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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毛泽东的军事法思想

2019-02-19万志鹏

关键词:战犯军队军事

万志鹏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引 言

毛泽东的军事法思想作为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对建设新型人民军队和国防力量的经验总结,对我军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过去,学术界较为重视对毛泽东军事思想的研究,而较为忽视毛泽东在军事法方面的建树。实际上,毛泽东关于军队的组织建设、军队的纪律条令和刑事条例、战争的手段与规则、对战俘的处置和待遇、对战犯的惩罚等论述都反映了毛泽东的军事法思想。

1 毛泽东的军事组织法思想

军事组织法是有关军事系统的领导体制、组成编制的基本军事法律制度。毛泽东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对军队的政治原则、组织原则、指挥原则、建设方针等提出过一系列观点,并付诸实践,形成了毛泽东军事组织法的基本内容。

1.1 “党指挥枪”是军事组织法的首要原则

毛泽东关于军事组织法的第一个原则便是将武装部队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没有革命的军队,便没有革命的政权。毛泽东早有论断:“中国革命没有枪杆子不行。”[1]革命是暴烈的阶级斗争,而旧中国的阶级状况决定了反革命的军队是相当强大的,因此要实现革命的胜利就必须拥有一支强大的军队。将革命的军队牢牢掌握在革命的政党手中,是保证这支军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永葆革命本色的前提。毛泽东明确地指出:“每个共产党员都应懂得这个真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决不容许枪指挥党。”[2]547“党指挥枪”是一个形象的说法,它的根本内容在于:在任何时候,无产阶级的革命军队都属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军队的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党中央,党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对军队实施全面领导。1927年9月进行的“三湾改编”对于树立“党指挥枪”的原则具有深远的意义。“三湾改编”的核心内容主要是两项:一是在部队中建立各级党组织,将支部建立在连队上;二是在部队实行民主制度,官兵一律平等。这就保证了这支部队始终处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

将党支部建立在连队上,这对于保障党对军队的领导有特殊意义。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国民革命军中也有组织,比如在叶挺部中,每团都建立了党支部。但是党对基层官兵的影响有限,军队在整体上并没有接受党的领导。但是三湾的改编,使部队的基层战斗组织——连队建立了党的基层组织,广大士兵与中国共产党建立了直接联系。党的目标、思想、路线通过各级党组织层层传递到每一名指战员。同时,由于存在下级党组织须绝对服从上级党组织命令的组织原则,这便使上下级军事组织建立起绝对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保证了军事命令的贯彻与执行。在长期艰苦的革命战争中,红军面临着比自己强大许多倍的敌军而能奋勇作战,其中原因,正如毛泽东所总结的那样,“红军所以艰难奋战而不溃散,‘支部建在连上’是一个重要原因”[3]65。

在抗战时期,国共两党结成抗日的统一战线,与此同时,国民党也企图诱引共产党交出军队指挥权,党内也出现了“一切经过统一战线”等错误思想。毛泽东以卓越政治家的战略眼光,顶住了国民党的干涉,恢复了八路军中政治部的名称,拒绝了国民党向八路军派遣干部的要求。毛泽东正确地指出,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要开展的是“独立自主的”游击战争,即虽然在序列上属于国民革命军的一部分,但在八路军和新四军的兵权上不能动摇。“在兵权问题上患幼稚病,必定得不到一点东西”[2]546。这说明,毛泽东自始至终都把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权视为军事法的首要原则。

1.2 军队的政治工作是“党指挥枪”的重要保证

“军队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我军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4]。毛泽东在领导人民军队进行革命和建设的长期生涯中,多次反复强调过政治工作的重要性,亲自指导制定了多部重要的军队政治工作条例。这些政治工作条例成为了我军军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军事法的重要特色之一。

早在井冈山斗争时期,毛泽东就强调红军不仅仅是一个战斗团体,而且还应该是一个肩负政治宣传任务的团体,同时红军自身应该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在毛泽东的领导下,整编后的起义部队内部实行民主制度,长官不得打骂士兵,士兵开会有说话的自由。连、营、团三级建立士兵委员会,士兵委员会有很大权力,参加对部队的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长官受它的监督。古田会议进一步加强了党对军队的政治领导,决议提出了“提高党内的政治水平”“加紧官兵的政治训练”“严格执行纪律”等口号和要求,从思想上树立起革命军队的正确政治方向,从组织上切实解决了各种非组织、无纪律的问题。毛泽东在《古田会议决议案》中着重讲到士兵的政治训练问题,其中第一个加强政治训练的方法就是“上政治课”,“分为普通、特别、干部三班。......除战斗兵须到课外,传令兵、勤务兵、长夫、火夫须均到课”[5]103。古田会议使红军官兵真正摆脱雇佣军队的思想,进一步纯洁了革命队伍的性质,将红军锻造为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团结一致的坚强武装。在1934年1月举行的第二次全国工农代表大会上,毛泽东作报告时再次指出:“要从政治教育去提高红军的自觉的纪律,使他们明白这是保证战争胜利的重要武器。”[6]

抗战全面爆发后,毛泽东对军队的政治工作多次发出谈话和指示,进一步阐明了我军政治工作的方针。在1937年10月同英国记者贝兰特的谈话中,毛泽东表示:“八路军有一种极其重要和极其显著的东西,这就是它的政治工作。”[2]379在著名的《论持久战》中,毛泽东再次指出:“军队政治工作的三大原则:第一是官兵一致,第二是军民一致,第三是瓦解敌军。”[2]512这些论述和指示,为我军的政治工作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成为了毛泽东军事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官兵一致的原则,反映了人民军队中士兵和军官无论职务高低,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军法上一视同仁,在待遇上同甘共苦的特点。军民一致的原则,指出了军队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的一致性,阐明了军人绝不能违反群众纪律的道理所在,奠定了“兵民是胜利之本”的基础。瓦解敌军、宽待俘虏的策略,使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张深入到敌军内部,为转变敌对力量为我所用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后,毛泽东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再次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7]2601954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制定时,毛泽东亲自将上述总结写入了《条例》之中。至今为止,政治工作仍然是我军的重要建设内容,毛泽东对政治工作的论述依然是我军法制建设的思想渊源之一。

1.3 军事指挥权的必要集中是军事组织法的重要内容

在军内普遍地实行民主制度,是党的政治工作在广大官兵中的具体要求。但是,由于战争的复杂性和残酷性,在重大的战略问题上,在关乎部队生死存亡的战役决策权问题上,更应当强调的是指挥的集中。那种认为一切军事决策都必须先交下级讨论、再由上级决定的主张,毛泽东斥之为“极端民主化”的错误思想。毛泽东指出:“首先,要指出极端民主化的危险,在于损伤以至完全破坏党的组织,削弱以至完全毁灭党的战斗力,使党担负不起斗争的责任,由此造成革命的失败。”[3]88军事行动强调“兵贵神速”,战争在某种程度上是作战双方在时间上的竞争、在速度上的赛跑。在进攻中,歼敌战机也许稍纵即逝;在撤退中,稍有犹豫即可能造成灭顶之灾。这就是战争的规律。毛泽东在长期的军事领导过程中感觉到,军队的行动要迅速,战机要抓得准,军事决策要及时、准确地做出,那么军事指挥权必须要集中。这就是毛泽东所说的,“军队在作战时和情况需要时,首长有临机处置之权”[8]1341。

尽管民主制度是人民军队中的基本制度之一,但战争的特殊环境要求军事行动高效、统一,而不可能事事都进行广泛的讨论,投票而后决定。这就决定了在战时这种非常情况下,军队的民主必然要受到限制。毛泽东辩证地指出:“......军队党组织的民主应少于地方党组织的民主。”[2]529这即意味着,军队在进行军事活动时,更应当赋予指挥员相对集中的指挥权。在长期的战争环境中,毛泽东始终在提倡军队民主化的同时坚持军事指挥权的集中统一。1929年4月,由毛泽东起草的红四军前委给中共中央的信中说:“红军无论在什么时候,党及军事的统一指挥机关是不可少的,否则陷于无政府,定是失败。”[5]571929年8月21日,中共中央给红四军前委发出指示信,肯定了红军中的党“必须采取比较集权制”,事事“要拿到支部中去讨论解决——这是极端民主化的主张”[9]282-283。同年9月28日,中共中央再次给红四军发出指示信(即“九月来信”),信中再次指明“党的一切权力集中于前委指导机关,这是正确的,绝不能动摇。不能机械地引用‘家长制’这个名词来削弱指导机关的权力,来作极端民主化的掩护”[9]284。长征中的战斗经验和教训多次表明,在军事指挥权上过于讲究民主,将导致军事指挥权的分散,其后果就是军事决策迟疑,军事行动缓慢,使部队遭到重大危险甚至严重损失。而正是在遵义会议后,由于确立了以毛泽东为核心的最高军事指挥机关,红军才灵活机动地摆脱了几十万国民党军的围追堵截,最终胜利完成战略转移任务。1938年5月,毛泽东在出席抗大第三期教学总结干部会议上再次强调:军队在军事指挥上应强调单一的指挥,强调服从[10]73。应该说,毛泽东关于军事指挥权应当集中的思想是适应战争需要的军事法则,它科学地解决了人民军队内部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问题,为夺取革命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 毛泽东的军事行政法和军事刑法思想

2.1 人民军队的核心军规军纪是“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作为卓越的政治家和军事家,毛泽东深知军纪的优良与否关乎民心的背向。但是,在残酷的战争环境中,锻造一支纪律严明的军队绝非易事。尤其是在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武装力量的早期革命中,军队官兵的成分十分复杂。为战胜敌人,毛泽东为这支军队确立了闻名于世的军规军纪——“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而这“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在性质上既是军事行政法也是军事刑法。毛泽东领导制定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虽然字数不多,但生动形象、贴近生活、言简意赅,至今仍然是我军军事法的灵魂所在。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形成有一个过程。1927年10月下旬,上井冈山之前,毛泽东在遂川向部队宣布三条纪律:第一,行动听指挥;第二,打土豪款子要归公;第三,不拿老百姓一个红薯[11]169。攻克遂川县城后,毛泽东发现部队存在一些侵犯群众利益的问题,又宣布六项注意:还门板,捆铺草,说话和气,买卖公平,不拉伕、请来伕子要给钱,不打人不骂人。“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就是在遂川形成的。1928年4月,针对部队受“左”倾盲动主义影响发生的违反纪律的情况,毛泽东在沙田集合队伍进行纪律教育,再次宣布工农革命军的“三大纪律,六项注意”。此时,“三大纪律”修改为:第一,行动听指挥;第二,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第三,打土豪要归公。“六项注意”修改为:一、上门板;二、捆铺草;三、说话和气;四、买卖公平;五、借东西要还;六、损害东西要赔[9]235。对于红军中破坏军纪的行为,毛泽东作了认真的分析,并上升到很高的政治高度。在1929年6月写给林彪的信中,毛泽东说:“军纪问题是红军一个很大的政治问题......”[5]69在毛泽东当时看来,红军中破坏军纪的现象主要是由“流寇思想”“盲动主义”“流氓意识”造成的,而当时有人(包括各级指挥员)存在姑息迁就的倾向,认为打了胜仗就是头等大事。毛泽东认为,绝不能将违犯军纪看作是小事,能否严整军纪是关系到我党能否争取民心、部队能否维系团结的重大问题。在1929年12月通过《古田会议决议案》中,毛泽东再次重申了红军必须严格遵守军纪、坚持军民团结的思想。

古田会议之后,红军中违犯军纪的现象大大减少了,但毛泽东丝毫没有放松对红军官兵的纪律要求。1930年3月20日,红四军到达南康县唐江镇,毛泽东和朱德于次日发布红四军军部关于整顿军风军纪的训令,提出“务使各官兵一体遵照三条纪律六大注意,使红军精神及主旨深入于一般群众”,申明“凡违反军风军纪者,无论大小必于查究”[9]300-301。此后,毛泽东、朱德签发了《全衔训令第七号——加强杂务人员教育的训令》,将“三条纪律”与“六大注意”相提并论,初步形成了后来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雏形①至于“六项注意”是在哪一段时期以及如何发展为“八项注意”的,史学界还有争议。但没有争议的是,在土地革命、红军长征以及抗日战争期间,不同根据地和军队中贯彻执行的“八项注意”稍有不同,由此才产生了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修订并颁布全军统一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历史背景。。由于根据地的扩大以及红色政权的建立,红军筹款的来源逐渐不完全依靠打土豪了,毛泽东便把“三大纪律”中的“打土豪要归公”改为“筹款要归公”,后又改为“一切缴获要归公”,后来又将“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改为“不拿群众一针一线”。

抗战时期,毛泽东也多次就军纪问题做出过重要指示。1944年11月1日,毛泽东在出席八路军南下支队的誓师大会上,鼓励南下支队的指战员要像“王者之师”那样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真正做到纪律严明,秋毫无犯[10]555。1945年4月,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毛泽东在作口头报告时再次说到军队的纪律问题:“一个军队,要有统一的纪律,要听号令:立正,稍息,向左看,向右看,开步走,瞄准放。不然敌人在前面,一个往东放,一个往西放,是要被敌人消灭的。”[12]

1947年10月10日,在解放战争的形势发生根本变化的时候,毛泽东起草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其中提到:“必须提高纪律性,坚决执行命令,执行政策,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军民一致,军政一致,官兵一致,全军一致,不允许任何破坏纪律的现象存在。”[8]1239与此同时,毛泽东为解放军总部起草了《关于重新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统一规定“三大纪律”为:“(一)一切行动听指挥;(二)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三)一切缴获要归公。”“八项注意”是:“(一)说话和气;(二)买卖公平;(三)借东西要还;(四)损坏东西要赔;(五)不打人骂人;(六)不损坏庄稼;(七)不调戏妇女;(八)不虐待俘虏。”毛泽东要求全军“以此为准,深入教育,严格执行”[13]。

新中国成立以后,毛泽东对军队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要求始终没有放松。毛泽东不仅十分重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军事法的制定,也时常发表有关军规军纪的讲话和报告。1950年6月,毛泽东在审阅聂荣臻向政协一届二次会议的军事报告中特意加上一段文字:“全军必须维持良好的纪律,改善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14]15111950年10月,在中国人民志愿军出兵朝鲜前夕,毛泽东发布命令:中国人民志愿军必须“严格地遵守军事纪律和政治纪律,这是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一个极重要的政治基础”[15]。1952年,他起草并发出了《军委关于纠正放松军事教育和纪律废弛现象的指示》,要求全军“进行一次整顿纪律的工作,以严格执行命令指示,严格军风纪,严格遵守制度,......对于严重违反纪律和损坏武器、装备的行为,应予认真的追究责任,和给予应得的处罚”[7]71。

2.2 不以军功折抵违犯军纪的行为

在我军早期的军事法中,尚未严格区分现代意义上的军事行政法、军事刑法以及军事刑事诉讼法,军事违纪行为与军事犯罪行为的区分也并不明显,违犯军纪的行为常常就是犯罪,要用军法的方法惩罚。毛泽东对军规军纪看得十分重要,对于违犯军规军纪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惩处。即使违犯者曾经立下军功,也要赏罚分明,功过不能相抵。在三湾改编后不久就出现了团长陈浩等人企图煽动士兵逃跑的事件,毛泽东通过召开前委扩大会议统一意见,以特别军事法庭的名义判处陈浩等四名军官死刑。这一功过分明的态度,引起了全军的震动。1929年的古田会议上,毛泽东提出要“编制红军法规”以严肃军纪。短短几个月内,中央军事委员会就通过了《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例草案》《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等红军法规。在1932年2月,毛泽东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名义与副主席项英、张国焘一起发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就苏区军事裁判所的组织系统、组成人员、组织任务、审判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16]788-791。这是一部专门的军事刑事诉讼法,在早期军事法制建设中占据重要的地位。1933年4月,毛泽东等又发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命令——为检查和取缔私人枪支禁止冒穿军服事》,这是一部单行的军事刑法,主要规定了非法持有枪支以私藏军火论罪、不得随意穿红军军服等内容[16]603-604。1933年12月,毛泽东和项英等发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处置红军中逃跑分子的命令。命令宣布:拖枪逃跑者,一经捕获就一律就地枪决;组织逃跑者,一律逮捕经公审枪决;屡次逃跑、造谣破坏红军及归队运动者,一律逮捕送法庭处以有期徒刑直到枪决;因政治觉悟不够而个人逃回者,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他们的宣传鼓动,使他们自愿归队,决不能采取逮捕禁闭等办法;任何逃跑分子绝对不许收容在后方机关、部队、团体中工作和服务[9]417。这些命令和规定,既是军纪,也带有军事刑法的性质。即使在长征途中,在战斗十分频繁的岁月里,毛泽东和他的战友们也没有忘记红军纪律的重要性。

在毛泽东看来,军法和军纪的本质是一致的,违反军法或者军纪都是对革命的犯罪,都应当追究责任,受到惩罚和教育。因此,“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本身既可以说是军事纪律,也可以说是军事刑法,违反这些规定,轻者予以批评教育,重者可以处以极刑。对于那些位高权重的军人,尤其不能姑息纵容其违犯军纪的行为。1937年10月5日,延安抗日军政大学第3期第6队队长、共产党员黄克功因对陕北公学女学生刘茜逼婚未遂而将刘茜开枪打死,在当地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为了消除影响,严肃纪律,毛泽东下定决心决定处以黄克功极刑。毛泽东亲自写信给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信中说:“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和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17]39这一事件再次表明,毛泽东对革命军人的纪律要求是严格的,对于严重违反军法的行为必须严惩,绝不以过去的功绩为掩饰和折抵。

3 毛泽东的战争法思想

3.1 自卫原则是战争法则中的道义制高点

在毛泽东对战争法的论述中,首位重要的思想是战争法中的自卫原则,其核心是:我军作战的主要目的是防御,因而作战的范围和强度以坚决制止敌方的军事挑衅为要旨;虽然战争是由敌方挑起的,我军是被动应战的,但一旦我军开展防御作战,就绝不应是消极防御而应是积极防御。

毛泽东对战争中自卫原则的思考,在抗战时期形成了一个比较成熟的方针,即针对国民党制造的摩擦事件和发动的反共高潮,毛泽东明确提出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自卫战争方针。毛泽东在回答记者提问共产党如何对待所谓摩擦的态度时指出:“我可以率直地告诉你们,我们根本反对抗日党派之间那种互相对消力量的摩擦。但是,......如果欺人太甚,如果实行压迫,那末,共产党就必须用严正的态度对待之。这态度就是: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2]590毛泽东亲自将这一战争法则称为“自卫原则”,他说:“这就是说,决不可无故进攻人家,也决不可在被人家攻击时不予还击。这就是斗争的防御性。”[2]749由此可见,毛泽东着眼于抗日战争的大局,强调既联合又斗争,既给顽固派的军事挑衅以沉重打击,又不致使抗日统一战线破裂,毛泽东给了这种自卫的原则一个简洁的称谓,即“有理”原则。“有理”原则,与“有利”“有节”的原则相结合,就成为抗战时期八路军、新四军与国民党顽固派之间军事斗争的重要法则。

在抗战过程中,国民党顽固派先后发起过三次大的反共高潮,制造大大小小的摩擦事件上百起,甚至发生过“皖南事变”这样严重的事件。对此,毛泽东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对于那些敢于攻打进步军队、进步团体、进步人员的人,我们是决不能容忍的,是必定要还击的,是决不能让步的。”[2]716但是,自卫战争的限度一定要把握好,即“这种抵抗是有用的,但必须严格站在自卫立场上,决不能过此限度,……为此目的,一定条件下的缓和、退让也是必要的”[17]221-222。军事不过是政治的延续,抗战时期国共两党的军事斗争必须在维护整体团结抗战的基础上展开,这就决定了我军对顽固派的自卫反击必定有一定限度。因此,所谓“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强调的是我军绝不向任何国民党军队主动进攻(当然不包括汪伪军队),我军绝不挑起战端;而“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则是指如若我军遭到国民党军队进攻,我军绝不会避战求和、姑息退让,必然会坚决、彻底地消灭敢于进攻的任何顽军,进而迫使其停止挑衅。

毛泽东的自卫战争原则在新中国成立后又有新的发展。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后多次就战争的自卫法则问题表明了态度,他说:“任何地方我们都不去侵略。但是,人家侵略来了,我们就一定要打,而且要打到底。”[7]176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印度政府不顾两国友好关系,在边界问题上屡屡向我国发难,我国政府本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印方的挑衅一再保持了克制。然而,印度政府竟错误估计形势,不顾我国对和平解决边界问题的呼吁,派遣军队武力侵占我国传统领土。在此情况下,毛泽东确定了对印斗争的基本方针,即“决不退让,力争避免流血;犬牙交错,长期武装共处”。这正是一种坚持不挑衅、不退让、力争和平、以战止战的斗争方针。然而尼赫鲁却执迷不悟,悍然决定向我军发起武力“驱逐”,终于酿成中印边境战争。当印军进攻已成事实后,毛泽东才下定决心进行一场作战时间、地域和目标都有限的反击战。在我军完成战役目标后,毛泽东又下令我军停止军事行动,释放战俘,归还对方武器,并后撤脱离战场,实现了军事上、道义上的双重胜利。在20世纪60、70年代面临美苏两大超级大国的军事威胁时,毛泽东始终坚持“备战”“不打第一枪”“来了就坚决打”的思想。对于战争的自卫法则,毛泽东终其一生都将其置于军事斗争的重要原则加以贯彻之。

3.2 宽待战俘是战争法的重要原则

对战俘予以人道主义待遇是当代国际军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同时也是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重要内容。然而,毛泽东的宽待战俘思想不仅比国际公约的形成时间更早,而且实践得更彻底,人道主义内容更丰富。众所周知,我军在战场上有一句著名的口号:“缴枪不杀!”这反映了我军的战场政策是只要敌人放下武器,无论是否投诚都给予生命安全的保障。而毛泽东的宽待战俘思想远远不止于此,毛泽东对待战俘的思想包含了瓦解敌军、分化敌营、政治宣传、教育改造等丰富的内容。

1928年2月,毛泽东指挥工农革命军攻占了宁冈县城,俘虏了近三百人。在押送俘虏的过程中,出现了打骂俘虏、搜俘虏腰包等现象,毛泽东立刻提出纠正。毛泽东对指战员们说明,敌军中的许多士兵跟我们一样都是穷苦人民出身,是被迫参加国民党军队的,应该把他们看成是我们的阶级兄弟而不应当打骂。他还宣布:工农革命军不杀、不打、不骂俘虏,不搜俘虏腰包,对伤病俘虏给以治疗;经过教育、治疗后留去自由,留者开欢迎会做革命军战士,去者开欢送会并发路费[11]171。古田会议更加明确了红军优待俘虏的政策,详细规定了对俘虏兵“不搜检他们身上的钱和一切物件”“反对给俘虏兵以任何言语或行动上的侮辱”,给予“物质上的平等待遇”,不愿意留下的“发给路费,放他们回去”“医治敌方伤病”等内容。这种对待敌方俘虏的宽大措施,不仅在中国历代战争史上绝无可能,就是“二战”结束后制定的国际公约也无法超越。正是这种空前优厚的俘虏政策,感染了无数出身贫苦的国民党士兵,使他们感受到了新旧军队的强烈对比,有的国民党士兵和下级军官一再被俘、一再被放,最终诚心加入红军队伍。正如毛泽东所说:“对敌军的宣传,最有效的方法是释放俘虏和医治伤病。敌军的士兵和营、连、排长被我们俘虏过来,即对他们进行宣传工作,分为愿留愿去两种,愿去的即发路费释放。这样就把敌人所谓‘共匪见人就杀’的欺骗,立即打破。”[3]67

抗日战争是一场日本帝国主义欲灭亡中国、中华民族为生存而战的民族对决。在国共结成抗日统一战线后,日本军队成为我军的主要敌人,如何处置日军战俘和投诚人员,毛泽东进行了明确的表态。1936年7月,毛泽东接受美国记者斯诺的采访时指出:“被我们俘虏和解除武装的日军官兵将受到优待。我们不会杀死他们,而是会像兄弟那样对待他们。”[5]406这是毛泽东首次就外国战俘的宽大处置问题公开发表意见。面对民族大敌,面对日军对我抗日根据地的残酷“扫荡”以及我国同胞的残酷暴行,毛泽东仍能清醒地将罪恶的日本军国主义整体和参战的日本士兵个人相区分,这是极具战略眼光的。当英国记者贝兰特问毛泽东优待俘虏的政策对日军是否有效时,毛泽东明确回答说,即使日军对八路军施放毒气,我们也仍然要宽待俘虏。“我们仍然把被俘的日本士兵和某些被迫作战的下级干部给以宽大待遇,不加侮辱,不施责骂,向他们说明两国人民利益的一致,释放他们回去”[2]381。显然,毛泽东是从更高的国际主义层面考虑这种优待日军战俘政策的积极意义。

除日军以外,八路军、新四军还面临着数量众多的伪军以及部分国民党顽固派军队的进攻,如何处理被俘的伪军以及国民党军队战俘,毛泽东说得也十分清楚:“对敌军、伪军、反共军的俘虏,除为群众所痛恶、非杀不可而又经上级批准的人以外,应一律采取释放的政策。其中被迫参加、多少带有革命性的分子,应大批地争取为我军服务,其他则一律释放;如其再来,则再捉再放;不加侮辱,不搜财物,不要自首,一律以诚恳和气的态度对待之。”[2]767“本军对于放下武器的蒋军官兵,一律不杀不辱,愿留者收容,愿去者遣送。”[8]1238毛泽东的这一态度表明,不管是国民党哪个派系的军队,包括汪伪军队,只要放下武器就能获得我军优待,保证“一律不杀不辱”。

在解放战争中,优待俘虏的政策对于瓦解敌军更是起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作用。由于我军认真贯彻优待战俘的政策和纪律,很多俘虏兵经过教育,认清了人民军队的本质和解放战争的意义,思想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动要求加入人民解放军,这对瓦解国民党阵营、加速解放战争胜利的进程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仍在多个场合屡次提到宽待战俘的问题,不仅对国内高级干部谈到过这个问题,也在会见外宾时说过。1950年11月,毛泽东在给彭德怀、邓华等志愿军领导人的电报中说:“你们释放美俘的行动,已在国际上收到极好的效果。请准备于此次战役后再释放一大批,例如三四百人。”[14]3671963年8月,毛泽东在会见越南劳动党南方局负责人时说:“要取得胜利,敌军工作很重要,俘虏政策很重要。”[18]192“俘获后对他们进行宣传、教育,然后释放,这样好。”[18]240可以说,毛泽东终其一生都认为优待战俘问题是一个原则问题,我军无论何时都必须坚持这一原则。

3.3 惩办首要战犯并区别对待其他战犯是战争法则的必然要求

战俘与战犯是有区别的。与禁止虐待战俘一样,对战犯的罪行进行法律追究同样是当代军事刑法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当代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要求。毛泽东关于惩罚战犯的思想与其宽待战俘的思想是并行不悖的,这反映出毛泽东清楚地认识到需要追究战争犯罪责任的只是极少数发动侵略战争和反人民内战的首要分子,以及坚决执行战争命令或者对造成人道主义灾难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官员。对于一般的参加侵略战争和内战的敌军官兵,毛泽东是不作为战犯看待的,这与毛泽东一贯的争取大多数、孤立极少数的斗争策略是一致的。

早在抗战胜利后不久的国共谈判中,毛泽东就代表中共中央向国民党方面提出过惩罚日本战犯和汉奸罪犯的要求。1949年1月26日,南京政府宣布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冈村宁次经军事法庭审判后无罪,通电发表后,引起全国舆论哗然。毛泽东在1月28日发表了《中共发言人关于命令国民党反动政府重新逮捕前日本侵华军总司令冈村宁次和逮捕国民党内战罪犯的谈话》,其中指出:“日本战犯前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冈村宁次大将,为日本侵华派遣军一切战争罪犯中的主要战争罪犯,今被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战犯军事法庭宣判无罪;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声明:这是不能容许的。”[8]1394由此可见,毛泽东对于惩罚日本侵略军的首要战犯是毫不含糊的,特别是对冈村宁次这样的重要战犯,毛泽东认为是应当予以惩办的。对于其他日本战犯,毛泽东认为同样应当让他们接受中国人民的审判,要求国民党方面不得“擅自释放”或者“纵令逃逸”。

对于国内战争中的战犯,毛泽东也提出应当予以惩办。关于惩办发动内战的国民党战犯的声明,最早见于毛泽东1947年亲自起草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在人民解放军拉开战略反攻序幕的时候,《宣言》首次提出了“逮捕、审判和惩办以蒋介石为首的内战罪犯”的要求,并指出:“对于罪大恶极的内战祸首蒋介石,一切坚决助蒋为恶、残害人民、而为广大人民所公认的战争罪犯,本军必将追寻他们至天涯海角,务使归案法办。”[8]1238《宣言》不仅首次提出了追究“内战罪犯”责任的要求,而且提出了“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分别处理原则,对于分化、打击敌人和加速战争进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也成为后来我国刑事政策应对普通刑事犯罪的原则之一。同年2月5日,毛泽东再次以中共发言人的名义发表了《中共发言人关于和平条件必须包括惩办日本战犯和国民党战犯的声明》,《声明》中说:“我们认为必须在第一个条件中增加惩办日本战犯一个项目。......这两类战犯问题都得谈判,这两类战犯都得惩办。”[8]1402总而言之,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共领导集体向全国人民发出了惩办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要求,使全国人民对战争罪行的了解更加深入,并满足了人民的正义感,其战犯审判实践推动了我国军事法和刑法的发展。

4 结 语

毛泽东的军事法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不同于毛泽东对纯军事问题的论述,也不同于毛泽东对其他法律问题的阐述,而是关于怎样用制度、规范去指导和约束军事活动的一整套法律思想体系。作为卓越的政治家和军事家,毛泽东的军事法思想带有强烈的政治气息和时代特征。毛泽东军事法思想的首要特征便是实用性,用今日的通俗语言说就是十分接地气。譬如“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准确地把握了军队纪律的需要与红军战士的理解能力,对于保持部队的凝聚力功不可没。毛泽东军事法思想的另一个特征就是灵活性,即根据政治军事斗争的需要不断调整军事法的内容。比如战争法则中的自卫原则,在敌强我弱的时候,毛泽东强调“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便是为了保持自己的力量,避免过早与敌决战。但在全国革命形势发生根本变化后,毛泽东提出务将战犯追究到底,又是为了革命胜利后取得政治斗争的主动。毛泽东军事法思想的特征还在于全局性,即对于军队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军人的纪律和职责、军事犯罪及其惩罚、军事人道主义和战争法则等有关军事法的宏观和微观问题,毛泽东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提出了许多著名的论断,反映了其军事法思想的全面性、综合性特征。

毛泽东长期作为党、政、军的最高领导,他的军事法思想深刻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军事法制建设。毛泽东关于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军队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以及军事指挥权的相对集中等军事组织法思想,至今仍是指导我军建设的根本方针。由毛泽东奠定基础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至今也仍是我军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军事行政法的核心与灵魂。毛泽东所倡导的军法从严、军人从严的原则,在我国军事刑法中有全面的反映。毛泽东提出的战争中的自卫原则、宽待战俘原则和惩办战犯的思想,对国际军事法的发展更是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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