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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结算业务如何折算成人民币计税

2019-02-19

税收征纳 2019年1期
关键词:所得额外币中间价

程 辉

我国现行的各税种相关法规中,关于外币交易汇率折算的规定不太一致,企业在处理外币交易时,要注意区分各税种相关法规对外币交易的汇率折算规定。本文详细总结各个税种涉及外币结算时如何折算成人民币计税的政策规定,供纳税人计算外币税款和纳税申报时提供参考。

一、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注意选择后1年内不得变更

1.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外币折算可选择销售额发生当天可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减少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一般会选择当月1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一定是当月1日,因为当月1日非工作日时外管局是没有对外公布数据的,需顺延至当月第1个工作日。如,2017年10月1日是周日,也是节假日,外管局的网站上只公布了10月9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此时只能选择10月9日这个中间价。注意选择后1年内不得变更。

2.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3.资源税。《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外币汇率折算需区分四种情形

1.以月(季、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这与企业所得税这种税的性质有关,只有月(季、年)度终了时才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税务机关检查补、退税时以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支付款项时,按扣缴义务发生之日或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或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款项时按扣缴义务发生之日、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境外税收抵免计算可予抵免的境外税额时,区分是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分别处理:凡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的,应按该项境外所得记入账内时使用的人民币汇率进行换算;凡以人民币以外其他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应统一按实现该项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换算。

4.企业发生的汇总收益,应计入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汇兑损失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应准予扣除,但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的汇兑损失,不予重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以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或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股权转让所得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1.通常情况以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年度所得同企业所得税处理,对已按月(季)度预缴的部分不重新折算,补缴部分按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转让所得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三条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印花税、契税、车辆购置税按书立当日、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申报纳税之日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计算

1.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2.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3.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4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即人民币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五、房产税以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第二条规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六、关税以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的基准汇率折算

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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