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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租问题的假说(上)
——资本转嫁

2019-02-20张瑞红辛瑞纳张琛武

生产力研究 2019年5期
关键词:资本家所有权契约

张瑞红 ,辛瑞纳 ,张琛武

(1.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晋中 030600;2.山西医科大学 药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1;3.山西国新晋药集团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32)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地租问题做了大量研究,提出系统而科学的地租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在农业领域的内涵本质,其理论艰涩玄妙,博大精深。文章以“劳动创造价值,不等价交换实现价值”[1]为原则指导,围绕农业领域展开对地租的演绎分析,并提出一个新的假说。

一、地租的内涵

(一)地租是社会关系的体现

在农业生产领域,地租问题贯穿了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社会关系中,都出现了地租的身影。“地租是实行土地经营时那种社会关系的结果。它不可能是土地所具有的多少是经久的持续的本性的结果。地租来自社会,而不是来自土壤”[2]。因此,“一定社会形态下的地租,总是由当时的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在剥削制度存在的条件下,它体现一定的剥削关系”[3],反映特定历史时期的生产力状况和发展水平。

(二)土地所有权是产生地租的原因

在私有制社会中,“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4]。并以法律明文的形式确立了私有权利的地位,形成土地所有权。

虽然“单纯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不会为土地所有者创造任何地租。但这种所有权使他有权不让别人去经营他的土地,直到经济关系能使土地的利用给他提供一个余额,而不论土地是用于真正的农业还是用于其他生产目的(例如建筑等)。”因此,“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地租”。土地产生地租所“唯一需要的是,它可以被独占,并且可以让渡”[4]。

当非所有权人想要使用土地时,土地所有权人向诉求人提出征收地租的要求。如同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期限分离,需要租金补偿,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分离,也需要地租补偿。土地所有者凭借所有权以地租形式无偿占有劳动成果,而农业资本家获得土地经营权,进行生产经营获利。土地没有发生任何实质的损失破坏,单纯以一定期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为代价,当规定的租期一满,不仅土地使用权要回归土地所有权人手中,在土地上实行的各种改良,也“要作为和实体即土地不可分离的属性,变为土地所有者的财产”[4]。这是物权的核心精神,是私有制社会中通约的社会准则。

更进一步讲,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是有条件限制的,是一定期限和程度的所有权转让。有别于使用权的兼容性,资本家租地之后,土地所有者往往同时丧失对土地的使用权。除非有特殊约定,默认在法理上只有租地的农业资本家才有资格在租约期内使用土地,而土地所有者已经不能再随意使用土地,这种排他性是所有权的特性,不是简单的使用权特性。

另外,土地所有者不希望土地出租被使用后,出现肥力下降或是其他破坏土地或土地潜力的行为,他们一定会在租约之中限定这些情况的发生,哪怕是一定期限的所有权,都附带了精明的算计,并约定了不幸情况发生后的补偿措施,并非完全地转让土地所有权。

土地经营权兼具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双重特性,就本质而言是基于土地所有权而产生的一种期限所有权让渡。

(三)资本主义地租

1.使命的延续。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人口增加,整个社会对农产品的需求加大,使得社会化的农业大生产成为发展趋势,资本家将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开始引种到农业的土壤上。

在资本主义时代,地主被冠以土地所有者的称号,并摇身一变成为了地产资本家,他们不仅可以直接将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以商品的形式出售,也可以“凭土地所有权,从资本家手里把这部分剩余利润转化为地租,供他们寄生性消费”成为地租诉求的发起人[5]。

资本主义的发展“一方面使土地所有权从统治和从属的关系中完全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又使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开来,土地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只代表一定的货币税,这是他凭借其垄断权,从产业资本家①由于引用文献的差异,文章对出现的相近概念做出明晰,其中:在农业生产领域里,产业资本家即是租地农场主、农业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即是地主、地产资本家;劳动者即是农民、雇佣工人、直接生产者。资本家一般存在于资本主义的历史范畴,地主一般存在于封建主义的历史范畴。即租地农场主那里征收来的……这样,土地所有权就取得了纯粹经济的形式”[4]。并且,“真正的地租是为了使用土地本身而支付的,不管这种土地是处于自然状态,还是已被开垦”[4]。地租的诉求得以成功延续。

2.新的特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是:实际的耕作者是雇佣工人,他们受雇于一个只是把农业作为资本的特殊使用场所,作为在一个特殊生产部门的投资来经营的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这个作为租地农场主的资本家,为了得到在这个特殊生产场所使用自己资本的许可,要在一定期限内(例如每年)按契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即他所使用土地的所有者一个货币额(和货币资本的借入者要支付一定利息完全一样)。这个货币额,不论其是为耕地、建筑地段、矿山、渔场、森林等的支付,均统称为地租。这个货币额,在土地所有者按契约把土地租借给租地农场主的整个时期内,都要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因此,在这里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即增殖价值的形式。再者,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构成现代社会骨架的三个并存的而又互相对立的阶级——雇佣工人、产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4]。

“一旦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出现在土地所有者和实际从事劳动的农民之间,一切从农村旧的生产方式产生的关系就会解体。租地农场主成了这种农业工人的实际支配者,成了他们的剩余劳动的实际剥削者,而土地所有者现在只和这种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发生直接关系,而且是单纯的货币关系和契约关系。因此,地租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并且这种变化不仅是事实上的、偶然的(这在以前各种形式内已经部分地发生过),而且是正常的,是在它的公认的占统治地位的形式上发生的”[4]。新生的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即农业资本家发展壮大起来,他们一方面直面土地所有者,租借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另一方面又雇佣劳动者来为自己耕作。

地租单纯变成了期限土地所有权让渡的代价,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来“敲诈”农业资本家。劳动者不再是土地所有者的附庸,而是为了生存直接向农业资本家出卖劳动力,为农业资本家耕种土地。期限土地所有权的让渡、劳动力的雇佣和生产资料的购买,让农业资本家具备了生产农业产品的全部生产要素。

3.现实的意义。资本主义地租的发展对农业合理化起到了推动作用。首先,地租确立了资本和土地所有权之间最纯粹的契约关系,农业资本家通过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方式,从劳动者身上剥削剩余价值;其次,农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缔结契约,支付地租;最后,资本家出售农产品给消费者才完成社会化的过程。资本家、劳动者和土地所有者都不是最终的消费者,他们仅仅是把自己的要素投入到商品生产的过程中,并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各社会阶层在商品生产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明确的分工和发展。

更重要的是,农业资本家的介入彻底剥离了土地所有者和农民之间的关系,农业资本家通过支付地租,来获得土地的经营权,土地所有者不能再以直接的土地所有权要素参与利益分配,反而是农业资本家的土地经营权要素可以参与利益分配。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的交易,完成了期限所有权让渡,从此,在契约期内土地要素分配的主导权掌握在资本家手中。

资本主义对农业的入侵,“一方面使农业合理化,从而第一次使农业有可能按社会化的方式得以经营;另一方面,把土地所有权弄成荒谬的东西,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巨大功绩”[4]。资本主义地租发生了比以往任何时代的地租都伟大的改变。

二、地租价格的确立

在资本主义时代,地租价格的确立需要考察很多因素,并且应遵从一些原则。

(一)契约合理和合理契约

很多时候人们无从判断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是否真的公平合理,并且,契约客观上是否合理并不重要,人们只要按照契约精神约定它是合理,它就是合理的,这是一个契约合理的过程,这个结果让契约成为了合理契约。人类个体之间的契约是双向低等级契约合理,而基于广泛的群众之间的约定,无论是约定风俗还是法律明文规定,都是高级契约合理。低级契约合理需要符合于高级契约合理,否则不能被所处的社会环境认可和保障。

(二)地租价格的确立准则

契约合理是一个总的地租原则,在符合社会法规习俗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才会坐下来谈价钱,达成合理契约。但是,具体到地租价格的确立,还有三个准则需要考察,分别是参考地价、价高者得和地租预付。

1.参考地价。虽然“土地就是自然本身,不是商品,没有价值”[6],没有现实的劳动价值凝结其中,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一切具有所有权的生产要素都被资本化。“土地因此和任何其他商品一样可进行买卖”[4],土地成为有价格的商品,对资本家而言它是可以换来真金白银,并且需要真金白银才能换取的。这是资本主义的游戏规则,凡是不服从这一规则的封建国家都被资本主义的坚船利炮打得粉碎。所以,土地价格成为最神圣高洁的合法获取土地所有权的锚定标准。

在资本主义规则里,“土地所有者自己为了购买土地而投入的资本,对他来说,虽然也是生息的投资,但与投在农业本身上的资本毫无关系。它既不是在农业上执行职能的固定资本的一部分,也不是在农业上执行职能的流动资本的一部分;它不过是为买者提供索取年租的权利,但是和这个地租的生产绝对无关”[4]。地租和地价之间相对独立而又彼此相关。

因为,地租和地价一样,是农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讨价还价的结果,地租本身没有价值,只是一个变数很大的价格,农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甚至都不在乎地租是不是生产出来的,或是有其他来源,只是在契约形成的这一刻,土地所有者获得一个地租价格,而农业资本家付出一个地租价格,仅此而已。

地租和地价发生发展于各自的供求市场的博弈较量,二者之间或许存在平均资本收益率这一纽带,但是并不稳定。虽然人们在出租地产和出卖地产的时候或许会彼此考察对方的价位行情,用平均利润计算地租和地价的换算情况,但是更多时候买卖双方认为合理即可完成交易。人们甚至完全按照各自买地和租地的市场需求,就进行看似随意的价格调整。究其本质,地租和地价都是只有价格而没有价值的“无根之水”,它们无法成为彼此确立的原因,而仅仅是一个参考。

2.价高者得。对于土地所有者来说,地租只有“价高者得”才是最美妙的。地租的价格并不恒定,只要有更高的价格,土地所有者就会毫不犹豫地放弃原先的合作者,他们的视角永远放在整个锅里,而不局限于有限的碗里,他们甚至可以让其他行业的资本家加入价格竞争中,只为了让自己得到一个最高的地租价格。

“商人喻于利”,“价高者得”反映了最大收益原则。土地所有者无非是想要从农业资本家那里获得更大的利益才愿意出租自己的土地,同样农业资本家也在参考尽可能多的因素,来计算自己的收益情况,并确定自己所能承受地租的底线。

在契约合理的原则下,土地所有者寻求能给予最大地租价格的资本家合作,同样资本家反过来寻求只要付出最小地租价格的土地所有者来合作。价高者得的原则助长了资本逐利的偏执妄想。

3.地租预付。对于农业资本家来说,地租是一定要预付的,不论事实上的时间前后,农业资本家租地的行为会在事实上形成投入,地租的预付金额将耗费农业资本家的货币资本。就像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租”的行为需要资本家付出资本作为代价,只不过因为“买”更加昂贵,缺乏实效,农业资本家完全可以利用买地的资金来租用更大面积的土地。因此,地租预付与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一样,都是农业资本家的“心血”,需要付出资本才能得到相应的生产要素,哪怕土地这一生产要素要在租约到期后归还。

另外,如果地租是商品生产并实现价值后对于土地所有者地权牺牲的补偿,那么租地的表述就不存在了,而变成了土地所有者以土地要素入股,分红取代地租预付。问题是现实情况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并不是合伙人,他们明确地定义了这是“租”地而不是入股。入股带来的风险显然是土地所有者不愿意承受的,除非资本家愿意付出更多的股份作为代价,但是这种情况无论如何也不能算作地租了。

(三)长期斗争性

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之间是长期斗争的关系,他们约定的地租价格会不断变化,“当商品生产,从而价值生产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发展时,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的生产也相应地发展。但随着后者的发展,土地所有权依靠它对土地的垄断权,也相应地越来越能攫取这个剩余价值中一个不断增大的部分,从而增加自己地租的价值并提高土地本身的价格”[4]。

一般而言,“地租是在土地出租时确定的,地租确定后,在租约有效期内,由连续投资所产生的超额利润,便流入租地农场主的腰包。正因为这样,租地农场主总是力争签订长期租约;但是,由于地主的力量占优势,每年更换租约的现象却增加了”[4]。

地租成了农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博弈的战场,农业资本家可以忍受的地租上限是在地租预付后还能维持自己的平均利润率,否则资本家会转移资本,使其流向高利润率行业;同样地,如果农业资本家在预付地租后能获得超额利润,也会吸引其他行业资本家进入到农业领域。

当农业资本家可以获得超额利润时,如果土地所有者不和农业资本家争,农业资本家也会撺掇着土地所有者和以往合作的农业资本家争,甚至以往的农业资本家自己就会寻求更多的资本投入来迫使土地所有者和自己争。结果就是地租水涨船高,农业资本家的利润率降低,回归到利润平均水平,但是总的利润一定是增加的,否则资本家不会扩大甚至维持资本投入。当然,如果农业资本家具有足够的实力阻止别的资本家与土地所有者和自己争,就能维持一个超额利润率,将财富不断收入自己的钱包。

因此,地租的确立是一个长期而广泛的资产阶级内部斗争,是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之间、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间、农业资本家和农业资本家之间、农业资本家和其他租地资本家之间,各个资本家之间战争与和平的产物。这个过程是一个长期斗争的过程,是在一个漫长博弈中运动而成并一直运动变化着的过程,是资本追求平均利润率的过程。

三、地租与成本

地租确立之后将伴随着商品的价值实现而实现,在这一过程中,它将以何种身份开始自己的表演,文章就此予以探究。

(一)法理的裁决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后获得的补偿,所以地租的承担者必然不可能是土地所有者,而在地租形成和实现的全过程中还出现了劳动者、农业资本家和消费者的身影。

1.劳动者。很多时候,劳动者被默认为地租的承担者,“租地农场主以地租的名义,克扣一部分工资交给土地所有者”[4]。但这并不合理,因为对于劳动者而言只有实际得到的货币才是工资,这是购买劳动力的真正价值体现,劳动者也正是冲着这个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货币价值才会出卖自己的劳动。

一方面,劳动者仅仅和资本家之间的契约,已经完全将自己的全部劳动出卖,并得到劳动力价值即工资的补偿,契约已经完成,没有多余的价值可以用来支付地租。

另一方面,劳动者根本没有义务来支付地租,劳动者既不是租地的主体,也不是土地产品的所有者,更不是把土地当作必要的生活资料来直接消费,劳动者作为一个干干净净的清白之身,又有什么理由来支付地租呢?

2.资本家。土地是一定要征收地租的,无论这个地租是多是少,无论地租支付的时间是先于使用还是后于使用,土地这一生产要素是最广大也是最稀缺的。农业资本家为了获得土地经营权,必然需要和土地所有者缔结契约,付出地租作为代价。

虽然农业资本家通过剥削劳动者,获得了劳动者全部的剩余价值,但是农业资本家不是慈善家,他们通过劳动契约从劳动者身上剥削的剩余价值,已经完全纳入自己的口袋。而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私有权索要地租这一现象即使是合理的,却是另一个契约。农业资本家不是商品最终的需求者,没有义务用劳动契约的个人获利来补偿地租,为他人做嫁衣。

3.消费者。土地价格“是一个不合理的范畴,因为土地不是劳动的产品,从而没有任何价值。可是,在这个不合理的形式背后,却隐藏着一种现实的生产关系”[3]。即“土地所有者总想取得地租,也就是说,总想不花代价而获得什么东西;但资本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会满足他的愿望”[4]。这个条件其实并不苛刻,那就是资本家把这份不劳而获的诉求连同土地产品一道出售给消费者。

首先,农业资本家绝不会老实地单单从作为自己战利品的剩余价值里扣除地租,也没有必要向自己压榨的已经一贫如洗的劳动者索要,那么只好考虑一下消费自己商品的客户。“作为资本家,他只是人格化的资本。他的灵魂就是资本魂。……资本是死劳动,它像吸血鬼一样,只有吸吮活劳动才有生命,吸吮的活劳动越多,它的生命就越旺盛”[7]。既然劳动者已经被自己榨干了,为什么不从消费者身上啖下一块肉来呢?

其次,消费者是土地产品的最终承担者,正所谓“谁主张谁举证,谁消费谁买单”,资本家是为了满足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才“不得不”租地进行生产,消费者是最终商品的受用者,自然能够心甘情愿地为地租买单。

最后,既然地主可以依仗土地所有权向资本家凭空索要地租,那么资本家又何尝不能依仗商品所有权合情合理地把地租均摊在商品中转嫁给消费者呢①资本家把地租转嫁给消费者的过程中极可能会放大倍数转嫁,而文章不谈放大倍数的情况,因为单纯来讲转嫁是合理的不等价,我们甚至可以认为是契约等价,或者说是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之间不等价交换关系向消费者的等价传递,而放大倍数的话就是商品交易行为的不等价交换了。。

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地租转嫁提供了可能性,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为地租转嫁提供了必然性,分工细化,社会依存性的提高,让资本家可以义正言辞地把地租转嫁给消费者。

(二)从地租预付到资本转嫁

地租是农业资本家预付给土地所有者的用于获取土地一定期限支配权、所有权的资本,这部分资本并不是活劳动和死劳动,而仅仅是一个权力的转嫁费用,具备转嫁给最终购买消费者的潜力。

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所有权的私人占有,按照契约合理的方式,以出租土地支配权利为代价,从农业资本家手中获取价值货币,作为地租补偿。而农业资本家的农产品是服务于市场上的消费者的,所以消费者从契约法理角度,理应继承这一转嫁。直观一点,如果农业资本家直接拥有自己的土地,他就会自己向自己征收地租,农业资本家没有任何理由在不索要地租的情况下,将自己生产出的商品按照实际生产价值卖给消费者。

农业资本家通过租借和购买,掌控了商品生产的全部要素。其中,劳动力价值由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凝结在商品中并被成功交易实现后来补偿资本家预付的工资,劳动资料的价值转移到商品中并被成功交易实现后来补偿资本家预付的不变资本,而地租这部分费用也会均摊转嫁给商品最终的实际消费者。如此,劳动者作为可变资本创造的剩余价值得以被资本家完全收入到自己的腰包之中,完美地实现了空手套白狼。

在这个过程中,农业资本家从劳动者那里剥削剩余价值是稳定可靠的,最惊险的跳跃在于农业资本家和消费者的交易。无论消费者的价值货币是偷来抢来地,还是劳动得来、剥削得来的,资本家无从知晓,也无需知晓,只要商品价值能通过交易获得价值货币就完成了价值实现和资本增殖。这一交换过程使价值得以最终实现,充分体现了企业家的才能。所有的商品如果不能成功交易给消费者,资本的增殖过程就不能顺利完成,不变资本的价值就无法转移,可变资本也无法把创造的价值凝结在商品之中,同时地租更无法顺利转嫁给消费者。

地租预付后被资本家转嫁给消费者的经济运动,形成了一种新的资本运动形式。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其本身没有价值,地租更没有价值,不会以价值凝结的形式凝聚在商品之中。并且,地租不能也不会像不变资本一样存在价值转移,只能以一种类似不变资本转移的方式,借助商品媒介通过市场交易转嫁给消费者。因此,凡是不存在价值,并且不创造价值,却需要价值货币来体现的资本都成为了转嫁资本。如地租预付一样,资本家把预付价值货币转嫁给商品消费者的资本运动形式都是资本转嫁。

(三)其他费用的资本转嫁

羊毛出在羊身上,在资本家生产商品、出售商品的整个过程中除了地租这一“羊毛”之外,还有很多其它类型的“羊毛”可以从消费者身上薅取。诸如运输费、税费、管理费、服务费、广告费等其它费用都具有和地租一样的资本转嫁特性,虽然这些活动中可能有额外劳动的发生,但是并不影响资本家预付资本货币,并将其转嫁给消费者的积极性。

1.运输费。土地与市场距离的远近,直接造成了农业商品运输费用的差异。

商品运输活动是一个二次行为、附加行为和捆绑行为,商品从产地到达市场必须支付这部分费用。运输虽然存在运输工人的劳动损耗、车辆损耗和能源损耗,但是这些价值创造和转移并不会凝结在商品本身之中,而是凝结在了商品所处时空位置的转换上。商品已经变化了,不仅仅是商品本身的时空属性,还有捆绑出售的关于商品所处时空属性变化带来的运费投入和收益。这些运费投入要裹挟在商品成本中并希望得到利润的补偿,其中被资本家剥削的运输劳动行为产生的剩余价值也将裹挟在商品的出售中统一得到补偿。不过资本家不会深究这么复杂的细节,他们只关注运输所耗费的货币资本,至于是否剥削了运输工人的剩余价值,那是由资本家和运输工人之间的雇佣剥削关系决定,是另外的交易关系。

对于商品而言,运输费用就是一个单纯的额外费用,资本家支付价值货币把商品运到指定位置。并且,根据市场距离的变化、运输方式的变化,这个额外费用千差万别。毫无例外的是,资本家会把这份费用明确地转嫁给消费者来承担。

2.税费。税费很特别,它不仅本身完全没有价值,而且还不存在类似地租的所有权属性,完全是一个交易规则的扣除,包含在交易价格里,通常不需要资本家用货币资本来预付,但是,这个费用同样也会被精明的资本家计算到资本转嫁中由消费者来承担。

3.管理费、服务费以及广告费等。在农业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类似运输商品这种捆绑行为的,还有经营管理、店员售卖、包装设计等商业行为,它们穿插于商品生产消费的各个环节之中。这些商业活动虽然存在劳动行为和劳动损耗,但是并没有凝结在商品之中,对于商品而言,同样是额外的费用,转嫁到商品上来,同商品捆绑在一起出售给消费者。

(四)转嫁和转移的相互转化

一般而言,转移和转嫁是独立并存的两个运动,能进行资本转移的时候通常没有必要进行资本转嫁。但是从纵向资本的增殖过程来看,这两者又会在特定情况下相互转化。

1.转移变为转嫁。在整个社会水平的不变资本供给需求出现失衡的时候,转移将出现向转嫁的蜕变。如果社会整体原材料物资短缺,购买者为了完成自己的生产会选择用更多的价值货币来交换,出现不等价交换的情况。但是购买者作为资本家而言,一定是不会心甘情愿付出多余价值货币支出的,那么资本家将会想方设法将这部分价值支出转嫁给消费者。虽然原材料以转移的方式转移到新的商品之中,但是这个转移的价值,其中有一部分本身就是转嫁的实质。

地租是完全不会转移在商品时空属性的价值投资,所以需要转嫁给消费者来补偿,而原材料会凝结在商品之中,不变资本整个部门的供求失衡,带来价值偏离,则是原原本本地随着原料、机械的损耗转移到了商品中。可以说,实际客观劳动损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才是转移,而不等价交换的部分都叫做转嫁,不论资本家是贱买还是贵买的原料设备,在社会整体水平上这部分差额都会原封不动地转嫁给消费者。

2.转嫁变为转移。无论购买商品的价格包含了多少地租或其他费用,它们裹挟在商品中形成了事实上的购买价格,这个价格是用实实在在的价值货币来支付的。从社会整体水平上而言,整体的商品都存在这样的额外费用支出,只有支出了这部分费用,消费者才能顺利获得商品所有权,资本家才愿意安心地垫付这些费用,所以消费者也会认为商品的价格才是真实的价值体现。如果整个消费者阶层继续以现在的商品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那么对于新的深加工行业而言,转嫁到商品中的价格,已经被这个行业赋予真实的价值内涵,从新的加工行业开始,已经不存在转嫁,而只存在转移了。

(五)成本

资本转嫁和资本转移的运动一起促进了成本的诞生。成本是资本家在商品生产经营和资本增殖活动中预付的货币资本,其中,转嫁资本、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构成成本的全部内容。 而资本家则通过预付成本完全掌控了生产要素,并借助资本转嫁、资本转移和劳动创造过程,完成农业商品的生产和资本增值(剩余价值的占有),最终将农产品售卖给消费者来实现商品价值,以补偿成本投入。

值得注意的是,成本作为资本的实际预付投入,不仅其自身需要补偿,而且对于利润有着天生的诉求。预付成本的行为,无异于从资本家嘴里夺食,所有的价值货币投入都要攫取相应的血肉才能满足资本家的贪婪,这些血肉缘起于劳动者的创造,实现于商品的最终交易,归根到底由消费者来承担。成本将以高傲的姿态让消费者完全接受,并向消费者索取应有的利润补偿,这样冠冕堂皇的理由,巧妙地掩饰了资本家不劳而获的本质,掩饰了资本家剥削劳动者和消费者的一切痕迹。

四、结论

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权特性保证了地租的历史存在和延续,而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之间的资产阶级内部矛盾,则通过资本转嫁,以成本的名义附着在商品之上,进而传递给消费者。并且,类似地租的其他费用,也同样借助资本转嫁,以成本的名义附着在商品之上传递给消费者。资本转嫁成为一种广泛的资本运动形式,使得资本家可以合理合法地从社会中获取到经济利益,至此,所有权真正意义上成为了可以点石成金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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