所有的秦法置于秦统一战国时期各国不同的法律规范,以建立全方位专制集权体制的法家意识形态下,就能够理解繁苛的秦法了。(转自《邂逅秦始皇》)

编辑/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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