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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节制土地资本思想论析*

2019-02-21郑品芳刘长庚

关键词:资本土地农民

郑品芳,刘长庚

(湘潭大学 商学院,湖南 湘潭 411005)

“节制”就是限制不使过度。社会和自然界中,很多东西都需要节制,如人的欲望、生物的繁殖速度。如果不节制人的欲望,就会对社会构成威胁;如果不节制某些生物的繁殖速度,就会破坏自然平衡,威胁其他生物的生存。毛泽东在不同历史时期提出了不同的节制土地资本思想,目的都是为了改革土地资本被极少数人占有而导致贫富悬殊的问题。

一、毛泽东节制土地资本的思想渊源

毛泽东是一位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熟知中国历史,因此,毛泽东的节制土地资本思想,主要来源于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土地思想、中国近代资本主义土地思想和马克思的土地理论。

(一)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土地思想

我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演变可划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是战国至西汉末期,主要是推进土地私有化,即平民百姓从领主和贵族手中夺取土地的所有权,比如李悝、吴起、商鞅的变法确定了土地的私有权制。通过废井田使土地私有化等办法节制领主和贵族的土地资本,建立个体小农经济体制。[1]第二个时期是王莽新朝到唐朝中期,主要是推进土地公有化,即国家从庄园领主和大地主手中夺取土地的所有权,再分给农民耕种,比如王莽的王田制改革、曹魏的屯田制、北魏和北齐的均田制和隋文帝的均田制。通过土地公有化,节制世族庄园、地主的土地资本,发展农民的小规模土地经营。第三个时期是唐中期至清末,随着均田制的破灭,唐宋元明清五朝政府在大多数时候也都是放弃对土地的公有化改革,放任土地的兼并和地主对土地的控制权。北宋张载的《井田议》和清朝雍正的八旗井田制度试图仿古以遏制土地兼并之势,但地主阶级是封建时代的既得利益者,再完全回到土地公有制是极难的事情。清朝时期的自耕农阶级几乎淡出了历史舞台,地主与佃农的矛盾日益扩大,底层农民对政府统治的不满导致了太平天国运动的爆发。

(二)中国近代土地思想

19世纪中叶,洪秀全、杨秀清等领导的太平天国运动,是中国近代史上规模最大的农民运动。1853年,洪秀全根据《原道救世歌》《原道醒世训》等主张的平等思想,提出了《天朝田亩制度》。《天朝田亩制度》以“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为原则,主张平均分配土地,既是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也是农民阶级的土地纲领,它突出反映了农民阶级要求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强烈愿望。

孙中山生于广东农民家庭,青少年时代向往太平天国反清事业,自诩为“洪秀全第二”。1903年,孙中山在《东京军事训练班誓词》中提出“平均地权”,标志着孙中山民生主义思想的形成。1905年8月,孙中山在《同盟会宣言》中提出,“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为宗旨”。1924年1月,孙中山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重新诠释三民主义,“国民党之民生主义,其最要之原则不外二者:一曰平均地权,二曰节制资本。”[2]616孙中山提出的平均地权是为了实现耕者有其田。

由于历史原因,《天朝田亩制度》和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思想均没有得到实施。毛泽东于1911年通过《民立报》知道了孙中山的同盟会的纲领,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继承和发展了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思想。

(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土地理论

马克思对原始土地公有制、土地私有制和未来社会的土地公有制均有系统的论述和分析,并揭示了土地私有制必然代替原始土地公有制、未来社会的土地公有制必然代替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规律。马克思的土地理论指出,土地终极所有权(所有权)是土地产权的核心,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处分权、收益权、出租权、转让权、抵押权等由所有权决定。原始土地公有制中,土地的所有权归原始公社,公社成员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3]475封建土地制度中,地主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通过租佃取得占有者和使用权,农民全部剩余劳动都属于土地所有者。资本主义的土地制度,在地主和农民之间增加了租地农场主,租地农场主成了农民的剩余劳动的实际剥削者,地主与租地农场主之间是单纯的货币关系和契约关系。对未来社会的土地制度,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土地将从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在社会主义走向高级阶段的过渡时期,土地国有化是中间环节;当发展到社会主义高级阶段时,土地将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人们只有占有权和使用土权。

列宁十分重视土地问题在革命中的作用,不断调整土地思想,并制定了完整的土地纲领和具体政策。列宁的土地思想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废除赎金、收回割地。革命初期,列宁在《我们党的纲领草案》(1899年)中提出,“把政府和地主用赎金方式从农民身上掠夺去的钱归还人民”。[4]200列宁在《工人政党和农民》(1901年)和《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1902 年)中提出,“把 1861 年从农民手中割去的土地归还农民”。[5]72第二阶段,土地国有化。1917 年,列宁在《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和《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草案》中提出,“土地国有化,就是完全消灭土地私有制,就是经营土地的充分自由,就是农场主可以从旧式农民中自由地产生”。[6]244十月革命胜利之初,列宁领导制定了《土地法令》,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第三阶段,合作社。1921年12月,列宁在苏维埃第九次代表大会上说,“合作社便于把千百万居民以至全体居民联合起来,组织起来,而这种情况,从国家资本主义进一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观点来看,又是一大优点”。[7]214

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并结合中国实际发展了马克思主义。

二、毛泽东节制土地资本思想的逻辑展开

毛泽东节制土地资本思想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在井冈山革命斗争时期,毛泽东根据革命斗争的需要提出了以“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为核心的节制土地资本思想;二是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提出以“减租减息”为主要内容的节制土地资本思想;三是在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提出了从“减租减息”到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节制土地资本思想;四是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提出了土地公有化的节制土地资本思想。

(一)毛泽东在井冈山革命斗争时期的节制土地资本思想

毛泽东于1927年8月至1933年6月期间,先后领导或指导制定了秋收起义《土地纲要》(草案)(1927年8月)、《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兴国土地法》(1929年4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1929年7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11月)和《关于在苏区实行查田运动的训令》(1933年2月1日颁布)以及《关于查田运动的训令》(1933年6月1日颁布)。这些土地法令的核心内容是没收地主土地平均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但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又有一些区别:

第一,没收土地的对象和内容有区别。秋收起义《土地纲要》和《井冈山土地法》均提出“没收一切土地”,《兴国土地法》将“没收一切土地”调整为“没收公共土地和地主阶级的土地”;闽西土地问题决议案规定,没收一切收租的田地山林,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但对除自食外有多余的,经当地多数农民要求和县、区政府批准,没收多余部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没收地主、富农、反革命及农村公共土地。

第二,土地的所有权、买卖权有区别。《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没收的土地归政府所有,分得土地者只有使用权;闽西土地问题决议案规定,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归于农民生产者。《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土地法》规定,禁止买卖土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针对当时的实情,不禁止土地的买卖和出租,但严禁富农投机与地主买回原有土地。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颁布前的1931年2月,毛泽东以中央军委政治部主任名义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写信,提出了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允许自由买卖。

第三,土地分配制度有区别。秋收起义《土地纲要》(草案)规定,对于地主家属之安置必须有合适的办法,方能安定人心。闽西土地问题决议案规定,分配土地时采用“抽多补少”的办法,1930年后增加了“抽肥补瘦”条款作为补充,对留乡地主家属酌量分给田地,使其有生活出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被没收土地的以前的所有者,没有分配任何土地的权利”。《关于在苏区实行查田运动的训令》和《关于查田运动的训令》发动群众组织突击队、查田队对土地分配情况进行检查,要使地主分不到一寸土地,富农分不到一丘好田。

(二)毛泽东在抗日战争时期的节制土地资本思想

为团结一切抗日力量,毛泽东在抗日战争时期调整了节制土地资本思想,从改变对富农的土地政策、停止没收地主的土地,逐步过渡到以“减租减息”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政策:

第一,调整了对富农的土地政策。在1935年12月15日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改变对富农政策的决定》中规定,只没收富农高佃租出租的土地,对其自耕及雇人经营之土地一概不没收;富农有与普通农民分得同样土地之权。[8]495

第二,调整了对地主的土地政策。1936年7月22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讨论当前土地政策时提出,为扩大民族战线,满足广大农民对土地的需要,没收地主土地平均分配的原则不能变,被没收土地的地主仍分给一份土地,使他能够生产。

第四,实行以“减租减息”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政策。1938年10 月12 日至14 日,毛泽东在《论新阶段抗日民族战争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发展的新阶段》中说,要在战区和敌后开始适当的减租减息。[9]131—1331940年12月,毛泽东在《论政策》中进一步阐明了抗战时期的土地政策,不能采用过去土地革命时期的政策,实行减租减息以调动农民群众的抗日积极性,但也不要减得太多,地租一般以二五减租为原则、倒三七分为限度,在借贷关系许可的范围内减息。同时规定农民交租交息,不能因此而影响农民借债和租种土地。[10]762—770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1942年2月4日,又发布了《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决定的指示》,明确规定,减租减息是为了削减封建剥削、改善广大农民的生活,以提高农民的抗日积极性和生产积极性。减租减息后,农民应当按规定交租交息,以保障地主的地权和财权。[11]357—358,361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说,1927年至1936年,中国共产党彻底地改革土地制度,实现了孙中山的“耕者有其田”的主张。抗日期间,中国共产党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调整为减租减息的政策。[12]1029—1100

第五,实行有区别的土地政策。1941年5月,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提出,对已分配土地的地区,保证一切分得土地的农民的私有土地权;对没有完成土地分配的地区,保障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及债主的债权,实行减租减息。[13]334—338

(三)毛泽东在解放战争时期的节制土地资本思想

毛泽东在解放战争时期,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推翻国民党政权,针对新老解放区的不同情况,以及农村和城市的不同情况,提出了适应解放战争需要和发展生产,从“减租减息”到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节制土地资本思想:

第一,解放战争初期,沿袭了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1945年11月7日,毛泽东在《减租和生产是保卫解放区的两件大事》的党内指示中提出,为粉碎国民党的进攻、保卫解放区,必须办好减租和发展生产两件大事,减租是广大群众的自觉斗争,目前我党方针仍然是减租而不是没收土地。[14]1172—1173

第二,解放战争中后期,针对新老解放区不同特点实行柔性土地政策。1946年5月4日,根据毛泽东“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发布了《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的政策调整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15]78—801947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中国土地法大纲》,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统一平均分配,地主及其家庭可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土地权归各人所有。具体实施中,毛泽东针对老解放区、半老区和新解放区实行三种不同土地政策,老解放区在已分配土地的基础上做局部调整,半老区按土地法全面彻底解决,新解放区实行减租减息。[14]1277—12781948年5月24日,毛泽东致电邓小平说,在新解放区必须充分借鉴抗日时期的经验,在解放后的一定时期内,实行减租减息和合理负担的财政政策。[14]1326—13271948年12月,毛泽东在林彪给军委的电报“拟对傅(作义)所提条件”最后一页的背面,对新解放区实行“减租减息、合理负担”的时限,明确为三年至五年内。1949年1月8日,毛泽东在《目前形势和党在1949年的任务》中说,在中原解放区实行减租减息、发动群众工作,在长江以南诸省,三年至五年内,不是分配土地的问题,而是减租减息、发动群众的问题。1949年2月8日,毛泽东以中央军委名义复电第二、第三野战军等说,在南方乡村,因完全是新区,和北方老区的工作根本不同,头一年还不能实行减租减息政策,大体上只能照原样交租交息。[14]1406

第三,新中国成立之初,实行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土地政策。1950年6月30日,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行没收地主的土地、保留富农经济、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的政策,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其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

(四)毛泽东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节制土地资本思想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了土地的私有权属性且可以自由买卖,土地改革后不久便出现了贫富两极分化现象。针对这一情况,毛泽东提出了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最后发展到人民公社,实现了土地公有化。

毛泽东十分重视农业生产互助问题。早在1934年1月,毛泽东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对发展农业经济,就提出了“要解决好劳动力、耕牛、肥料、种子、水利等问题”和“要解决生产互助问题”。1943年11月29日,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说,我们现在组织了许多农民合作社,但都为初级形式,要经过若干发展才能成为苏联式集体农庄的那种合作社。[12]931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在推进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化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阻力,为此,他于1951年9月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6]62,1951年12月15日在印发时又写了一个《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的通知。到1952年年底,全国农业互助合作组发展到约830万个,农户参加率约为40%,其中,试办了初级社3600余个。针对出现的急躁冒进倾向,中共中央于1953年3月8日发出了《关于缩减农业增产和互助合作五年计划的指示》。这与毛泽东的想法不一致,毛泽东于1953年10月15日、11月4日两次同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认为“纠正急躁冒进”吹倒了一些不应吹倒的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6]417,进一步推动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到1955年4月,合作社发展到67万个,不少地方出现了强迫命令现象。为纠正偏差,1955年1月10日,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合作社的通知》,1955年3月上旬,毛泽东提出了“停、缩、发”的三字方针。1955年6月中旬,根据毛泽东的提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批准了到1956年合作社发展到100万个的计划。1955年7月29日,毛泽东在中央农村工作部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最近简情》上指示说,目前不是批评“冒进”的问题,而是要批评“不进”。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发展合作化的速度提出了新要求。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年底,农业合作化迅猛,发展了以生产队为基本单位的高级社。到1956年年底,参加初级社的农户占96.3%,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87.8%,基本上实现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 3月8日至26日,毛泽东在成都会议上提出了把小型农业生产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议。1958年4月8日,中央政治局批准了《中共中央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1958年8月27日,毛泽东在北戴河会议上肯定了人民公社是“一大二公”,是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一种最好的组织形式,会议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迅速推动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到1958年10月底,全国发展了2.6万多个人民公社,99%以上的农户参加了人民公社。

对比单独模型设计值:剪力:4242kN弯矩为796879.34kNm,弯矩数值的结果要比最大的设计值偏大,剪力会偏大。

三、毛泽东节制土地资本思想的主要特点

毛泽东节制土地资本思想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以建立公有制生产关系为目标

毛泽东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建立以公有制生产关系为目标的土地制度。马克思主义的土地理论表明,土地产权表现为一种生产关系,是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一个历史范畴。毛泽东在井冈山革命斗争时期就提出了土地国有化的思想,如《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规定,没收地主等的土地归政府所有,分得土地者只有使用权。后因形势需要,将土地公有改为私人所有。但毛泽东建立土地公有制生产关系的目标始终没有改变。1934年1月,毛泽东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提出,“要解决生产互助问题”。生产互助即是公有制生产关系的雏形。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一直在推动生产互助工作。1943年11月29日,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一次大会上说,我们现在组织了许多农民合作社,但都是初级形式,要经过若干发展才能成为苏联式集体农庄的那种合作社。[12]931从1951年开始,毛泽东启动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最后发展到人民公社,实现了土地公有化,建立了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土地制度。

(二)以满足广大农民的渴求为动力

毛泽东准确抓住了广大农民对土地的强烈渴求心理,以此激发广大农民的革命热情。土地是农业社会的命脉,任何人都将土地视为生命,统治阶级想尽一切办法掠夺土地,无地或少地农民渴望拥有土地。毛泽东在井冈山革命斗争时期,先后领导或指导制定了秋收起义《土地纲要》(草案)等五个土地法案,核心内容均为没收地主土地平均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在解放战争时期提出了从“减租减息”到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节制土地资本思想,目的都是让无地或少地农民得到土地。此外,为满足农民对土地权的渴望,毛泽东对土地所有权、买卖权等进行了调整,在《土地纲要》(草案)(1927年8月)、《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和《兴国土地法》(1929年4月)三个土地法案中规定,土地归政府所有、分得土地者只有使用权并禁止买卖。由于分得土地者没有所有权,影响了革命热情,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11月)中虽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但规定可以买卖和出租。此后,毛泽东在党内讲话、土地法令等节制土地资本思想中均体现了保障土地的私有权,直到人民公社实行土地公有制为止。毛泽东准确抓住了广大农民对土地的强烈渴求心理,并在井冈山斗争后期调整了土地权政策,以此激发广大农民的革命热情,最后实现了“农村包围城市”,推翻了旧中国,建立了人民政权。

(三)以因时制宜为原则

毛泽东紧扣时局变化,在不同历史时期提出了不同的节制土地资本思想,同时实行柔性土地政策。在井冈山革命斗争时期提出了以没收地主土地平均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为核心内容的节制资本思想,同时,他根据革命斗争的需要和当时的实际情况,对没收土地的对象和内容、土地的所有权和买卖权,以及土地分配办法等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在抗日战争时期提出了从改变对富农的土地政策、停止没收地主的土地,逐步过渡到以“减租减息”为主要内容的节制土地资本思想;在解放战争时期,为适应解放战争需要和发展生产,提出了从“减租减息”到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节制土地资本思想;在社会主义探索时期,提出了土地公有化的彻底地节制私有土地资本的思想,从根本上解决了土地资本分配不公平的问题。此外,毛泽东在解放战争中后期,针对新老解放区不同特点,提出了不同的节制土地资本思想,对老解放区、半老区和新解放区实行三种不同的土地政策,老解放区在已分配土地的基础上做局部调整,半老区按土地法全面彻底解决,新解放区实行减租减息。毛泽东紧扣时局变化,针对不同时期的特点、同一时期不同地区的特点,柔性地提出了不同的节制土地资本思想,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四)以百姓利益为根本依归

毛泽东借鉴历史教训,建立向穷人倾斜的土地权制度。毛泽东的节制土地资本思想和实践,实现了人人可以平等且基本平均地占有土地资本,而在此之前,历史上的任何朝代都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利益。秦朝统一中国后原秦国的土地公有制难以在全国推广,于是承认土地私有制,统治阶级和官僚地主占有大量土地资本。西晋时期实行占田制,一品官员可占田5000亩,普通百姓男子占田最多70亩、女子最多30亩。一些朝代沿袭了前朝的土地制度,都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既得利益,如隋朝沿袭了北魏和北齐的均田制、唐朝又沿袭了隋朝的均田制,北宋沿袭了唐末的土地私有制,元朝保留了宋朝原有地主土地的私有合法性。清朝初满洲贵族大规模的圈地,导致许多农民失去土地,被迫成为依附于清朝贵族的农奴。毛泽东借鉴历史教训,提出向穷人倾斜的的节制土地资本思想,得到了绝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是夺取全国革命胜利的保障。

四、毛泽东节制土地资本思想的历史贡献和现代启示

(一)毛泽东节制土地资本思想的历史贡献

第一,毛泽东提出并实施的平均分配土地,破解了中国自春秋战国以来土地资本过度集中的难题。

东周早期井田制逐步瓦解,从春秋末期到中华民国这2000多年中,主体上实行土地私有制,其中,在西晋时期实行占田制,隋朝和唐朝前期实行均田制。

凡实行土地私有制的时期,在制度上没有对土地的占有量设置上限,由于土地资本继承和土地兼并等原因,土地资本被极少数人占有,两极分化极其严重。如北宋采取“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态度,1023—1063年间,70%的土地被官僚和地主占有。最盛时,占总人数20%的大中小地主占有全国85%的土地,占总人数30%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只占有全国15%的土地,还有占总人数50%的农户完全没有土地。[17]57再如中华民国时期,制度设计上通过累进税率控制土地过度集中,但效果并不好。以湖南长沙为例,地主和富农占10%,中农占20%,贫农占70%,其中,全然无业的赤贫占20%,半无业的次贫如手工业者、佃农、半自耕农等占50%。[18]12—44

实行占田制或均田制的时期,土地资本占有的差距没有私有制突出,但差距仍然很大。西晋时期的占田制,统治阶层与平民百姓之间的差距非常大。除开皇室,一品官员可占田5000亩,普通百姓男子占田最多70亩、女子最多30亩。此外,丁男50亩、次丁男25亩、丁女20亩要课田即交田税,官员除自己免课税外还可荫其亲戚。[19]隋朝沿袭了北魏和北齐的均田制,隋文帝杨坚和隋炀帝杨广先后于582年、605年进行了调整:(1)丁男授露田80亩、永业田20亩,妇女分露田40亩。露田是无主荒地。奴婢与普通农民一样授田,土地归主人,奴婢人数按官品限制在300人至60人之间。所授之田不准买卖,年老(六十岁)身死,还田给官府;(2)官员永业田与其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多至100顷,少至40亩。同时,内外官按其品级高低授职分田(职田),离职时移交后任官,一品授田5顷,每品以50亩为差,至九品为1顷。此外,还有公廨田供公用。[20]隋朝时期的均田制,与西晋时期的占田制比较,并没有缩小统治阶层与平民百姓之间对土地资本占有的差距。唐朝前期(安史之乱之前)沿袭了隋朝的均田制,并做了一些变革和完善:(1)对工商户、官员减半授田;(2)增加了丁男的授田数量,规定男丁、中男(十六岁以上)均授田100亩;(3)取消了对一般妇女、部曲和奴婢授田的规定。[21]唐朝前期的均田制损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安史之乱后,均田制遭到破坏,唐朝中后期土地兼并问题严重。

毛泽东继承和发展了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思想,在井冈山斗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之初等不同时期,提出并实施了平均分配土地,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是1927—1950年间最完善的土地法,该土地法规定:“家居农村的烈士家属(烈士本人得计算在家庭人口之内)、人民解放军的指挥员、战斗员、荣誉军人、复员军人、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包括随军家属在内),均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但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得视其薪资所得及其他收入的多少与其对于家庭生活所能维持的程度,而酌情少分或不分。”完全体现了人人可以平等地占有土地资本,彻底打破了自春秋末期到中华民国2000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很好地破解了土地资本被极少数人集中占有的难题,解决了孙中山想解决但没来得及解决的平均地权问题。

第二,人民公社制度实现了土地公有化,从制度上彻底解决了土地被兼并而导致的土地资本占有不公平的问题,为改革开放后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创造了条件。

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确实存在“一大二公”“大锅饭”“平均主义”等问题,但从土地制度来说,实现了从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化,彻底解决了土地私有制下土地自由买卖而导致的土地被兼并和土地资本占有不公平的问题。从春秋末期到中华民国,凡是实行土地私有制的时期都发生了土地兼并的严重问题。我国在实行农村人民公社制度之前,195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了土地为农民所有并具有自由买卖权,短期内解决了“耕者有其田”的问题,不久便出现了自由买卖土地的现象,长此下去,必然重现土地资本被少数人集中占有,贫者愈贫、富者愈富。其次,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实现了土地公有化,是改革开放后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如果没有土地公有这个前提条件,则不可能有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农村人民公社制度下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有效地推动了农村基础水利建设,这是土地私有制度下难以做到的,也是在土地公有制度下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难以做到的。

(二)毛泽东节制土地资本思想的现代启示

我国从东周时期开始,井田制(原始公有制)逐步瓦解,进入封建社会后,主要实行土地私有制,土地兼并十分严重,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政权,试图通过占田制、均田制、累进税率等节制土地资本方法,解决土地资本被极少数人占有的问题,结果都以失败而告终,因为封建统治者维护的是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不是老百姓的利益。到唐宋元明清五朝,统治者放任土地的兼并和地主对土地的控制权,导致民不聊生。我国历史上因土地兼并、土地资本被极少数人(士族统治阶层、官僚地主等)占有等原因而引发的农民起义数不胜数,秦朝末年陈胜、吴广领导的大泽乡农民起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农民运动,此后每个封建朝代都有发生,如绿林农民起义(汉朝)、孙恩起义(晋朝)、瓦岗农民起义(隋朝)、黄巢农民起义(唐朝)、王小波和李顺起义(宋朝)、红巾起义(元朝)、李自成起义(明朝)、太平天国运动(清朝),最终导致封建王朝彻底灭亡。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没有实行孙中山的“平均地权”,而是实行地价税(田赋)累进税率,个人占有土地越多累进田赋越高,意在约束个人过多地占有土地资本,但土地资本仍然集中在极少数人手中,这是造成国民党政府失败的重要原因。中国共产党建立新中国以后,无论是实行土地私有制或是集体所有制,都体现了在土地面前人人平等的经济逻辑,很好地解决了土地资本平均分配问题,虽然贫但均,所以,社会稳定。

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飞速发展,国民收入不断提高,人民生活得到普遍改善,但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根据世界银行数据库收集的世界上不同国家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出版的《2016 年人类发展报告》,中国属于收入分配高度不平等的国家之一。我国居民的财富分布极不平衡,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差距很大,富裕家庭与贫困家庭之间的财富积累差距很大,顶端 1% 的家庭占有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财产,底端25% 的家庭拥有的财产总量仅在 1% 左右。[22]6因此,在如今土地资本占总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如何缩小收入差距,如何解决各类资本的公平正义分配问题,是实现“富而均”,以维持社会稳定、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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