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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非传统公共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探析

2019-02-20石慧郭良男李惠

中文信息 2019年1期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法可持续发展

石慧 郭良男 李惠

摘 要: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将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性图书馆纳入了公共图书馆体系。本文在背景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保障非传统公共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可能路径,以期能更好地落实法律的相关规定,正确理解公共图书馆供给主体多元化理念,促进公共图书馆在新时代的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非传统公共图书馆 可持续发展 公共图书馆法

中图分类号:G25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9)01-00-02

一、对公共图书馆内涵的再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对公共图书馆的界定淡化了对办馆主体的描述,更多强调的是“开放性”和“公益性”,侧重于公共图书馆满足公众对信息、知识、文化基本需求的社会分工和基本职能。

《公共图书馆法》第四条提出“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这意味着法律在强调政府责任的同时,不再局限于单一主体办馆,实现了公共图书馆供给主体向多元化的转变。这样,公共图书馆的范畴便得到了极大扩展,它不仅包括由国家和政府兴办的“传统公共图书馆”,也包括除政府之外的组织或个人举办的,坚持公益性原则,向社会开放,与公共图书馆办馆宗旨一致的民办图书館,我们可以称之为“非传统公共图书馆”。以往提到公共图书馆,人们往往将其对应到由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图书馆,现在法律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图书馆也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从根本上保证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的积极性,有助于为民众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非传统公共图书馆的供给动力

“臻美儿童阅读馆”、“晓书馆”、“刘玉柱家庭图书馆”、“兄弟书屋”…,近年来非传统公共图书馆如星星之火在各地逐渐显现。从实践来看,非传统公共图书馆的供给主体主要有公民个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基金会等。与传统公共图书馆相比,非传统公共图书馆更能因地制宜地融入社区和特殊群体,具有束缚少、效率高、管理方式灵活等特点,更具创新性、针对性、多样性,实现效率优势和服务公益的双重目标,是公共图书馆的有益补充。

那么,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动力源自哪里?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民主意识不断觉醒,公民社会日益壮大。一些热爱阅读且有一定能力的个人或组织,源于志愿利他的精神追求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自筹资金创办公益性图书馆。正是这种内生的、自发的、自下而上的力量推动着非传统公共图书馆不断发展。

同时,在知识经济时代,社会成员在性别、年龄、教育背景、生活经历等方面各不相同,所以他们对信息的需求在数量、层次与类型上存在差异。某些图书馆用户存在外部性较小、私人性较强的超额需求,比如课题研究、深度参考咨询等,由于这类服务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继续由传统公共图书馆全部无偿地使用公众税金来满足这类利益诉求,既有失社会公允,也会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公共资源浪费。而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图书馆用户不仅有经济能力负担,而且在思想上也愿意接受“购买”这类特殊服务。这便为民办图书馆开展有偿服务提供了机会,体现“谁受益谁付费”的公平原则。

三、保障非传统公共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

1.完善非传统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模式

1.1合理开展有偿服务

非传统公共图书馆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又要有所经营。法理和实践都允许其开展适当的有偿服务、增值服务和商业活动以保证非传统公共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但要保证所得收入不在成员间进行分配,只用于图书馆事业的后期发展完善。因此“有偿”与“公益”并不矛盾。

第一,必须严格界定有偿服务的范围。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满足用户基本信息需求的基础性服务,如文献查询、借阅、自习、公益性讲座、培训、展览等国家规定的免费服务项目。二是对文献进行深层加工,满足读者个性化需求的专业服务或其他特殊服务等。由于第一种服务是以增进公共利益为目的,公共图书馆应无偿地提供给公众。而第二种服务,具有较强的私人性、专业性且受益范围小,所以可以在法律政策的允许和相关部门的备案下,对其实施低收费。由于服务价格较低,图书馆用户具备负担这部分费用的经济能力,因此一定程度上仍可视为公共图书馆为社会公众提供均等的服务机会。

所以,非传统公共图书馆应在细分服务类型的基础上,坚持基础服务和常规服务的公益性,特殊服务参考成本价格,通过政府补贴和向受益人收取一定基础费用的方式来提供。[1]

第二,有偿服务要合法、规范。要在政策框架下开展有偿服务,服务的价格应该与服务的实际价值相符合,并事先得到用户的认可。为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可拟定有偿服务的合同文本,以契约的形式规定图书馆和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

1.2广泛调动社会资源

实现非传统公共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借船出海”,形成一方办馆,多方助馆的态势。

第一,积极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吸收社会力量捐助和资助,并制定合理的激励措施。社会上存在许多爱心人士、企业或组织开展与阅读相关的公益活动,这与非传统公共图书馆建立的初心一致。因此,可以广泛吸收社会资源,与有识之士,企业以及非营利组织联合开展图书传递、图书捐赠、爱心书屋建设等活动,凝聚社会力量,为非传统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注入动力。

第二,招募志愿者服务,发挥个体在图书馆事业发展中的作用。随着公民责任意识的提升,志愿组织和志愿行为日趋活跃,越来越多的图书馆用户或是周边社区居民愿意通过志愿服务发挥自我优势回报社会。非传统公共图书馆应积极吸纳志愿个人或志愿团体参与常规性工作,鼓励人们互帮互助,共知共享,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增添新的活力和动力。此举不仅可以提高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缓解人力资源和经费紧张状况,而且有利于获得社会公众对图书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三,与传统公共图书馆合作,打造社会力量参与公共阅读服务的新通道。以“当当书吧”为例,该书吧由宿迁市宿豫区政府和中国最大图书电商当当共同建设而成,定位于打造精品公益性图书馆,为宿迁电子商务产业园内一万多名员工以及周边四万多居民提供免费、平等、开放的阅读服务。在管理运营方面,书吧作为宿豫区图书馆分馆,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的管理模式,这种政企共建开放式“书吧”的形式实现了双方优势互补,共享共赢,是公共文化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创新举措。

2.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公共图书馆法》中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的理念并不是削弱政府的作用,而是更加肯定和强调政府在建设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方面的主导地位和责任。政府要通过提供制度支撑、资源支持、引导监督等方式,为公共图书馆事业社会化发展创造保障条件。

2.1完善制度给付和制度规制

第一,制定产权制度。非传统公共图书馆的产权不同于国家产权和私人产权,属于公益产权。公益产权的管理者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非營利性组织。政府通过制定产权和一系列制度安排,明确产权归属,保护产权的行使,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的积极性,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二,制定准入制度。明确社会力量设立公共图书馆的标准和资质,规范权利义务,组织非传统公共图书馆进行登记申报审核。在取得合法地位后,非政府主办的公共图书馆要自觉地遵守《公共图书馆法》所制定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地方政府的评估、监督和指导,自觉履行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原则,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3]

第三,制定价格管制政策。政府对价格上限、价格下限、供给报酬进行必要的规制,实现价格和利润管制。通过制度约束,使非传统公共图书馆增值服务的价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在保证供给主体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限制其不合理利润,防止偏离公共利益的现象产生。

2.2在法律框架下提供制度激励和政策扶持

对经过登记审核,符合评估标准和资质的非传统公共图书馆给予同等法律地位,定期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在其设立和发展中给予政策偏移,如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税租优惠、贷款贴息等,降低其日常运行成本,保障其顺利开展服务;向社会力量购买公益性图书服务。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宣传力度,为非传统公共图书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非传统公共图书馆提供展示平台,提高公众认知度,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激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的建设。

2.3监督供给过程,评估供给效益

政府要对非传统公共图书馆持续监督,保证其符合准入要求,履行法律义务;监控收费服务的价格,保证服务价格合理,限制建设主体的不合理利润;监督服务过程,确保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符合标准规定,防止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产生。

另外,通过多维度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包括服务接受者,社会公众,新闻媒体,权力机关等的外部监督;坚持公共服务信息公开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凡是政策允许,不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都可以对外公开透明;建立公共服务监督信息沟通机制,为公众和非传统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主体构建畅通的表达渠道,实现供需双方的互动交流。督促建设主体倾听监督意见,及时做出反馈,合理采纳民众建议,不断完善自身服务。

结语

《公共图书馆法》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服务、管理写入法律,说明公共图书馆体系化构建需要全社会通力合作。非传统公共图书馆通过开发与利用丰富的社会资源,在传统公共图书馆所不能触及的地域和服务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是对传统公共图书馆的重要有益补充。保障非传统公共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不仅有利于降低财政压力、释放社会活力、增强公共利益,也有利于增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交流,通过多元协作的模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1]石慧.准公共物品的多元化供给研究-以非营利性图书馆为例[D].山东大学,2017.

[2]金胜勇,宋家梅.论非传统公共图书馆[J].图书馆论坛,2011(12).

[3]王子舟.多元化的公共图书馆办馆主体更符合中国国情——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的体会[J].图书馆建设,2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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